建筑活动备案登记_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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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建管〔2010〕12号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对建筑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仙游县)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建筑业企业(其中施工企业必须是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设立分公司、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实施日常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在莆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交:

1、《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莆建综[2007]39号文件规定,保证金交款额度为:施工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上的为人民币80万元;二级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三级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7、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9、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无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承诺;

10、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12、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3、派驻本市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安全员、试验员、特种机械操作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岗位继续教育;

14、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15、企业出具的第13项有关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企业备案时应提交:

1、《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5、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7、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8、近三年监理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

9、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10、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1、派驻本市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监理班子成员(在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执业培训继续教育;除国注、省注外,其余人员必须经过我市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13、企业出具的第11项有关人员无在建监理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按省建设厅闽建筑[2008]

28、29号文件执行,备案时应提交: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

5、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

7、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的承诺;

8、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中所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包括《授权委托书》签字)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当场亲笔签字的,应提交由企业注册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公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驻莆负责人在莆管理权的法律文书(详见授权书样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场签署;

9、驻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及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莆田地区固定电话(办公场所的设施、面积等须经实地踏勘确认。办公场所如属租赁,租期不得少于一年);

10、派驻本市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参加执业培训继续教育;

11、在莆机构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除《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一式二份外,其余均为一式一份(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表格等材料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得涂改;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退还;分支机构公章与印案校核后,公章退还。在莆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应留存备案登记机关。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内容齐全的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办公场所及备案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已备案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莆备案登记的注册执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自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方可变更。

六、在莆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22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专业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一、二级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

七、企业在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从备案登记人员中委派,所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与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每个管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合同工程项目中任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申报材料,对备案登记企业在莆机构和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及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核查,有关企业应予以配合。

九、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莆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在莆备案资格,清出莆田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1、提供虚假备案登记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施工企业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规行为;

3、监理企业发生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

5、造价咨询机构发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

6、企业一年内被本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两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顿的;

7、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8、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影响社会安定稳定,情节严重的。

十、企业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备案登记资料被确认后,应在每年的4月1日前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逾期不复核的,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十一、已确认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本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4月1日之前进行重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对已确认登记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督促备案企业人员到岗履职;对不履行承诺,人员到岗履职差的企业将依据本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视同已备案登记,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备案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建管[2008]

41、73号文同时废止。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

莆田市建设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莆建管〔2010〕20号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局属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的相关规定,方便企业备案,现对《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一条所说的建筑业企业是指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第一条中“其中施工企业必须是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暂不执行。

2、《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企业备案时,除提交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款额度,园林绿化企业调整为: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上的为人民币60万元;二级企业为人民币40万元;三级企业为人民币20万元。

4、《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调整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4人”;“监理企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8人” 调整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

5、《暂行规定》中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国家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调整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人员及专业技术要求按省建设厅闽建筑[2008]

28、29号文件执行。

6、《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封面上要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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