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单位批准加盖公章辞职报告(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单位辞职报告怎么写”。
第1篇:声明书材料要求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声明书》材料要求(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
1.声明书内容详见第二页,填写前请仔细阅读条款内容; 2.按规定格式填写并打印;
3.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若法人代表不在,可出具《授权签名书》,由被授权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亲笔签名;
4.《授权签名书》必须写清因何故,委托何人负责签署邀请核实单申请材料,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落款处加盖法人公章及单位公章;
声 明 书
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我公司拟邀请XXX(护照号码:ⅩⅩⅩⅩ)1人,于Ⅹ年Ⅹ月Ⅹ 日(入境时间)来华,赴常州 ⅩⅩⅩⅩ(来华目的),需申请办理《邀请核实单》。我们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合法,被邀请人访华行程均按照行程计划执行,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接受停止办理《邀请核实单》的处理;
二、经办人为本公司员工,被邀请人为本公司客户;
三、我公司将敦促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如被邀请人在华有违法犯罪行为,我单位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我公司保证被邀请人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于批准停留天数期满前按期离境;
五、被邀请人在华所需生活费用和回国费用均已落实。如被邀请人在华滞留或生活无着,我单位将承担其在华生活及遣返费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第2篇: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争议焦点】
在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辞职;用人单位;批准;解除权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
一、基本案情
王某早在1986年起便入职某工贸公司工作,2007年年底王某与工贸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职期间王某因为工作性质,经常被工贸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贸公司则按照休息日加班费5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0元/天的标准支付王某加班费,王某每月实发工资2000元左右。2009年因工贸公司经济状况等原因,将王某每月工资降至1500元左右,但仍安排王某休息日加班,却不再支付加班费用。根据王某的考勤表核算,20009年1月至5月工贸公司共计安排王某休息日加班2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王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费,但工贸公司却明确表示不再支付。2009年5月18日,王某以工贸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拖欠其工资为由向公司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该公司经理却拒绝收取王某的辞职信,王某此后也不再到工贸公司工作。2009年6月,工贸公司通过报纸刊登声明,要求王某于3日内来公司报道,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中,工贸公司认可王某确实是向其公司人事负责人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其公司当时并未收取。对于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虽然工贸公司登报声明,但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理结果
裁决:(1)工贸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18.46元。
(2)工贸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4373.61元。
三、诉讼指南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并决绝收取劳动者辞职信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而且也经常引发争议。如何完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保全方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减少劳动争议,使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大类。协议解除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法律对于协议解除的方式一般不规定适用的条件,只要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权利的尊重。单方解除指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通常明确规定单方解除的情形和需要具备的条件,以限制当事人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辞职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履行了30日的预告期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流动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因此用
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劳动。同时,预告期的设定,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的突然离去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此时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在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因劳动者提出发生争议,建议还是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劳动者,在工贸公司安排休息日加班后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加班费时,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在2009年5月18日王某递交了辞职申请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后,工贸公司虽采取拒绝收取的方式,但并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某工贸公司仍以公告的形式要求王某到公司报道不产生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睇47条、第97条的规定,王某提出的解除合同事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工贸公司应按照自2008年1月1日其王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远
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 此书由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
第3篇:最高院判例 法定代表人以所在单位名义提供担保却没有加盖公章时是否可认定债权人存在恶意
最高院判例 法定代表人以所在单位名义提供担保却没有加盖公章时是否可认定债权人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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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笔借款到期后,信恒基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澳海公司、王舜壁、宫国鹏、元亨曦地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青岛天一公司要求信恒基公司、澳海公司、王舜壁、宫国鹏、元亨曦地公司偿还借款。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以所在单位名义提供担保却没有加盖公章时是否可认定债权人存在恶意?抵押人承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登记所应承担责任为何?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二审法院认定《借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是否错误问题。虽然《借款补充协议》上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国鹏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在元亨曦地公司不能证明宫国鹏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能因案涉担保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而认定出借人青岛天一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恶意。综上,在元亨曦地公司不能证明宫国鹏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且出借人青岛天一公司对此系明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宫国鹏代表公司签订案涉担保合同的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借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元亨曦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借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错误,《借款补充协议》应当认定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法院判决元亨曦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错误问题。《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元亨曦地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块土地使用权为信恒基公司向青岛天一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均未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在此情况下,青岛天一公司无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虽然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青岛天一公司无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主合同即《借款协议》和从合同即《借款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元亨曦地公司对于因此给青岛天一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元亨曦地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信恒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元亨曦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元亨曦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