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需要辞职报告吗(精选4篇)_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

辞职报告 时间:2021-09-13 07:14: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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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没签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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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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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可以向单位辞职。但要求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3天,而转正之后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随时辞职的。那现实中,要是双方之间没签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没签劳动合同随时辞职可以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要依法提前告知单位辞职

1、虽然单位没有同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但在转正的情况下你仍然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离职;若还在试用期的话,则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

2、当然,同时你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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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了解到要是没签劳动合同随时辞职的话,这样也是不行的。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有没有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要是员工想要辞职的话,则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单位的,只不过在试用期和转正的时候要求提前通知的时间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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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临时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临时工要签劳动合同吗

2015-08-20 沃华律师

一、临时工付出劳动理应签订劳动合同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均未以“临时工”与“正式工”来划分和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样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的期限,就会面临支付双倍公司和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三、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总体而言,以上四种方式各有利弊,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四、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篇: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小编今天就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况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期写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我想辞职,口头和老总说了,他不同意,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办正常的离职手续,我是否要提前几天书面通知?如果我直接离开有影响吗?还有就是当时签的劳动合同2份,我手上没有,全部在公司,这合法吗?合同是否有效?

答:提前三天即可。劳动合同有

效,但是操作不太规范。

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相关案例:

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陈女士。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陈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

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与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决定与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与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

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认可,称从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与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醒■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个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与在劳动合同期一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劳动者:要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但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一些为什么?,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关于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可能有些人认为,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需证明员工不合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不能以

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另一方面考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满是否转正问题并无批准权,换句话说,当试用期履行届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均已进入正式录用期,既然已处于劳动合同期,解除依据当须依照劳动合同期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贺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在试用期之后,亦即贺先生进入正式录用期之后,因而公司无权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已处于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证明需在试用期内开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

本案中,公司仅提供了一份考核

结论单,且上面仅有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而没有贺先生的签字,不足以让劳动仲裁员信服这份考核结论单是当时对贺先生试用期工作的评价,而不是用人单位事后补做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第4篇:没签劳动合同后果

没签劳动合同 你可要双倍工资 芙蓉区法院审理一起劳资纠纷案,法院调解支持劳动者获双倍工资 2013/7/2

实例长沙某公司员工小裴最近给了公司一个教训。小裴离职时想起公司没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得到工作期间双倍工资赔偿的仲裁。公司不服上诉,但法院仍支持小裴。

律师提醒,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保护企业,千万不要一时疏忽,为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员工 离职时想起没签合同告公司

小裴30岁出头,2012年6月,经人介绍入职隆平高科技园一家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销售员。2013年初,公司遭遇了一起诈骗案,影响了发放工资的进度,小裴被公司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他打算离开。

此时,小裴抓住了公司的一个漏洞——工作这么久,公司始终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小裴找到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年4月的劳动仲裁(非终局裁决)称,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小裴)2012年7月10日入职起至2013年1月31日的双倍工资28300.96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7月1日上午,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针对劳动合同的问题,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没有签”,称“这是公司的疏忽”。最后,法院当庭调解,支持小裴的2.8万元的调解方案。目前调解还没完成。

公司 虽然他不讲情面,但理在他那边

记者联系上该公司一位知情人。

知情人说,公司其实与许多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之所以没与小裴签,是因为“当时负责管理人事的员工是新换来的,粗心了。还有和小裴一样没签合同的”。同时,小裴除了在大

会上公开向老板提出要签合同,其他时候,也没有主动去找人力部门签合同。

“没想到小裴会起诉公司。公司里,没签合同的员工大有人在,但一般不会这么去做。毕竟在公司做了这么久,虽然道理在自己(指员工)这边,但还是要讲情面的。”知情人说。

签劳动合同,其实也是保护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制定本法,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方向。《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开保护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对劳动者工作过程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其实也是发生纠纷时企业可以据此行使抗辩的一种有效凭据。

[劳动监察部门]

社保纠纷最多,拖欠工资第二

最近哪类劳资纠纷最多?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虽然没有统计,但在印象中,由社保引发的纠纷是最多的。

一般是这样的: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但并没购买足额的保险。例如,为工资2000元的员工只购买工资1800元标准的社保。员工得知此事后,一般暂时不会声张,“毕竟还在公司上班”。一旦辞职,往往会把公司告上法庭。这时,公司只有吃亏了。

投诉排第二的是拖欠工资。该负责人说,最近中小企业经营不景气,拖欠工资的情况也有所增加。记者吴可

[相关链接]

新版《劳动合同法》或将引发大企业调整用人制度

本报长沙讯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同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在长沙,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布在哪些企业?新版劳动法实施后,又会对用人单位带来什么影响?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做了解答。

该负责人介绍,全国约有4000多万名劳务派遣人员,长沙约10%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分布在大企业,如移动、电信、联通、银行、高速公路、医院等,也有一部分分布在政府。

大企业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两个原因。第一,这些企业往往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提高人均产出,这就需要减少编制。第二,减少编制的同时,又需要大量工作人员。政府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编制限制,无法大量招正式工,一方面又需要人做事,因此不得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该负责人认为,劳务派遣人员往往从事着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但并不是所有从事技术含量较低工种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人员,“如在银行,有的柜台工作人员就是正式工”。

该负责人认为,新版劳动法颁布后,有可能引发企业调整用人制度。但其中有一个风险: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会裁员掉劳务派遣人员。如劳动者遇到不公正待遇,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者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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