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支付专项培训费用?_试用期内辞职算违约吗

辞职报告 时间:2020-02-29 08:21: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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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试用期内辞职算违约吗”。

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支付专项培训费用?

【法律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1年12月进入合肥某高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了三年,试用期是六个月。入职后,单位把我送到日本去学习,同时签订了协议,约定回国后要服务五年,否则需要向公司支付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我在日本学习了三个月回来后,发现该公司的实际情形和我想象并不一样,于是我在2012年4月向公司辞职,单位不批准,并要我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否则就要告我,请问公司要我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有没有法律依据?

【胡敏律师解答】:其实事情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你试用期内辞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形。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用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是竞业禁止,一是提供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单位在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甚至约定违约金的。

那么,你是不是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呢?接着分析。

二、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存在特殊情形之处,就是单位在试用期内为你提供了专项培训,你是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请求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无需单位同意批准,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程序即可离开公司。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将该复函废止,而且该条也没有直接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所以该条对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约定辞职的情况还是有适用的空间的,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约为由来主张违约金。

因此,本案中,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胡敏律师在此也给单位建议,对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时,要对员工进行全面慎重的考量,不要在试用期内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服务,否则很可能花了钱,但达不到留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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