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精选3篇)_事业单位辞职报告参考

辞职报告 时间:2021-04-18 07:19: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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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业单位辞职报告参考”。

第1篇: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怎么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并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两个周以来,已经接到五、六个同学打电话咨询,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予接收或接收了后不批准,因而历时很长时间无法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具体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我认为劳动者可以这样办:

1、以《辞职通知书》的形式替代《辞职申请书》书写,格式如下:

辞职通知书

(单位全称):

兹有某某部门某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于本人的原因,现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单位本人现提出辞职,本人将于30天后离开单位,请贵单位做好接替工作,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同时请贵单位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员工:

二0一0年月日

2、以邮政特快的方式向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邮寄该《辞职通知书》,具体写明“收件人、寄件人、电话、单位名称、地址等”,同时在“内件品名”处写明“某某的《辞职通知书》”;邮寄后向邮政局索取《送达回执》或短信回执均可,并保存!

附: 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⑵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辞而别等),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四川省自贡市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罗李律师

第2篇: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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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试用期如果公司不批准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很多应届大学生在试用期工作时都会面临可能临时辞职的情况,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时,该怎么去处理好这一问题呢?下面,律师就简要讲述一下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的相关问题。

公司存在不合理现象:

一、试用期:《劳动法》第19条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有三个月,所以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二、培训费: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有义务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培训:厂规培训、部门培训、岗位培训。这些都是公司应该做的,不存在有什么培训费。如果是你与公司就劳动合同以外另签订了培训协议,并有培训之实的,便需按培训协议履行你的责任。

三、试用期: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你于1月24号,公司批于2月8日,若你事情紧急可以要求尽快结算,如果不是十分紧急,2月8日也可接受。你现在离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除了按厂规办理交接手继外。公司有义务为你结算全部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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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总之,在你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是与公司协商解决,你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当然,遇到公司不讲道理,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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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争议焦点】

在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辞职;用人单位;批准;解除权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

一、基本案情

王某早在1986年起便入职某工贸公司工作,2007年年底王某与工贸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职期间王某因为工作性质,经常被工贸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工贸公司则按照休息日加班费50元/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0元/天的标准支付王某加班费,王某每月实发工资2000元左右。2009年因工贸公司经济状况等原因,将王某每月工资降至1500元左右,但仍安排王某休息日加班,却不再支付加班费用。根据王某的考勤表核算,20009年1月至5月工贸公司共计安排王某休息日加班2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王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其加班费,但工贸公司却明确表示不再支付。2009年5月18日,王某以工贸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拖欠其工资为由向公司经理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该公司经理却拒绝收取王某的辞职信,王某此后也不再到工贸公司工作。2009年6月,工贸公司通过报纸刊登声明,要求王某于3日内来公司报道,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中,工贸公司认可王某确实是向其公司人事负责人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其公司当时并未收取。对于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虽然工贸公司登报声明,但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理结果

裁决:(1)工贸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18.46元。

(2)工贸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4373.61元。

三、诉讼指南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并决绝收取劳动者辞职信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而且也经常引发争议。如何完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证据保全方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减少劳动争议,使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大类。协议解除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法律对于协议解除的方式一般不规定适用的条件,只要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权利的尊重。单方解除指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方当事人在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通常明确规定单方解除的情形和需要具备的条件,以限制当事人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辞职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履行了30日的预告期后即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流动的需要,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辞职权,因此用

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劳动。同时,预告期的设定,为保护用人单位不因劳动者的突然离去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此时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且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在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因劳动者提出发生争议,建议还是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劳动者,在工贸公司安排休息日加班后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加班费时,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在2009年5月18日王某递交了辞职申请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后,工贸公司虽采取拒绝收取的方式,但并不影响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某工贸公司仍以公告的形式要求王某到公司报道不产生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睇47条、第97条的规定,王某提出的解除合同事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工贸公司应按照自2008年1月1日其王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远

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 此书由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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