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辞职报告(精选5篇)_公职人员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 时间:2022-05-05 07:35: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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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待岗人员协议书

待岗人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章程》_____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与人员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定待岗协议。待岗期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一、待岗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岗位招聘信息。

2、乙方仍为学校的正式职工,享受《章程》中规定的待遇。

3、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待岗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循《章程》中的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与甲方联系,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活动,主动了解有关政策,积极应聘上岗。

5、待岗期满乙方仍未上岗,乙方同意甲方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章程》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章程》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双方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2篇: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

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

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至总经理办公室登记之日起算为12个月。

第八条

待岗人员自待岗的当月起,公司停发其现行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停止享受所有福利待遇,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规定,每月发给300元的工资,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公司按社保政策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金。

第九条

公司努力为待岗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可随时提出竞聘公司提供的各种工作岗位,并应根据岗位需要,参加公司组织或由公司指定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所需的费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公司及本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条

根据公司需要,待岗人员在完成公司交给的临时性工作时,视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发给适当报酬。待岗人员被公司其他单位安排工作,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待岗人员仍享受原待岗待遇;试用合格后,由新单位聘用,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工资待遇从开始试用的次月起按在岗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实行。试用期满后,新单位不予聘用的,仍为待岗人员。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如因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由市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公司现行规定办理病假手续。以上人员由人事管理按相应的规定重新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在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应经公司允许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到公司外自谋职业,并应另行与公司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在协议规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期间,公司停发所有工资及福利待遇,各种保险费用均由本人交纳。个人所有行为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第十五条

待岗期内,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经教育无效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公司管理机构签到,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岗及接受培训者;

(三)在外找到新的工作,未告知公司总经办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者;

(四)在新的岗位工作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五)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间,损害公司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第十六条

待岗期满,待岗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按解除劳动和人事关系办理(如: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经两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二)两次竞岗聘任而落聘,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因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转岗工作者;

(四)在公司外自主创业期限超过一年者。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常务机构设在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予以调解,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待岗人员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申诉,或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其它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二○○六年六月全体职工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4篇: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所职工岗位管理,提高岗位竞争意识,调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我所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待岗人员范围:

所属各部门定岗定编竞争上岗后,没有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被解聘人员。

二、经有关部门与人事处确定为待岗的人员在人事处备案,工资由原工资发放部门负担。

三、待岗人员领取待岗工资。待岗工资为:原工资中除岗位津贴、目标奖、保留奖金以外的部分,但活津贴部分为本职务最低档。各阶段待岗工资如下:

1、待岗三个月之内,领取100%的待岗工资。

2、待岗六个月之内,领取80%的待岗工资。

3、待岗满六个月之后,领取60%的待岗工资。

待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

四、待岗人员中,年度内连续待岗超过六个月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五、待岗满一年后,仍没有找到正式工作岗位的人员将转为下岗人员。下岗人员在人事处备案,停发待岗工资,改发生活补贴费,其生活补贴费由所统一负担。

六、下岗人员每月领取天津地区最低生活费标准1.5倍的生活补贴费(天津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为183元),不再享受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医疗费补贴,医疗费报销60%),计算工龄,不参加调资。

七、待岗、下岗人员应努力学习,积极创造上岗条件,争取早日找到新的工作岗位。所属各部门也要齐心协力,共同为待岗、下岗人员上岗创造机会。下岗人员达到内退年龄时,可以办理内退。

八、待岗、下岗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工作部门,也可由人事处根据所属各部门的岗位情况协助联系,经双方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上岗手续。

九、因单位工作需要,要求下岗人员回所上岗,接通知后半个月本人不报到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所内使用临时工时,优先使用我所待岗、下岗人员。待岗、下岗人员从事临时工工作,除享受待岗或下岗待遇外,还可领取临时工工资。其临时工工资由使用部门负责支付。

十一、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待聘的人员,按本办法连续计算待岗时间。凡待聘时间超一年的,将转为下岗人员。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富余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在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改革过程中,凡与医院已签订聘用合同但因各种原因(包括: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本人能力、体力等原因)而未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称富余待岗人员。为稳定医院人员队伍,增强竞争意识,保障基本生活,对富余待岗人员应进行妥善安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对象:

1、已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能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

2、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职工(转、退、复员军人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本条例管理对象。

二、安置途径:

1、直接转岗;

2、培训后重新上岗;

3、外流;

4、挂编流动;

5、待退休;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

三、组织管理:

1、医院成立由职能科室(包括:人事、医务、总务、护理、工会等)组成的富余待岗人员管理中心。

2、富余待岗人员由该中心统一集中管理。

3、待退休人员由退管会管理。

四、工作程序:

1、凡接到待岗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在次日向人事处报到,并填写《华山医院待岗职工登记表》。

2、直接转岗人员在人事处办理转岗手续后,至新岗位报到。

3、需培训上岗的人员由管理中心负责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由院人事处重新安排新岗位。

4、接到上岗通知的待岗人员,应在三天内至新岗位报到,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5、外流:

(1)拒签上岗合同的待岗人员,可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如仍不愿签订上岗合同的,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给予办理离院手续。

(2)待岗人员要求外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个人或组织推荐,对方要求试用的,医院给

予三个月的流动期,流动期内保留聘用关系,且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6、挂编流动:因岗位职数原因未聘用上岗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挂编流动。挂编流动需本人提出申请且接收单位同意。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本人愿意且对方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如无法调动,视作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7、待退休: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待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直接转岗人员:根据按岗定酬的原则,享受新岗位的相应待遇。

2、待岗人员:第一季度发100%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地区差+职务津贴+

副贴)。以后每季度递减20%,直至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外流人员:经医院批准的外流人员在流动期内可享受100%基本工资及“四金”。

4、待退休人员: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待岗休养(待退休)的暂行规定》执行。

5、挂编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工资、“四金”。其余待遇由接受单位支付。

6、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员:参照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试岗期:培训后重新上岗,享受基本工资、“四金”。

(二)其它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计划生育假等。

六、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全国和上海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素质,优化队伍,特制定医院员工提前退岗休养的暂行办法。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可以先办理院内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待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一、退岗休养人员的条件:

1、属医院编制的员工;

2、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男性员工为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性干部编制为50周岁以上,工人编制为45周岁以上),连续工龄满十年及以上者;

3、体弱残多病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退岗休养的审批手续:

1、符合上述三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而后上报医院人事处审批。

2、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员工,一般不能给予待退休。

三、退岗休养期间的待遇:

1、待退休期间的工龄按连续工龄计算;

2、待退休期间退岗休养人员的工资按当年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计算(固定工资+活工

资+地区差+职务(岗位)津贴等之和参照退休工资规定的比例,打折计算。物价(副食)补贴、房贴照发。

3、在待退休期间凡国家和本市对在职人员调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符合条件的退岗休养人员的退岗休养费也作相应调整。

4、待退休期间,养老保险金、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会费按规定继续扣

交。交纳的基数参照在岗时标准。

5、待退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6、待退休人员由于不上班、不在岗,不享受在职、在岗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如逢年过节

发放的奖金或文明奖、月奖、劳务费等)。

7、待退休期间不享受正式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四、退岗休养的管理

1、待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医院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对已办理医院内退岗休养手续的职工,医院将不再办理新上岗手续。

3、本管理办法由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协议

甲方: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协议:

1、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工作年月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2、乙方自愿提出提前退岗休养的申请,并经部门同意及甲方批准。甲、乙方双方均愿意接受并切实履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院内提前退岗休养(待退休)的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

3、乙方自年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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