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辞职报告(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欠薪辞职信范文”。
第1篇:公司欠薪辞职报告
公司欠薪辞职报告4篇
公司领导:
本人于xx年xx月到xx公司工作,一直住在公司的值班宿舍,负责库房正常下班后的所有出入库工作。因库房变动宿舍取消,无法解决住处问题。以及公司迟迟不发工资,正常的生活已无法维持,特此辞职。
辞职日期为12月6日(库房房租到期的日子),并于辞职前结清所有所欠工资。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次致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xx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将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希望公司将拖欠的工资尽快结清于我。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敬爱的总经理:
早上好!我是网络部的小邱,下面是我的辞职信。
念在咱们共事一场的份上,我就不点名道姓的来提到您和您那引以为傲的小公司了。我写这封辞职信是要告诉您,看完您的公开信,我们都笑了。
又到秋天了,昨天外面下了一场雨,这让我想起我国著名诗人汪国真的诗句:“总有些这样的时候,正是为了爱,才悄悄躲开,躲开的是身影,躲不开的,却是那份,默默的情怀……”
领导您看,他写得多好啊,我一边读他的诗,一边吃凉面,结果醋都没放就吃完了,领导您说,要是我们也能一直这么相好下去,那该多好啊。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呀,我要走啦,我要挥挥手地走,不带走一片云彩,领导您看这是不是也很有诗意呢。
回想当初,当我第一眼看到您时,我就被您吸引了,您坐在老板桌后,像一台英国产的大笨钟般庞大结实,您说要来工作就要先爱这个公司,因为爱上了公司才会爱工作,我也没怎么明白,反正爱不爱的都是耍嘴皮子扯淡,您能给我多少钱才是正经,您说是吧。
结果,您报了个天杀的低价,按照这个工资数,我能在一月内把它均匀地花在每天的三包康师傅方便面上,还能多出一元钱,买个鸡蛋什么的滋补滋补。您见我不乐意,就说“爱字当头,工资无价。”我呢,当时也正缺钱,想爱就爱吧,反正爱上您开的公司,也算是给和谐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出一份九十年代酷一族应有的贡献。
在您的公司里每天早上不但要打卡,还有排好队听您训话。我最爱听您训话了,就像我从小爱听我姥姥吃豆打屁一样,但见您在队伍前面唾沫四溅,很快地板就湿了一层,拖地板的阿姨回回都高兴地说:有您在,她能活到九十九。
最后到了要发工资的时候,你是拖完了初一再拖到十五啊,要不是我们几个强硬起来,您还要说什么“要以厂为家,要多体谅,公司目前资金周转不开,大家一起度过这个难关,以后好给大家发奖金啊!”结果呢?您让我们与您共苦,您却一个人独吞好处,逍遥享受。您不愧是那传说中的“周扒皮”啊,恨不得每个员工每天24小时都干活,恨不得一个员工能顶四、五个人用,在这样的基础上还要每个员工只拿一个人的工资,或者不拿工资更好。可能只有这样,“周扒皮”才会甘心。
但我真的要走了,唉,其实不想走,其实还想留,想留下来好好揍您一顿,真的,打是疼来骂是爱,我对您疼得要死,爱得要命,所以要是能海揍您丫一顿,该多好啊。
噢,对了,除了这份辞职信以外,桌子上还有张我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寄去的状纸复印件,您看看,顺便帮我挑挑错别字,别到时法院的人来找您时,人家会因您手下的人文化水平低而看不起您。
您看,我是多么为您着想啊!希望领导能够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亲爱的老总:
您好!
是时间做出选择了,我的故事是在这里结束还是不确定地继续下去?我已作出了决定!我已经在这里工作近2个月了,然而我有很多想法准备放弃。打工是一种生活的方式,我为其而生活~我不能与你再合作下去已经成为事实。每天从早到晚我都在仔细地思考:我的工作很不与自己原来所想象的所值;因为专业和工作本身;我是一个用心去做工作的人;知识积累上的满足应该比金钱更重要!
我无数次地考虑过这一个月以来的境遇,我认识到了我一生中想要做的事。我出卖自己的脑力~我不会因为那浅薄的工资而继续停留,因为一个想在别的地方闪耀的人,一个与别人有着不同价值观的人。除了贪婪、瞧不起自己,我什么都能接受。
对你来说,商业,金钱的事情是最重要的。你只感到为你的金钱事业骄傲,而不是去想了解和给予了别人什么。这个多月以来的日日夜夜已经很清楚地想通了。我简直不能在为加任何班了。
我确信这样做无论对你还是对我都是最大的宽慰。不幸的是,只有你一个人高兴,我们都郁闷!你高兴地在我们背后笑着,有时心情不爽还拿我们当出气筒!
我的糟糕日子已经够长了。然而,只要我的激情还在燃烧,我就要向往更好的工作并继续下去。所以,在这里为你付出和合作已经没有意义了。
在此,使我不再像以前那样思考和做事。这样我最失望的,我不想使自己凋谢。这个决定不是我值得骄傲的事,这个决定是我想了很久做出的。请求放生吧~工资别少我的..~
祝愿你的生活和老板生涯有滋有色。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第2篇:欠薪调查报告
关于我区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的调查报告 劳动者的工资拖欠问题,目前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区成千上万个家庭的生活以及他们子女的教育,而且关系到我区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们结合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针对我区劳动者工资拖欠现状展开了调查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以来,随着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深度不断加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总体处于下降趋势,但是其中投诉举报工资拖欠的案件在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始终是居高不下,分别占到了当年投诉举报案件的83%、78%、87%(图一)。在这其中涉及工资拖欠的主要行业有建筑业、服装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以及机械加工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图
二、图
三、图四)。
二、劳动者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一)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
1、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由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受理的工资拖欠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善主要表现在:企业产品滞销;盲目赊销,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影响资金周转;资金管理混乱,乱占滥用资金,包括挤占、挪用劳动者工资;不能合理地确定工资水平,导致工资成本较大,亏损增加,形成拖欠;用人单位出现严重亏损,以致倒闭,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用人单位内部缺乏工资分配的民主监督制度,工会、职工代表对单位经营者和劳动者工资调整及发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营者道德方面的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还在于有一部分的经营者道德沦落。他们劳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用人单位利润与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总想通过拖欠工资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以及控制劳动者流动。在这其中还有一些故意拖欠的目的是企图侵吞劳动者的工资。这往往是一些濒临破产、停办的中小型企业,由于拖欠的金额远远大于遗留设备的价值,便拖欠后一走了之。
(二)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1、我区工资拖欠现象,绝大部分发生在建筑业、服装业和机械加工业等行业,在这种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偏低,缺少法制观念,思维中普遍存在着轻视法律、畏惧法律的思想认识,在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劳动者常常是“托人”、“私了”、“上访”,而不愿意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解决。除非万不得已,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借助法律的介入。他们认为找法律不如求人,所以他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法律在他们心日中没有至上的位置。所以当发生工资拖欠时,劳动者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游行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由于长期以来市场机制中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特别是非专业性技术性劳动力,使得这一部分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动、相对弱者地位。他们认为有工作就很满足了,不敢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结果可能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有一位建筑工人说:“我们这些工人没有专业技术,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很不容易,老板只要能给钱,我们也就没有什么要求了。”因此,劳动者一方为了图方便,为了尽快找到工作,为了保住暂时端在自己手中的饭碗,很多人就放弃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另外,也有很多劳动者认为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自己将被用人单位所束缚住,无法再去可能出现的待遇更好的单位了,使得权益被侵犯时往往有苦难言。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以劳动保障监察为例,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特别是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执法周期过长,容易造成单位经营者逃匿等行为发生,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程序是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则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告知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几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
财产可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
三、解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的几点建议
1、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负起社会责任,科学核定劳动岗位、配置劳动力资源,合理合法降低生产成本,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要向劳动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明晰诉求渠道和方法,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社会各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全民守法的意识。
2、应当建立严格的劳动监察制度,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加权威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利。劳动监察作为政府唯一的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给予其有效和权威的执法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劳动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使劳动者维权成为全社会的统一行动。从规范用工和劳动力市场、行业用工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到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再到鼓励和倡导法律服务团体向劳动者法律援助倾斜等方面,制定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起统一的维权体系和机制。篇二:关于应对我市企业欠薪逃匿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应对我市企业欠薪逃匿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1-03-14 16:18:00 作者:史正直 来源:广东政法网
——广州市政法工作优秀论文之十九
(史正直)2009年2月份以来,根据省委政法委的要求以及市委朱小丹、张桂芳等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广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室牵头成立企业欠薪逃匿情况调研组,联合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法制办等单位,先后到白云、番禺、增城、花都、海珠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此外,调研组还充分借鉴了香港、上海、深圳等地经验以及省委政法委的调研成果,结合广州实际撰写了以下调研报告。
一、我市应对企业欠薪逃匿事件的主要做法
综合全市的情况来看,各地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应对企业欠薪逃匿事件,主要做法可以从“合”、“防”、“帮”、“打”四方面进行概括。
(一)“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为预防和处置劳动纠纷,各地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比如番禺区由区委维稳办牵头区法制、信访、劳动保障、政法等部门成立了欠薪事件处置工作组;白云区建立了劳资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工资支付监控办法》等制度,推行区、街镇、村居、经济社与出租户层级管理制度,推广了在租赁关系企业中派驻行政管理人员的做法,创设性地在金沙地区成立了全市第一家建筑行业调解委员会;花都区制定了打击和处置欠薪逃匿行为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各级领导立足“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亲赴现场指挥处置,第一责任面对群众”,各级维稳、综治、劳动、司法、工会、公安等部门应急联动,形成合力,迅速赶赴现场,直接面对群众,了解群众诉求,安抚群众情绪,宣讲法规政策,帮助解决困难,协调组织力量稳控局面。
(二)“防”——排查监控,预警防患。欠薪逃匿事件突发性强、对社会稳定冲击大,事前防范工作至关重要。各地重视做好排查化解企业欠薪逃匿隐患的工作,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白云区维稳部门2008年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此类排查行动13次,排查企业16000多家,对全区所有企业、工厂(含无牌无证)、建筑工地逐一进行排查登记,将“经营困难、欠薪、关(倒)闭、有资产转移迹象或已欠薪逃匿”等四类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企业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民警及厂房出租人密切注意,发现逃匿现象可适当实施控制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在日常的排查监控中,白云区依靠区、街镇、村居三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网络,重点加强企业工资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行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一月一排查一报告制度,已有14000多家10人以上企业录入了工资监控信息系统。番禺区建立了企业倒闭和欠薪动态监控报告制度,定期对区内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将生产困难、拖欠工人工资1个月以上或者有倒闭迹象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日常的入厂巡察,督促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用工行为,并督促出租方密切关注,防止发生欠薪逃匿行为。为从制度建设上解决筹资应急的问题,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尝试,增城市和新塘镇均设立了50万元的企业欠薪应急备用金,萝岗区(原开发区)早在2005年即开始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委联合拟订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并印发执行。
(三)“帮”——民生为重,纾困帮扶。一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员工提供水、电、食宿,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用,缓和员工生活无着的焦虑感,宣示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有效缓解情势。二是先行垫付员工工资。我市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在一定范围内垫付员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三是变卖设备偿付工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物进行封存保全,派驻治保力量到场维持秩序,24小时看管厂房内设备物资,防止被债主、员工哄抢。同时,视情形变卖设备以偿付员工工资。四是帮助解决就业出路。为真正解决失业员工的后顾之忧,政府有关部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帮助他们另 谋就业出路。在处置大壹鞋厂事件中,白云区千方百计联系附近及区外企业到大壹鞋厂现场招聘,近400名员工得以就业,彻底消除了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五是方便劳动仲裁诉讼。对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问题,有关部门耐心解释,引导其走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为方便员工,劳动部门直接到现场受理仲裁申请;集中办理社保转、停、退手续;集中通过银行快速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介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法院推行与司法行政部门“诉调对接”,对欠薪诉讼优先受理,快速处理,优先执行。六是支持企业生产自救。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经营者逃匿,但企业没有达到非破产不可境地,尚有自救能力的,积极扶持、引导,帮助其自救,充分保护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就业。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尽量采取资产活封(允许使用不得转移)、设立担保等方式,为其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条件。各部门则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借贷、税收等予以政策优惠,全力支持企业自救。2008年7月,白云区港资企业明亮灯具有限公司香港老板弃厂离境,白云区有关领导亲自跨区协调,各方全力支持该厂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四)“打”——严惩不法,以儆效尤。一是打击借讨薪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欠薪逃匿事件中,有些员工不愿等待劳动仲裁结果,或者不满只能部分垫付的结果,或者抱着“大闹大解决”的心态向政府施加压力,采取违法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对此,有关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规果断处置,控制事态。二是打击虚报工资的骗薪行为。处理欠薪逃匿事件的实践中,有些员工借机虚增工资金额,甚至出现厂外人员串通该厂财务或管理人员虚报工资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此以诈骗处理。三是打击以维权为名恶意讨薪的行为。这一点在建筑行业尤为明显。建筑工地包工头为追讨工程款或要求增加工程款,故意造成“逃匿”假象,鼓动工人甚至雇佣社会人员聚集闹事,意图向政府施压,把经济纠纷变为劳资纠纷,让政府来“买单”。2009年1月,花都区雅居乐雍逸豪廷项目建筑工地一包工头指使手下工人以讨薪为名到区政府上访,公安机关依法对参与寻衅滋事的有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四是打击恶意欠薪逃匿涉嫌犯罪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秘密转移企业财物,拒不支付到期债务,弃厂携款潜逃或虚假倒闭的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上级工作指引,从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抽逃资金等罪名入手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打击。番禺区公安分局对2008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62宗欠薪逃匿案件认真排查分析,发现其中5家企业有经济犯罪嫌疑,即以涉嫌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罪名立案侦查5宗,破案2宗,抓获了因欠薪逃匿影响广州新火车站工程建设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等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早发现早预警难。一是难以实施全覆盖的实时有效监察。据有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市现有正规的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近60万家,已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口600多万;而全市在编的专职劳动监察员在扩编后仍不足200人,劳动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严重。同时,由于只能依靠上门巡查等传统的监察手段,使得我市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还存在底数不清、针对性不强、信息沟通不及时、难于对企业管理进行全面实时有效监督等问题。二是大量无牌无证经营的用人单位未能进入劳动监察视野,也未被工商等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这部分无证照企业目前是欠薪逃匿的主体源头。
(二)引导依法处理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实践中员工尤其是欠薪逃匿企业的员工普遍不愿循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进行维权。究其原因是依法处理时间漫长,即使是适用最简捷的先予执行程序,最快也要2个月以上的时间才可能执结。而劳动者基于生活无着的现实,一般均要求马上拿到工资,不愿意长时间等候安排处理,更倾向于采取诸如集体上访、集体罢工、拦堵马路、玩跳楼秀等方式,以引起政府重视、社会关注,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
(三)认定欠薪逃匿难。目前的各种法律法规没有对欠薪逃匿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欠薪事实、数额、员工身份如何具体认定,尤其是对经营者如何认定为逃匿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劳动监察部门接报后,现场取证确定其欠薪
事实,经多种方式联系不到经营者或相关人员后,就按照欠薪逃匿事件来进行处理。但番禺等地出现的案例表明这种做法有风险——有的经营者多方联系不上,待政府部门以欠薪逃匿定性并处置妥当后,其以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为由,向法院起诉政府处理失当、要求赔偿。
(四)追逃惩处严打难。欠薪逃匿事件突发性强,经营者一般事先有预谋,甚至精心策划,比如以外出旅游、聚餐为名将全部员工调离岗位,伺机转移设备逃匿。而且,逃匿者多未领取证照或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注册,造成追逃难。尽管法律规定了要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但在经营者逃匿情形下,此种责任形同虚设。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自2005年就已开展打击欠薪逃匿专项行动,然而至今收效不明显,主要原因是恶意欠薪行为在刑法上不能直接入罪,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往往靠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通过对欠薪逃匿企业的虚假出资、逃税、涉嫌诈骗等角度实施间接打击,难以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对属于无牌照经营的欠薪逃匿企业,公安机关更是束手无策。正是由于对恶意欠薪难以有效打击、欠薪逃匿违法成本低,不良企业主乐于一走了之,甚至跑到其他地方又重操旧业;而更多的不良企业主则群起效仿、跟风逃匿。
三、对策建议
调研表明,企业欠薪逃匿问题由来已久,去年下半年以来高发,而依法有效防范和处置的难度较高。据基层同志反映,金融危机过后,综合企业用工成本大幅提高、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至今不能有效遏制欠薪逃匿等因素,极有可能引发下一波欠薪逃匿现象,现在迫切需要把企业欠薪逃匿问题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调研组建议制订《关于预防和处置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问题的工作意见》,以规范和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引,切实为基层服务。该《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上级部署落实预防处置工作。一是抓住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机遇,加快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和“腾笼换鸟”步伐,推动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力争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显著下降。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着重倡导诚信经营,引导中小企业规篇三:关于建立欠薪保障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欠薪保障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因欠薪引发的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对某县(以下简称某县)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们将“建立欠薪保障长效机制”确定为2007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拟定专项调研方案,通过采取相关职能部门座谈、走访企业代表和向广大企业员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2005-2007年某县欠薪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深入分析了某县欠薪问题的特点、防治现状、存在问题与原因,并提出构建欠薪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建议和想法,为上级领导提供参考。
一、某县欠薪案件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为了达到调研目的,我们将劳动监察部门三年来受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欠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当前某县欠薪问题凸显四方面特点:
(一)涉案人数呈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7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监察程序共调处欠薪案件82件1539人,其中2005年35件454人,2006年28件584人,2007年1-8月19件501人。案件略显减少但是涉及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主要集中于建筑、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三年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82件欠薪问题案件中,属于建筑业欠薪67件1038人,餐饮业欠薪6件198人,二项合占欠薪问题案件的89%。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建筑、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容易引发欠薪问题主
要有几方面原因:
1、此类行业技术含量低,易受原材料等市场因素影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差;
2、部分企业投资者存在短期投资行为,恶意欠薪;
3、建筑行业运作不规范,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矛盾对抗性强,处理难度大。欠薪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利害关系明显,劳资双方矛盾尖锐,难以调和。尤其是某县建筑企业相对集中,受市场因素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等带来的欠薪问题往往具有整体性,且一部分员工思想上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群体性闹事情况时有发生,矛盾较为尖锐。当事人一般都群情激动,抱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态,疏导教育难度大。另一方面是实际执行难,一些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后所剩财产无几,执行难情况客观存在。
(四)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从82件欠薪问题的发案时间看,高发期主要在年底至次年初的元旦以及春节前。据统计,仅12月份(含2004-2006年每年12月份)的发案数就达到38件,占发案总数的46.3%,具有比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建筑行业欠薪问题的高发期更为集中,通常发生在每个工程竣工前后,具有比较明显的规律性。
二、某县防治欠薪问题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从某县2005-2007年的82件欠薪问题案件的调处情况来看,纠纷调处率达到100%,处理后未再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闹事事件,较好保护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某县社会和谐稳定。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基本上解决了认识问题。欠薪案件纠纷涉及面广、涉及人群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发展和谐与稳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事务繁忙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将监察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上,其他有关部门如信访局、公安局等也都将解决此类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与企业领导的座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领导都明了欠薪行为的严重性,有较强的维权、维稳意识。如扎县宏厦股份有限公司,即便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期间,仍将支付工人工资放在首位,按月发放工资。
(二)在建筑领域建立健全了预防欠薪问题的多项制度。
1、根据政办发《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为避免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计划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批前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发包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填写“扎赉特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备案表”,发包单位在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计划部门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填写“扎赉特县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备案表”,在施工企业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立保障金制度,凡时在扎赉特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要根据办发 [2006]2号《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的票据复印件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3、建立农民工工资维权公告制度。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该按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并按劳动合同(协议)按月以现金方式付给劳动者工资,并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如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请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制度。在工程开工初期,每一个施工企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若出现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5、建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该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规定完成工程结算,不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并对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承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三)初步形成了多方协作、快速应变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在发生劳动者因欠薪问题而集体上访、围堵工地等紧急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迅速介入,现场安抚工人,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安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调查经营者有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接到财产保全后,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开通了处理欠薪问题的“绿色通道”。在彻底化解欠薪问题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了主体作用。大大简化了欠薪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通常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从受理劳动者投诉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一般需要60日以上,而在简化程序以后,对于情况紧急的欠薪问题案件,力争当天受理当天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五)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争取多方支持配合,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辖区内的用工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组织“农民工维权宣传活动”,把《农民工维权手册》送到农民工手中;召集相关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出了用人单位懂法守法,劳动者知法遵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建立防治欠薪长效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尽管某县在处理欠薪问题方面推行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影响到欠薪问题防治效率与效果的问题,导致从纠纷的产生至平息,需投入巨大的成本,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没能形成一个防治欠薪长效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内部纠纷协调机制的缺失。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由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成。这些纠纷协调机构比较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是化解企业内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篇四: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调查报告 10秋行政管理 闫 慧
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调查时间 地点 方法
调查时间:2012.03 调查地点: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 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
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
(1)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
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2)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臵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3)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4)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臵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篇五: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报告
铜陵广播电视大学2011秋法学专业本科调查报告 关于铜陵县钟鸣镇辖区企业拖欠农民工
工资调查报告
姓名: 朱龙生
学号: 1***0 分校: 铜陵县分校
专业: 法 学
时间: 2013年5月
关于铜陵县钟鸣镇辖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报告
一、前言部分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杜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同时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查人:朱龙生 调查时间:2013年4月
调查地点:铜陵县钟鸣镇所属企业 调查方法:走访企业、镇社保所、部分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就目前统计,钟鸣镇管辖内的企业176家,规模以上企业8家,劳工总人数5380人。据统计,2012年长顺服饰、金盛服饰等企业欠薪事件,追讨回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宝莉菲服饰已通过信访代理,铜陵县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5万余元。从统计上看,拖欠工资问题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为劳工和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追要工资方面比较困难。
三、分析部分
(一)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缺乏法律保驾护航,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反倒容易助长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存在不足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熟视无睹,不能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劳动行政执法中对国家有关规定大打折扣。3.工会方面尚不完善
从诞生之日起,工会一直在为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不懈奋斗,是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特殊社会组织。虽然 《工会法》 逐渐臻于完备,但实际生活中,工会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 工会职能的发挥。第二,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无法担负为农民工维护的责任。因此,工会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大,也易沦为企业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于工会既有错误认识的存在以及宣传组织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4.用人单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劳动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总想通过拖欠工资以降低生产成本,进而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并控制员工流动。“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5.农民工自身的弱点
农民工处在弱势地位,法律意识淡漠,依法维权意识差。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工资被企业拖欠时,不知道或不敢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申诉、起诉,及时主张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解决思路及对策 为有效地防范、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的发生和继续蔓延,必须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务。针对前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结合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具体应对方案:
1.完善劳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 的漏洞。具体来说,有以下解决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早出台专门调整劳动报 酬关系的法律,如《 工资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应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设侵占工资罪,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使恶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从而不敢再侵吞农民工的血汗钱,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3)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人因拖欠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增大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的违法成本,使之得不偿失。如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责令其按相当于被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包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劳动审检,如年审、季审,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提高地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逐步建立并推广“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长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录入系统,向社会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工程投标等行为资格。3.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建立合作自助组织。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加强劳动合同观念,培养维权意识,鼓励其在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主动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权益的法律救济。
4.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关,并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机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此种制度下,农民工可以申请仲裁,可以直接起诉,也避免了因劳动仲裁机构久拖不决,导致仲裁期限延误的情况。总而言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完善劳动立法,强调行政执法,发挥工会作用,强化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法律意识,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努力消灭拖欠工资问题所滋生的 “土壤”,还农民一片晴朗的天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拖欠工资问题将不再成为农民工的烦恼和政府的困扰。
第3篇: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关于欠薪问题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信访局受理欠薪案件比重居高不下,其中大部分案件事关建筑工程领域。欠薪问题对我县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欠薪现象的蔓延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经济出现不稳定状态。中小型企业及大中型企业纷纷倒闭,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严重不协调,劳动关系趋于紧张化。用工单位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绝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用工单位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克相工资、若欠工费,甚至为避免支付工资而选服轻避。各种极端的追讨欠新事件也时常发生,欠薪问题对我县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不短扩大,已经严重地扰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世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探寻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面的深层原因,并寻找出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从根本上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欠新现象的发生才是治本之策。
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现状
(一)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虽然近几年来农民工平均年龄有增加的趋势,但仍以青壮年为主。主要原因是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工大多要承担子女上学及赡养老人的负担,外出打工的人数比较多。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打工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欠薪不仅会造成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教育成长和老人的瞻养。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
历年受理案件中具有大学学历的不足1%,具有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也是非常少,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有的农民工来提出诉求时连字都不会写,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的农民工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受理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与农民工主要在建筑行业打工有关系,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包工头。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农民工欠薪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
(二)劳动仲裁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不够
个别部门对农民工问题认识不够,劳动监察在保护农民工权利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应该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部
分部门对农民工问题并没有给予重视。从统计数据来看,有90%的农民工到过政府部门求助,可见农民工对政府部门是抱有很大希望的,但是这些部门的态度却让他们很失望,他们要么以不是自己受理范围为由将农民工打发了事,要么就是以证据不足等种种借口拒绝受理。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在目前仍然是不具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概念。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按普通民事关系处理,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调整。但是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哪些属于劳务关系.法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不明,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很难保障其应有的权利。
(四)农民工维权时间过长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往往先与用人单位及包工头协商,而此时用人单位和包工头并不直接拒绝支付工资,而采取的是拖延的办法,使农民工心存希望,就这样,在与用人单位及包工头协商的过程中就花去了不少的时间。在协商无果后,很多农民工采取去劳动部门投诉及上访等手段来讨要工资,最后采取的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四、欠薪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当前民工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格局没有改变具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进城民工有上亿人。劳动力市场仍然是甲方市场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下,雇主占绝对的支配地位,有更多的选择权。对处于弱势的民工来说,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已实属不易,根本不可能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会主动要求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以寻求法律的保护,雇佣双方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很不乐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凭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方面民工在投诉时很难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举证困难极大地限制了对民工的保护;另一方面雇主基本上受不到约束,欠薪者更是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欠薪现象屡屡发生。
(二)企业主经营意识差,三角债问题严重
欠薪问题所反映的是劳资纠纷,如果打起官司来,资方必然败诉。企业主对此也非常清楚,但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欠打工者的工资。这从本质上分析,是他们的经营意识太差。按照马克思经济学的原理,资本家开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要垫付资本,包括生产资料资本和劳动力资本。而从欠薪纠纷来看,欠薪者根本就没有打算垫付工资成本,他们不是在购买劳动力,而是在借用劳动力,如果生产经营正常,他们可以在回收的资金中支付工人的工资,而一旦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就无限期地拖欠工资。经营意识更差的企业主是从一开始就有预谋地要欺骗打工者。当然,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也是导致欠薪问题严重的一个客观原因。这在建筑行业中表现尤为明显。由于建筑企业有独特的行业运作特性,工程层层转包,在其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整个链条中,工程款在任一点若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就会引发欠薪,因而在建筑业时常会发生民工向分包商讨薪、分包商向总承包商讨薪、总承包商向开发商追讨资金的现象。
(三)法制不完备,执法不严,对欠薪者的威慑力不够
对于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盲区:缺乏用工合同的劳动纠纷如何合理举证;因建设单位层层发包造成“连环债”,小包工头无偿还能力时,执行主体如何确认;什么样的欠薪案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查处,什么样的欠薪案满移交劳动仲裁部门,劳动执法工作如何细化:老板恶意欠薪“蒸发”后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对其追究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法律依据,让执法者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无所适从。如果企业欠薪了,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因为劳动部门无权查封企业财物。公安部门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劳动监察人员严重短缺,监察力量往往顾及不到每个企业,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去检查督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落实,难以对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即使有效的监控。
(四)民工的维权意识差、维权能力弱
由于大多数民工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他们从根本就没有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意识。一旦工资被拖欠,民工并没有首先想到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自己的血汗钱。相反他们大多数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虽然有的民工懂法,但是烦琐的诉讼程序、较高的维权成本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预期也使他们不敢奢望法律的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欠薪者的器张气焰。
五、对欠薪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1、倡导信用文化、诚信道德,不断强化信用意识。信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需要大力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使“诚实守信”的理念深入人心,使讲信用成为一种社会公德。提升政府的信用度,构建我国的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2、努力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因此,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是有效发挥信用功能的必然选择,也是最终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要引导企业自觉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防范企业自身可能出现偿债能力不足、不履约、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的发生。为提高企业的信用,必须对企业的经营交易过程进行全程信用管理。要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工资预付制度等办法,提升企业的信用管。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
1、实行严格的用工合同制和灵活的短期薪酬制。首先提高劳动合同签订量。明确规定今后企业凡招用农民工,必须主动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半年、一年发一次甚至是工程竣工才发工资的做法。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可以避免发生工资拖欠,特别是避免累欠积大的现象。要规定发薪日期,迟发的要加倍支付“补偿金”。对于临时招用的短工,实行“周薪制”甚至是“日薪制”,;或实行“时薪制”,完成规定时间的工作,随时就付工钱。这样做,能使用工者支付工资能力和诚信方面的信息用及时拔露,民工讨债和政府监管更有法律依据,也更加及时有效,而一旦出现恶意拖欠的苗头,民工也可能及时辞工,减少损失。
(三)改进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
1、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力度。
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各项法规,一方面,通过对企业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防范“欠薪”问题于未然。另一方面,对“欠薪”问题严重的企业,一经查实,则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应该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培训、进修机制,不断提高这支队伤的整体素质要从物质上保证这支队伍的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摄影摄像工具,体现纪律严明、快速反应、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执法风格。
3、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运行的必然选择。首要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首先在于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确立工会对农民工的集体劳动权代表身份。再者,工会从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到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等制度手段,使得农民工的维权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制度化行为。其三,工会的维权内容以工资报酬为主,涵盖其它经济权益及民主政治权益,是全方位的维护,可以全面提升农民工的劳动生存质量。第四,欠薪本身已经是一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行为,工会在治理欠薪过程中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被欠薪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
第4篇:欠薪辞职信
因个人原因辞职 能否以欠薪为由要补偿
来源: 陕西工人报 时间:2015-05-26 2010年11月1日,刘某到某纺织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8日前,刘某曾几次单方面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未获批准。2014年6月30日,刘某最后一次以个人原因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自己是不得已提出辞职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万元。在开庭查明事实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请求。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刘某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离家比较远,不能照顾老人,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形,但刘某提出的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刘某无法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侯力强王晓刚)篇2: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因被拖欠工资辞职而诉求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196 方小姐2008年入职深圳宝安某公司做生产线组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1年以来,该公司经常迟延发放工资,一般拖延时间不长,但是,2012年4月份开始,就将工资分开发放,开始发2000元,多余的工资要等下个月发放,至方小姐2012年8月底申请辞职之时,2012年6月份工资尚未发放完毕,而且公司没有给任何说明。辞职后,方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自己是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被迫辞职的,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金和无故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公司收到仲裁申请后,提供工会文件,证明迟延发放工资系生产经营困难,并且经过工会同意,属于合法拖欠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查看案例解析案例解析 分析本案要先界定两个事实:第一,该公司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拖欠工资事实;第二,该公司拖欠工资是否有合法理由。
要界定这两个事实,就得看看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法律还是给了一定的宽容,一般情况下,迟延支付时间不超过五天,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此,拖延未超过五天,员工不可行使被迫辞工权,如因此辞工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需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本人书面同意,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做足准备工作。在现有的工会制度下,因工会并不具备真正独立性,往往会成为单位的另一个行政部门,有的单位经常利用这一点为己所用,甚至在发生争议后到工会补开证明,从而造成可以合法迟延发放工资达到十五天。对此,员工很难监督,因此,员工在单位迟延发放工资超过五天但没有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行使被迫辞工权是有诉讼风险的。
好在该条规定还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利用工会达到迟延支付工资目的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只要单位迟延支付工资超过十五天,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就是有法律保障的。
结合本案,虽然该公司经得工会同意,但是迟延支付工资超过了十五天,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迟延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因此辞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方小姐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应按照其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同时,还应补偿其拖欠工资部分的25%补偿金。
案例延伸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最新的为: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21日深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所发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从1995年1月1日始跟《劳动法》同步实施,至今仍然有效)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篇3:劳动拖欠工资申请范文
劳动仲裁拖欠工资申请范文
关于xxxxxxxx责任公司
拖欠我工资申请仲裁的请示 xxxxxxxxx劳动仲裁委:
申诉人:xx,男,住xxxxxxxxx;
被诉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由:我是2009年10月26日被xxx有限责任公司录用为员工(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2010年1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但工资一直不按时发放,2010年8月底公司领导通知我在家休息(因公司经济效益不太好),公司会及时将欠的工资发放给我,并随时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间,公司也没有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资也没有发放,工资一托再托,也没有通知我去上班,对此,我于2011年xx月xx日提出了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现申请xxxx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我以下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
一、补发拖欠201x年1x月至20xx年7月底的工资和200xx年xx月份欠xx00元的工资,共计:xxx0元(其中2xxx年是xx000元、2010年1月至7月是xxx元);
二、经济补偿金xx元;
三、养老保险金是:xx元(20xx年度是xx月至1xx月是xxx.5元、xx年x月至x月是xxx.5元)。
以上共计:xxx元。
申请人:xxx 二0xx年x月xx日篇4:遭遇欠薪你该怎么办
遭遇欠薪你该怎么办.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遭遇欠薪你该怎么办
陈玫一年前是陕西北部一个小县城的中学美术教师。因为母亲年老多病和孩子的慢慢长大,把仅有的一点积蓄都花光了,听说北京美术专业的人才很好找工作,就辞职来北京了。
凭着过硬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个人素质,陈玫没费多大劲就在一家广告公司找到了一份做设计的工作。但这个公司规定:为防止人才流失,每个月要从工资中扣除500元“工作保障金”,一年下来有6000块,年底时一次性退还。
但忽然这6000块钱就没了着落,原指望12月31日前可以拿到,眼下已经到了1月中旬,老总还没提起。据公司的另外几位同事介绍,他们也有不同数目的所谓保障金被拖欠。记者调查得知,这家广告公司过去的几名设计人员就因待遇等问题“不辞而别”,使得公司很被动,才想出这个怪招的。
到了年终,各媒体上就冒出若干桩“欠薪事件”: 2002年1月17日中午12时,一名湖北籍男子爬上福田保税区一工地近百米高的塔吊60米高处,全身脱得仅剩一条内裤,准备当众跳下; 2003年1月2日,济南民工徐天龙为讨要拖欠的工钱,被包工头指使手下人殴打,气愤之极点火自焚,欲与包工头同归于尽; 2003年1月6日,深圳一民工爬上塔吊以死相逼,向老板讨欠薪?? 2002年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共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单位5318家,为15400名劳动者要回了3030万元的工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告诉记者:“从检查情况看,北京市目前已经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就有600余起。”
据劳动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资料,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政府部门)欠发职工工资总额可能高达3000亿元以上。
欠薪暴露立法缺陷
为什么每到年关,都会出现全国性的声势浩大的“追薪潮”?其根源在哪里?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介绍,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市场主体不成熟,市场秩序混乱,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民营、集体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工。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企业管理混乱,缺少相应的制度,随意性较大。
二是政府部门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量不足,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不健全,难以避免、制止和及时处理欠薪问题。据劳动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国仅有劳动监察员4万人,面对的却是上千万家企业,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据统计,北京市现有60万家用工法人单位,全市劳动监察人员只有1023人。从去年12月6日开始,他们全部投入到“清欠”行动中去了。
关于欠薪原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吴安泰说:“一般来说,大体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了暂时性困难,第二个企业生产资金发生了困难,还有就是企业即将倒闭或破产。但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拖欠职工工资这种行为发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国劳动学会夏积智会长认为,我国的劳动法从1994年开始实施起,到现在将近10年了,当时制定的一些条款并没有对目前存在的欠薪问题做出明确解释,而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也没有对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怎么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夏会长还告诉记者,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办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不够具体,什么才是克扣工人工资,怎么样才是不发工人工资,都不具体。发生了欠薪的情况以后怎么办,目前基本上没有这个规定。在他对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进行研究后,他发现这些国家都对上面的几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夏会长说,“根据劳动法来制定中国的工资法,工资法要学习国外的做法。一是规定最低工资,二是规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办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禁止企业克扣工资。界定什么叫克扣工资,界定克扣工资到何种程度应受什么样的处罚,政府的力量和有关执法机关的力量要发挥出来。”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但现实中监察员的严重短缺已使该条文成为一纸空文,也使欠薪现象无从监控,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但此时欠薪的结局早已造成。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被欠发工资时居然缺乏依法维权的手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制度缺憾。无疑,尽快立法,严格执法已经刻不容缓。
遭遇欠薪后怎么办 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是:一旦遭遇欠薪应该怎么处理?
西安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越是临近年关,在劳动纠纷领域,诸如克扣员工保障金、拖欠薪水的现象就越多。他提醒广大企业员工 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化解。但他同时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而这对企业而言,根本无关痛痒。不少企业及其老板也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或不讲诚信。
为防止欠薪给劳动者带来损失,深圳、上海等地已仿照国外立法,建立起“工资赔偿基金”。基金平时按一定标准从用工企业征集,一旦发生欠薪事件,便从基金中垫付赔偿,日后再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此种办法值得各地效仿。但这些措施仍属事后处罚和补救,当务之急还需加大预防力度。
天津为保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去年10月起,在天津市试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欠薪预警办法。据了解,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金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浙江省发布《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为了使自己能如愿拿到应得的薪水,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如何规避欠薪风险?
专家说,打工者保护自己应该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因为,《劳动法》中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写明劳动报酬,具体应涉及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形式。对于一直没有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打工者,切不可轻信老板“过几天就补”的口头承诺。如果单位一时效益不好,老板提出暂缓发工资,打工者一定要让对方留下书面凭证,一旦遇到恶意拖欠工资,可作为举报证据。
此外专家还介绍,有些企业连年亏损,便将积压产品抵押给职工,这也是法律上不允许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遇上这种情况也应当及时举报。
来源:21世纪人才报篇5:面对欠薪你该怎么办
面对欠薪你该怎么办? 面对欠薪你该怎么办?经常听到劳动者反映,他们遭受着用人单位形形色色的欠薪损害,面 对各种各样的欠薪行为,权益受侵害者该怎么办?案例:单位拖欠我工资,因此我想辞职,可是单位没有与我签过劳动 合同,现在还欠我两个月工资,我不知道怎么才能拿回我应得的工资。点评: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案例:我于2003年11月初至2004年4月底在一家公司担任设计职务。在 职期间未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有关待遇的书面协议(曾与公司老板提出过,被老板拒绝)老板向设计部所有人员多次公开承诺2004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设。计提成为材料款的2%,2004年4月1日到4月31日的设计提成为材料款的2.5%。我 在此期间共设计4套图纸,现均已完工并且全部100%收回货款。按提成规定公司 应付我提成工资2499元。我现已离职,老板以各种理由不给我结提成工资。我现 已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我手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我应该取得相应的提成工资。公(司好像没有相应的书面文件,即使有也是没有老板签字的;我在结账时,设计部 主管在提成工资结账单签了字,当我面交给了会计。请问劳动仲裁会支持我吗?)点评:提成工资也是你报酬的一部分,你有权要求。根据你所述,手 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应该取得的提成工资,但是老板多次公开向设计部所有人 员承诺,那你可向设计部同事寻求帮助,证明公司有提成工资。案例:我是南宁一私立学校的一名老师,自去年以来我在此学校上班快可我们的工资到现在连去年的都没有发全。今年自开学以来,二月份的 工资只给了我们一部分,到现在为止,三、四、五月份的工资还没有任何音讯,我们这些在外打工的人怎么讨个说法? 点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 起诉讼。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责令用人单 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5篇: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
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社会学研究纲要
一、导论
(一)农民工的概念及建筑业农民工的特征
农民工概念最早提出于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指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农民工指的是进入城市从事二、三产业离土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广义农民工指的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拥有农业户口的劳动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
目前农民工主要从事的行业有:建筑施工业、电子电器业、商务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中建筑施行业最多达到百分之十七,其次是制造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七,再次是电子电器业达到了百分之十五。
在农民工所从事各个行业中,建筑业是欠薪·讨薪问题的“重灾区”,其问题发生的频率和拖欠金额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建筑业在总的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所占比重最大,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三,而且建筑业农民工群体主要为男性,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其工资水平也是最高,人均月收入三千元左右。综合以上特征可以看出,研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探究其问题的原因并尝试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整个农民工群体欠薪·讨薪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和现状
1、建筑业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的历史演进
自2000年开始,农民工欠薪·讨薪所引发的各种冲突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于此相关的研究也同时起步,2003年10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农妇熊德明向时任国务总理的温家宝说了“实话”——反映了自己丈夫被拖欠2300元工资的问题。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正式揭开那层面纱,成为社会直视和关注的重点问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研究。
2004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施行,农民工维权开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化途径。此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2006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较低和拖延问题”被列为做好农民工7项工作之首。
2007年,全国总工会推进十项维权机制建设,共清理补发农民工工资430多亿元。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恶意欠薪入刑,最高将处七年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形标准。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重点指出建筑行业用工问题。
2、.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独特性
(1)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从工作内容看,建筑业农民工主要分为瓦工、钢筋工、木工、模板工、架子工等十几个工种。其中,从事瓦工工种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其次是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因工作体量大、作业周期长、务工人数多、工资体量大,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的工资最容易出现拖欠和产生纠纷。
(2)工资支付的特殊性。建筑业工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年清、月结、进度支付三种方式。年度支付平时只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剩余工资在年底结清,为主要结算方式;月结即每月结算一次丁资,多用于技术工人和专业队伍;进度支付方式多见于钢筋、瓦工工种,主体结构每完成一层,结算一次工资。从来源上看,资金源头是由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支付。从给付上看,工资需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包工头等层层环节到达农民工手中,链条较长。
(3)劳动个体的特殊性。虽然建筑业有明文法定的准入门槛,但是实际上工人进人该行业基本无门槛,只要具备基本技能和出卖劳动力即可“打工”,依靠体力劳动取酬是建筑业的显著特征。这也间接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的平均文化水平低于其他行业,这些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更低,素质参差不齐。
(4)劳动报酬的特殊性。农民工的日工资在100至300元之间。不同工种工资存在差异,因钢筋工、模板工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工资较高。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对工资也有较大影响,例如瓦工有师傅和小工之分,工资也有百元差距,这种工资分化的现象在农民工群体中较为普遍。
3、建筑业农民工欠薪的类型
(1)无力支付型:主要为建设单位工程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款拨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造成建设工程资金短缺;还有的建设单位虽然建设资金具备开工条件,但在施工期问,工程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
(2)恶意拖欠型:包括建设工程出现层层转包现象,建设单位工程款虽然到位,但经过中间转包单位的层层提留、克扣、挪用,以致到最底层民工无法拿到全额工资;工程发包方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下拨资金以及低层包工头借口种种原因不发工资或将资金私吞逃匿等三种情况。
二、问题的影响
1、家庭经济面临“歉收”,老人养老,孩子教育,医疗保障缺乏资金
建筑施工业是一个需要从业者很强体力和胆量的勇气的行业,许多农民工反映他们是在“刀尖上舔血,铁线上跳舞”,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业特征,使得其从业者以青壮年的男性劳动力,而这些人也正是农民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支撑着家庭的所有开支,为了能够离家务工,许多农民工家中农田撂荒或转租他人,务工收入成为家中的唯一收入,2、讨薪方式不当,受害者反成“违法者”,破坏社会秩序
农民工由于知识的匮乏的社会关系的局限,在薪资问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比较极端甚至是暴力非法的方式: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②采取爬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③敲诈勒索,威胁索取建筑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蓄意闹事的④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与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领域等⑤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出的。
3、包工头背负巨大压力,其本人和家庭生活一落千丈
包工头是农民工中的一员,也是农民工讨薪的第一对象,他将大家组织起来,是整个劳动过的亲历者、见证者、监督者,也是底层和上层的联系人,上层和下层的压力往往使包工头里外不是人,甚至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往往押留一部分工资,或者因工程质量等原因扣除一部分资金;但是农民工却要求包工头按时按量地发放工资,包工头出于避免道德指责和之后招工需要的目的,往往自己垫付工资。一旦公司拖欠时间过长或数额较大,包工头就存在破产危险,在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许多包工头选择跑路甚至自杀。
4、恶化劳资关系影响行业发展,破坏行业风气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显著影响是劳资关系急剧恶化,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受到极大制约。一方面,建筑业劳资关系在不规范中无序对抗,另一方面,建筑业劳动力供给出现非经济性障碍。特别是围绕大型建筑企业的欠薪调查,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对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感性认知愈加深刻,不仅看到欠薪恶化劳资关系之事实,而且将欠薪与建筑业的民工荒进一步联系在一起。应当说,欠薪会影响企业用工声誉,在民工荒背景下,这些企业首当其冲。
曾有学者对长沙市建筑行业农民工进行调查,发现38.75%的农民工在一个工地待的时间不到3个月,46.25%的也只在一个工地待3—7个月,待8—12个月的只有10%,而一年以上只有5%。频繁流动的农民工背后是没有一线工人的建筑企业,而缺乏一线工人的行业,其存在和发展令人担忧。
5、弱化农民工生存权益,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行规惯例、隐性欠薪,客观上影响了我国城乡的统筹发展。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拖欠其工资最终影响农村的医疗、教育等等。我国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工问题,工资拖欠是农民工问题中最表象的问题,其连带性的影响非本文所能彰显,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义认知: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然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存在只能说明农民工生存权益被严重弱化,经济和社会发展仍然存有巨大障碍。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
1、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农民工天然处于弱势地位
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中国社会中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城镇中就业,但与城镇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他们的正当权益时常受到损害,他们维护权益的渠道和手段都很少。农民工群体的弱势,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具有最基本的争取经济利益的色彩,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一致性,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可以说,他们的主要利益诉求目标就是使其合理的基本的权益得到保障,享受一种与城镇正式工人相同的无歧视的待遇。
2、经济发展的颓势,上层将危机转嫁给底层农民工
农民工的的薪资问题向来是与经济发展势态以及行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当经济发展势态良好,行业繁荣的情况下,该行业需大量用工,工人的薪资也会得以提升,欠薪问题也会有所降低;但当经济发生衰退时,上层盈利下降,会设法降低用工成本,欠薪问题多有发生。尤其是在建筑行业,2008年至2013年,房地产的喷井式发展使得建筑商这一群体赚的“锅满盆满”,很少拖欠底层农民工工资;但2013年之后,房地产行业一破三折,许多开发商资金无法回笼,无法结算或无法结清建筑金,建筑商将这种问题转嫁给农民工,导致欠薪问题频发。
3、现有的农民工劳务市场不透明、不公平,甚至不合法
现在情况下,缺乏公平公开的农民工用工市场,农民工务工多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工作机会,一种是通过熟人介绍包工头取得联系,由此获得跟随包工头所带领的施工队一起务工的机会;另一种是到城市的农民工劳务聚集地(它并不完全具有劳务市场的特点和作用)等待用工人员的挑选。建筑业中以第一种方式为主,且工作时间较长,工作薪资总额较大,第二种为一部分散工,所占比例较少。无论是那种方式,农民工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和建设工程的情况知之甚少,甚至一些用人单位是违法经营,一些建筑是违法建筑。
(二)中观层面
1、建筑行业内部的结薪机制
(1)上层的“竣工结算”机制
施工合同一般约定,进度款按月或形象进度的60-80%支付。由于竣工决算不能及时形成,交工后占压款就会达到决算的20-30%,甚至更多。由于施工方的利润仅为3-8%,这样,施工企业被长期拖欠、占用的款项就会达总造价的20%左右。试想,一个中等规模的施工企业待决算项目按100亿元计,经常性被拖欠的工程款就可达20亿元之巨,远远超出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加之,施工企业缺少抵押担保,难以取得银行贷款,就只好继续拖欠下游分包商、劳务商的工程款,形成恶性债务链,这其中就含有大量的农民工工资。
(2)底层的“年底结薪”机制
农民工每年或每半年一般会选择和本村和近村的包工头一起外出务工,由于他们之间彼此熟悉,甚至存在血缘或亲戚关系,所以他们往往选择在年底结账,即使工程没有完毕,包工头也会将年前的工资结清;即使工程完毕,包工头也会选择和农民工商量在年底结清尾款,在这期间,农民工可以支出一部分工资作为自身和家庭的消费。
2、层层转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乱,易造成劳务链断缺
建筑行业多层转包,从招标商到承建公司再到施工公司再到工程队最后到农民工,最少存在四、五层用工关系,而且不止是多层直线式用工结构,而是多层多线式用工结构,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导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沦,薪资支付需要经过多层转发,不仅增加恶意欠薪的发生机率,而且还会导致在发生欠薪问题后,农民工不知哪一层出现了问题。
3、用人单位忽视农民工权益,恶意拖欠,或包工头“跑路”
用人单位往往把农民工权益放在最后,视为不足轻重,建筑商和中间人利欲熏心,通过修改账本或劳动记录,故意减少农民工应得工资,或者卷资逃跑,导致农民工工资链断流,农民工和上一层用人单位的权益和名誉都受到损害。
4、地方保护主义和问题发生地与影响地的“两分离”
建筑行业大多数农民工为离乡务工人员,他们的居住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属两个不同行政单位,这就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欠薪事件影响地与由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居住地)两分离,再加之用人单位即建筑商是其所在地的税收大户、经济助推器,他们和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甚至是地方政府本身,这就会导致当地政府高举地方保护大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案件执行难,从判定到实际支付有一些困难
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如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三)微观层面
1、信息闭塞、不了解合法维权渠道
在目前情况下,当农民工遭遇欠薪问题有五种合法的反映渠道:向工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信访部门上访、向法院起诉等。但由于农民工信息渠道的闭塞、社会网络的局限和其它原因,导致农民工没有或者无法通过这些渠道解决问题。
2、成文契约意识缺乏,致使农民工举证困难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3、讨薪维权成本过高,农工无法承担
据《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的调查分析,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从劳动监察到劳动仲裁到诉讼等所有程序,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费用,花费时间至少是11-21天。在较大的金钱、时间、精力成本压力下,农民工讨薪之路步步为艰,许多农民工走上“流浪讨薪”或“乞讨讨薪”之路。
四、解决措施
(一)宏观层面
1、改变由城乡二元格局所带来的“人格差异”
改革现有的城乡二元对立体制,变户籍制为居民制,将农民工视为城市建设发展的一份子,而不是低端人口,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统一看待,将农民工薪资问题与其他劳资问题一样看待,将农民工问题的解决计入城市综合考核,建立外来务工人员问题统一协调解决机构,统一协调,集中处理。
2、建立健全统一、公平、合法的劳务市场(1)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劳务市场供大于求,资方市场的现状 政府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农民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专业技能,从而拓宽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也可以从第二类行业中寻找到自己的就业岗位,从根本上改善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局面,同时,让农民工通过培训和学习,可以不断提升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力实力,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2)整治市场风气,要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减少和规范劳务转包,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从立法到执行的全覆盖体系
(1)在立法方面。
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或者很难具体实施和操作,力度也不足,或者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如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只是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显得苍白无力,无异于隔靴搔痒:如解决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走完程序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也无明确的规定,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在司法认证方面。
由于其农民工种种特殊性的存在,依照现行司法认证程序很难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进行认证,需采取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①口头劳动合同+不实否认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支付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和相关单位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②灵活工时制+法定、行业工资基准规则。即立法应允许建筑行业农民工实行多种灵活的工时制度,例如,惯常的按日计算出勤并结算工资的做法应得到立法认可;③劳动者自由离职+用人单位结清待遇无因解除规则。即立法要建立农民工的绝对自由离职制度,农民工可以随时无因提出离职。
(3)在执法实践方面。
充实基层一线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尤其是乡镇和街道的监察力量。严查民间借贷、担保公司,严查金融资金杠杆,禁止使用杠杆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构建均衡的劳资机制和稳定的金融环境,减少欠薪等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决且未上诉的案件,督促当事人立即执行,(二)中观层面
1、严格招标程序,避免让一些缺少经济实力的企业
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2、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用工模式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变多层转包为直接承包,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理清建筑业错杂多样的用工方式,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范围内。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建立对农民工问题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援助队伍,并且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帮助,深入到工地、社区、农村实地调查,实时帮助,提高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和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参与
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算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农民工管理员。农民工管理员与施工班组每月根据农民工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核算每名农民工工资金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部审定后,由项目经理、农民工管理员、班组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四方签字确认,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项目部或班组不得截留、克扣农民工工资。直接雇用建筑业农民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查验农民工的合法身份证明,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农民工用工管理不到位。大多数被拖欠的都属于没有劳动合同,属于私招乱雇、违法用工,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只要是监管到位,可以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拨付后,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同时,也避免了农民工上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等,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5、改进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应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讨薪成本,要提高效力,加强执行,增强讨薪的有效性。具体来说,行政救济虽然费用较低,但其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不如司法救济,当前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农民工讨薪问题时,仍然存在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对此,应当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划分,避免相互推诿。从而减少农民工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组织,将农民工组织化
分散的农民工力量是薄弱的,必须将农民工组织起来,现在的工会农民工入会率极低,工会大都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建会,认为成立工会是给自己找麻烦,而且增加了企业成本;其二是有相当多的企业工会发挥维权作用不够或不敢维权。一些农民工工会干部摆脱不了被雇佣的现实,无法开展维权工作。农民工的主要利益诉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作用,使他们加入工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其三三是农民进城务工的方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组建工会的难度。农民工务工的形式多种多样,所在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很多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农民工中组建工会的工作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创新农民工工会组织形式,要建立以城市为依靠,全国统一,独立运行的农民工工会。农民工工会不仅可以集中表达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还可以作为农民工维权的法人代表,在农民工工资利益受损时,可以代表农民工与资方进行长期谈判和诉讼。不仅弥补了农民工知识的缺乏,保证其讨薪维权的合法性,还在一定程度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三)微观层面
1、农民工群体应该提高整体法律意识
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劳动前要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为之后可能存在的劳动纠纷和工资问题留下证据;欠薪事件发生后,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讨薪活动,不能以身试法,暴力讨薪。
2、了解相关维权渠道和相关机构
我国目前对农民工讨薪问题有一些解决渠道和处理机构,在欠薪问题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寻求这些机构的支持和帮助,配合他们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 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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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欠薪讨伐书
令人尊敬的张总: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我辞职以后,关于我绩效奖金至今还没发放,您操心办理所付出的努力;非常感谢您因为贵人多忘事竟然不小心把我离职日期记错,导致我至今还未拿到属于我的那个绩效奖金。离职后的12月份经询问,您查阅工作日报及我的离职报告后,您非常愉快的告知为啥我没有10月份绩效奖金,只是因为您记错我离职时间,“自以为”我是10月份离职,而非11月中旬,竟然还大言不惭的说:“绩效奖金是公司福利可以不发放”,总公司领导都不会这样说,你怎么升官都能够代表总公司了。在公司也两年半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多次哀求您也答应说向总公司申请;1月份再次联系您,您说我关于我这个事情也向总公司领导汇报过了,也打了报告申请,又恬不知耻的拿“绩效奖金是公司福利可以不发放”来打发我,叫我不要抱希望,经我要求后还要我自己去找总公司领导,您这个区域经理就只有这个能耐啊。为不因我这小事打领导电话造成不便,只是找了总公司文员了解情况,人家答复无非也就需要您的一份报告而已,在次电话您,哀求您也答应了再次帮忙;2月底电话您,亲爱的张总竟然舍得撕下您伪装的和善笑脸裸露出城墙厚脸皮下的嘴脸,告诉我其实这事情您就一直没有报给总公司,就从没为这事努力过,为了我这样我感觉实在太荣幸了,还是很感谢您告诉我真相,现在会说人话的真的很少见了,我也欣慰了想通了,我只是离职后没有利用价值的一枚棋子。
之后打听到原来我的辞职对您还是有利用价值啊,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您竟然在总公司点名表扬我说我能力不错,走的时候来带走了不少弟兄,说实话这能力我还真的是有,只是我不会那么做。公司兄弟在您明智的领导下,运行的非常健康,该走的同事也不知啥情况都走了,没走的也可能在蠢蠢欲动吧,您领导有方,手下人都被您管理的鸡飞狗跳,难怪您那么忙都抽不出点时间给我挽回下绩效奖金,那么忙得注意身体啊,可别倒下了就好。公司有您这样的领导,是我们几辈子修来的福气,我们真该感谢您八辈子祖宗,公司是爹是您娘,您就永远会高高在上的站在那里,永远也不会辞职另谋高就,11年底您还不是在寻找工作呢,说出去不怕人笑话啊。老总就是老总说话就是大有讲究,做事大有方式,您真是兄弟们和我学习的榜样,争取将您所作所为宣扬在外,名扬海外。
您那么“操心”我的事情,我总得付出点行动回报您是吧,学习您的礼尚往来对吧。为了拿到绩效保证不出意外,从第一次与您沟通开始,我手贱使用了手机的录音功能,所以和您的每次通话我都有存底,另外我已请我律师朋友帮忙,我只需要提供工作证据既可以了,另外关于在职期间公司还有一年半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的事情,我想您应该很清楚,劳动局和直接判公司补偿我为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公司未对员工交社保的行为做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自己去看劳动法吧,这就不细说了。另外公司邮箱里还有好多单位的联系邮箱,过两天有时间给大家宣扬下亲爱的张总做人处事的高明,让大家都学习学习,这样才能让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去工作,创造效益。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