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承诺书(精选5篇)_审计质量承诺书

承诺书 时间:2022-03-12 07:21: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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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资产清查承诺书

鄂财函〔2016〕107号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清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16〕48号)精神,各部门、各单位是国有资产清查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省财政厅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人代表承诺书》,现印发你们,请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在申报的资产清查报告首页附上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人代表承诺书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法人代表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及我省对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相关规定,本单位按照规定时限提供了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证明材料等,现承诺如下:

1.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状况,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2.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了合法证据。

3.本单位在资产清查中不存在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不存在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不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的正常执业,与社会中介机构相互串通的情况。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特此承诺。

第2篇:资产清查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项目资产清查的执行是在认真贯彻《XXX次董事会决议关于xxx事项》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实物资产负责人、保证提供资产清查登记表中的各项经济内容真实、客观、合法、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实物资产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3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承诺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法人代表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及我省对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相关规定,本单位按照规定时限提供了截止2015年12 月31 日的资产清查结果,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证明材料等,现承诺如下:

1、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单位资产状况,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2、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了合法依据。

3、本单位在资产清查中不存在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不存在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情况;不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的正常执业,与社会中介机构互相串通的情况。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4篇: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进点时间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复查审计工作从2007年4月16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原则上2007年4月30日结束现场审计工作。

对尚未全面完成资产清查自查阶段工作任务的省直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驻,被审计单位应提供2006年资产收入、资产损益等有关资料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关于资产清查审计的项目范围

1、货币资金、往来帐款、对外投资、存货(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以及资产清查单位2006年度资产收益情况。

2、资产损溢。主要包括盘盈(含帐外)、盘亏、资金挂帐等。

3、或有事项。主要包括对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

三、关于资产清查审计的工作内容

1、对被审计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对被审计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

3、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 1

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关于资产清查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1、资产清查范围是否与本次资产清查政策要求一致,是否存在应纳入而未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

2、资产损溢证据是否充分。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信息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情况是否明晰,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是否真实完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盘亏及毁损等状况,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情况。

4、各类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收益情况。关注各类资产出租、出借手续是否健全,入账资产收益是否真实、完整。

5、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的种类、账面反映是否完整;确认对其它单位投资目前实际拥有的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

五、关于资产清查审计报告的报送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5月15日前将一级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直主管部门。

省直主管部门应根据二级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进

行必要的数据核实、调整;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二级预算单位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在5月10日前送省直有关主管单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六、关于资产清查主审所的责任

对参与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大部分都是省直主管部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负责一级预算单位资产清查审计的同时,应对汇总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一级预算单位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资产损溢证据进行复核,对经过审计应调整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汇总审计报告。

鉴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不同,我们已确定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省直规模较大单位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所在负责本级资产清查审计的同时,应对汇总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对二级预算单位的资产损溢证据进行复核,对经过审计应调整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出具汇总审计报告。在工作中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与主审所加强沟通、交流。

七、关于资产清查工作联系

这次资产清查的政策文件、疑难解答等资料、以及有关工作联系电话在省财政厅的网站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栏上可以下载,希望各单位、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关注。

省直有关单位特别是垂直管理部门要确定所属二级预算单

位的联系人,并及时通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联系人,并及时通报审计单位。对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资产清查办。

八、关于资产清查审计付费问题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这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将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到外地审计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自理。

九、关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格式

在省财政厅网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栏单独发布。

十、关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结果的运用

各单位配合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情况作为资产清查工作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质量是省财政厅付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5篇:资产清查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掌握我局固定资产存量的规模、类别和使用状况,使现有资产得到合理配置, 为资产改型换代提供参考,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进一步促进通过地质设备的更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局(队、局及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局的资产状况,为加强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固定资产清查,为全局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提供资产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规范资产处置。通过资产清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和资产分布(事业及企业),按省财政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规范我局有资产处置(报废、出租、投资等)。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和政府采购等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10年9月30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此次清查以预算单位、局属公司、队属企业为主体进行全面清查。

三、组织机构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

工作内容:负责对全局的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查实;建立资产卡片;配合财政资产数据库的进行核对;填制相关资产清查报表。

为保证本次资产清查的规范、准确、及时,局将选择有丰富资产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和全局综合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我局的资产清查工作从2010年10月25日开始,2010年11月30日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组成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上报和处理机制;以部门为单位归类整理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表,结合各部门实际分布情况,制定盘点时间表及人员安排;对参与清查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二)实地盘点阶段。

1、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分类进行,在盘点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时以账查物,以物对账,仔细核对固定资产编号及名称、结构或规格型号、坐落位置或使用部门、购建日期、使用方向、使用状况、产权归属、变动情况、数量、原值等;盘点结果需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三方签字确认。

2、对账外固定资产,在排除租入、借入、外单位寄存等情况后,查明固定资产的未入账原因、固定资产的来源、产权状况、价值状况等基本情况后纳入单位资产。

3、整理汇总现场盘点结果,形成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及盘盈盘亏明细表电子表格。

(三)汇总报告阶段。

根据盘点情况,整理汇总后出具清查报告;编制“清查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对固定资产清查中的问题,须按照资产管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盘盈、盘亏资产,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账务调整阶段(2009年7月31日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全局对资产清查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五、工作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并认真开展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保证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并结合资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二)各部门负责人、科主任对本部门、科室的资产管理承担责任。要充分发挥科室兼职核算员的作用;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清查必需的证明材料和线索。

(三)各工作组在清查过程中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各工作组组长对所填制的资产清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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