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告知承诺书(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酒类销售承诺书”。
第1篇: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符合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须知中的条件并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申请条件另附)。
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
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来本行政机关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
证(临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于半年内换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申请人应在客户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4.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
相应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6.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7.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
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
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他: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余姚路456号206室联系电话:62313119
办公接待时间: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申请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所属(街道、镇)仓库面积:邮编:法人或业主: 经济性质:联系电话:上级主管: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
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持证上岗,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法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承诺人:法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第2篇: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教程文件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本市酒类批发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四)《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仓储场所应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要求为:
符合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具有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相对独立的、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提交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由工作人员填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
□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完成提交:
□在本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承诺的,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追溯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使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应用“上海市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上传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酒类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八、信用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如有承诺不实或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不同,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失信记录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公开。
九、行政管理要求
(一)不向无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也不向无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
(二)建立较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
(三)采购酒类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销售单据、凭证备查;
(四)按核准的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五)根据要求填报酒类商品经营的有关报表,并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六)定期对酒类商品进行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问题商品,主动退市,并做好记录;
(七)委托他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酒类商品服务的,应对被委托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酒类商品安全性;
(八)以电子商务、会务会展等方式批发酒类商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十、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本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延安西路691弄4号办证大厅
邮编:200050
联系电话:62259709转122、123(周一、三、五)
62259709转131、132(周二、四)
办证接待时间:每周二、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2:00-17:00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酒类批发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酒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对于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五)上述陈述真实、合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第3篇: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许可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
3、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如需委托,一并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证件;
3、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遵守《条例》、《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及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牌;
4、申请人应向具有酒类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及所购酒的随附单,并保存备查;
5、申请人应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购、销台账,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
6、申请人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7、申请人不得销售《办法》中禁止的酒类商品;
8、申请人销售散装酒须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9、申请人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10、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申请人不得与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地经营酒类商品;
12、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13、申请人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有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书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20号1007室
联系电话:50700967 68542222*88273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清晰可辩: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申请企业(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经营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经营面积:
仓库面积:
所属
街道(镇)
企业分类:
企业类型: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和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
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参加酒类商品经营人员岗位培训,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承诺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法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说明
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企业分类:烟杂店、连锁超市、大卖场、连锁便利店、餐饮、宾馆、百货商店、食品商店、酒吧、娱乐总
汇、电子商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