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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范围
题型:
一、单选题(10,10’)
二、名词解释(5,25’)
三、简答题(4,32’)
四、论述题(2,33’)绪论
1、论述:当前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
(一)在党政关系方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强调政党分开,九十年代以来强调当如何执政。
(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加强中央权威,服从中央的统一的经济政策。
(三)在经济走向方面,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
(四)在国家与社会方面,20世纪80年代的紧张与冲突转变为90年代的相对缓和与和谐。
第一章
1、论述:如何认识中国政治制度中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①1st 从文本分析上来说,中国宪法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文本表现,而中央党章却是作为中国政府制度的文本。继而从合理的逻辑推论上来说,就是党章的衍伸和裂变成了宪法,那么宪法就承载了党章中的内涵。由于对政治上的需要而对政治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和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时,总是党章在前,宪法在后。
①2nd 从合法化上,正当性以及法律上的效力上来说,中国宪法的合法化,正当了中共党章以及作为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增加了对其一定程度上的政治认同感。①3rd 党章和宪法之间,一方面说没有关联性,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自现行宪法公布开始,党章每一次修改都直接引发宪法的修改,“政策性修宪”成为我国主导型的修宪模式。党章对宪法的政治影响不可忽视,但是党章是调整党员内部关系的最高标准,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这是宪法的本分。
2、简答: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与表现
a)概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b)表现:①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②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③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1、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内涵
A.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是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实际上是指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构建的各种具体政治形式,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和.B.党的领导体制.狭义上:指的是党组织自身组织制度及领导制度.广义上:除了指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制度及领导制外,还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统领关系体制.C.国家的领导体制:总体上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内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相互关系的体制.D.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质上就是指党对的国家领导体制.3、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基本构成有哪些? a)党委制和党组织 b)党管干部原则
c)归口管理制度和双重领导制度 d)党指挥军队制度
4、党的核心领导机关有哪些? 总书记 政治局常委 政治局 书记处
4、归口管按照归口管理的含义和我国的国情,主导中国政治生活的有六大“口”或六大系统,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外事和军事。既然是党的系统,其活动就不可能是独立的,而是执行中共中央的最高决策,虽然本系统在执行中可以发明和创造新形式、新方法和新途径。理制度的内涵
5、试述党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的变化。甲.行政首脑负责制在企事业单位中的确定 乙.党的行为法治化取向.丙.党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改变 丁.干部管理制度的变化
第三章
1、革命党与执政党的区别 1)任务目标不同 2)运用手段不同 3)组织方式不同 4)阶级基础不同 5)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不同
2、如何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
从执政的合法性来看,实现从经济建设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转变. 从执政的社会基础来看,要实现一元到多元的转变. 从执政的技术操作来看,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从执政的可持续条件来看,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更为根本。
3、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的政党制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党制或多党制,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根本区别于其他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第四章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法理上具有全权性。
第三,作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选举与监督原则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便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政权。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3、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
盲目追求参选率,滥用委托投票的权利。 选举权未被选民真正行使。 间接选举不能充分代表民意。 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方式不合理。 差额选举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选举过程缺乏诉讼程序的救济。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集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A.立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B.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C.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D.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5、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③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④加强组织建设。⑤加强制度的建设。⑥加强思想建设。
6、什么是质询权?
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程度上要比询问严厉得多。
第五章
1、什么是议行合一?
2、如何认识“议行合一”理论与我国政府体制设置的关系?
3、如何认识国务院的地位和性质?
4、什么是大部制
5、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6、如何认识我国立法体制中的行政立法?
第六章
1、地方政府的类型有哪些?、일 一般地域性地方政府 이 民族性地方政府 삼 城镇型地方政府 사 特殊型地方政府
2、论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及其与同级党委、人大的关系。
3、县乡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4、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及其特点 第七章
1、政法委的功能 党内联席会议制度。 执法监督制度 协管干部制度
2、法院的职权 1)司法审判权 2)法律制定权 3)行政裁判权 4)司法行政权
3、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什么?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4、如何认识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
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都是社会学的重要概念,前者是指通过宗教、道德、法律等等各种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的社会调控方式。后者是指社会各个不同的部分结合而成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和结果。如果说社会控制是对作为不同社会主体的人的行为的规约,那么社会整合就是这种规约所导致或追求的社会统一、协调的过程和结果。与道德、宗教等其他诸多社会控制与整合的途径相比,现代社会一般选择法律作为最主要的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的途径,而司法则是法律最直接的代表,法律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和司法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是同构并亲和在一起的,司法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的发挥状况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的发挥状况。
当前阻碍我国司法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实现的因素复杂多样,既有司法体系外的,也有司法体系内的。司法体系外的因素主要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司法经费不足,法官低薪酬,社会法律至上的文化理念薄弱,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不足,等等。司法体系内的因素主要有:法官总体素质和能力尚不理想,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不顺,审判方式落后或超前于社会发展,程序不完善、不透明,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等等。而且,上述两方面的因素彼此交织,互为因果,严重阻碍了司法应有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的有效施展。本文限于篇幅,仅对其中一项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及它的危害和对它的遏制途径作进一步阐述。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性质、危害及根源
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层面体现为以地方利益掩盖的司法权与各种其它社会资源作非法交易,它是急剧膨胀的地方利益或者地方上某些个人的利益作用于司法领域的结果,是在地方权威操控下的公开的集体行为,其在本质上属于制度性问题,很多司法问题表象的背后也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不予赘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更是有目共睹,它阻挠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进而阻挠了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它片面地促成了人们的地方归属感,却瓦解着人们对法律(社会共同规则)的信念,瓦解着现代社会凝聚力的基本资源。所以地方保护主义被人们视为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最为致命的危害之一。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司法独立、侵蚀司法能力之根源所在,当前的主要观点无外乎认为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资源供给上完全依赖于同级行政机关,而司法区域又与行政区域重叠,这种“块”的分割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听命于法律之外的地方权威。这一结论是正确并符合现实情况的。但我们还需进一步认识到地方社会环境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生成的重要作用。国外学者曾指出:“人们很容易忽视中国社会具有的那种地道的分散性质……这些在如此长的时间里起到过如此之有效作用的社会分散因素,现在被证明是实现民族目标的一种障碍。”这里的“社会分散因素”是指经济上中国社会长期滞留在适宜于地方交换的居住模式之中,满足于地方的自给自足状态;社会行为上则是家庭、宗族的价值取向以及随之而来的地方归属感。这些因素均构成了司法结构所处环境的一部分,司法机关不可能独处于这种社会环境之外。
二、抑制地方主义扩散化的体制力量主要来自司法
地方利益膨胀和地方社会分散化的倾向并非中国独有,它实质上是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的区域性体现,而遏制地方社会过度分散化是现代国家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在于通过制度性的制约来遏制这种分散化的倾向,这种制度性制约主要力量之一来自于司法体系。譬如,美国联邦立法和行政机构与各州立法和行政机构互不相干,各州不存在联邦立法或行政机关的“派驻”机构。但联邦法院的触角却深入50个州的94个联邦司法区,负责受理虽发生在当地但根据宪法应属联邦法院管辖的纠纷。而且,即便各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仍可通过上诉或调卷令的形式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再审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美国建国伊始就已存在,因为美国的建国者认为,只有这样一种安排才能抑制地方主义,保证联邦法律的实现进而保障国家的有效整合。汉密尔顿在回答“为什么非设立多等级的联邦法院,而利用州法院完成同样任务有何不可”的诘问时说:“纵有高瞻远瞩之人也难预料地方主义情绪能否发展到使地方法院失去审理国家案件资格的程度。”可见,纵然是联邦制的美国,也没有忘记通过一个统一的司法体系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与整合。
在现代社会中,抑制地方主义扩散化的体制力量应当主要来自司法体系。在一个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催化社会潜能的迸发,并通过赋予地方较大自主权来激发地方发展之主观能动性的国家,地方立法和行政必然具有关注地方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司法的根本职能在于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使市场和社会在统一的规则下运行,因而司法更多地代表国家的司法,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所以只有司法才可能担负起抑制地方主义扩散化的责任,这一“应然”的原理同样适用于中国,虽然现今中国的“实然”状况是不少地方司法功能反而被地方主义侵蚀。这也反映出,地方主义和国家的司法功能是相生相克,此消彼长的。
因此,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只有强化司法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功能在各地方的有效发挥,这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实现。现在学者们提出的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制度设计大致有以下几类“处方”:(1)仿照联邦制国家设置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系统;(2)地方法院均由全国人大产生,设置大司法区,与行政区域错开;(3)地方法院两级产生机制,即省以下地方法院由省级人大产生,省级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4)下级法院由上一级人大产生;(5)地方法院经费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单独直接拨付,审判员均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任命,等等。这些方案体现了一个共同原则,就是地方法院的产生及其人、财、物供给应与地方同级的其他权力系统脱钩,应该说这一基本思路是对的,但笔者认为这些方案的现实可行性都或多或少有些问题。
三、探索建立党对司法的“错层”领导机制来强化司法功能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措施之一
笔者认为,当前将司法从地方保护主义中“解救”出来,进而通过强化司法功能来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途径,首先还是应当从现有宪法体制内去寻求。党的领导是各个国家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对于如何通过强化司法功能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路径选择,完全可以从改革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制层面去探索。
当前,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同级人大负责,这是地方法院和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宪法界定,而在法院接受党的领导的层面,则是地方各级法院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我国这种地方司法与地方其他权力之间关系格局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但对于一个向法治化发展的国家而言这种格局未必合理。如果我们仍然在现行宪法关于地方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关系的规定框架内探索司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途径,那么我们不妨先从改革地方法院和地方党委之间的关系处入手。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地方法院与地方党委的“错层”领导机制,也就是党对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制与党对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制相区别。如果说党对地方人大、政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同级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的横向领导关系来建立,那么党对地方司法的领导则应体现为“斜向”的逐级“错层”领导。可行的改革方案为:在省以下各级地方法院归上一级的地方党委领导,或者归上一级地方党委授权的上一级法院党组领导;而省级法院当前仍宜归属于省级党委领导。其实,前苏联晚期曾尝试类似的这种地方党委与地方法院之间关系的改革,可当时的苏联已“病入膏肓”,决非一项司法改革举措能挽救。但这并不能否定这一改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错层”领导机制首先应当体现为上级党委拥有对下一级人大任命同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的提名权,或者将这一提名权交由上级党委的同级法院向下一级人大行使。地方法院的领导层还应当定期异地交流,避免在某一地区在位过长而可能产生被当地“同化”的情况。还应当看到,在当前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还是上级人大任命往往徒具形式意义,而一个法院的领导层对于其所在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提升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而言仍然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通过法院领导层的工作来实现,地方保护主义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也主要是通过对法院领导的牵制来逐级影响到具体案件的操作。所以在当前,法院领导层的产生机制远比审判员由谁任命来得更重要,更具现实意义。
对地方法院经费来源的改革可以与党对地方法院领导机制的改革相协调一致,即地方法院诉讼费直接交上一级地方财政,上一级地方财政设司法财政专库,直接拨付下一级地方法院经费,省级法院的经费当前仍由省级财政专项拨付。对于中西部地区法院的经费,中央财政再给予专项补贴,各省级财政也可对本省范围内相对困难地区的法院给予专项补贴,这种专项补贴也必须经由“直达通道”,避免被中途截留。
研究将党对地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党对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予以“错层”化,对于当前如何加强和改进的党的领导工作这项重大政治课题的探索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它不仅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当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在现行宪法框架内,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机制的合理安排与运用,来助推司法的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并以此来遏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地方主义膨胀扩散化的倾向,进而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一体和法制的统一,强化国家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最终使党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地位得以巩固,领导体制得以完善,从而保证国家在现代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上健康行进。当然,由上级党委(或上级法院党组)向下级人大提名下级法院院长的人选,以及下级法院经费从上级财政获得,这只是党对司法的“错层”化领导的部分体现,这种“错层”化领导机制还应当有更丰富的内涵,有待理论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实践探索。
第八章
1、全能主义与统合主义的概念 全能主义:指政治机构的权利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
统合主义:强调政府通过与相关利益者直接对话、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统合主义关注利益的代表与协调,强调国家在其中的积极作用,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2、我国一体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3、如何评价党—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模式。
4、中国民间组织的特征。
民间组织的发展有赖于自上而下的拉动,和自下而上的推动
民间组织是上下合力的结果,与政府关系密切,因而具有明显的官民两重性。 与官民两重性有关,民间组织不够规范。 民间组织的中介性质。
民间组织正在走向成熟,民间色彩不断加深。
6、如何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体制的政治性质与单位功能?
首先,在城市社会中,人们不再单一的依赖单位生存,人们的生活中出现了可代替资源。
其次,单位体制本身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位组织人、才、物的自主性扩大,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其内部都在趋向于市场的改革,工作终身制度正在被打破。
最后单位资源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
组织单位的政治属性依然如故
组织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单位组织的政治特征不变。
控制单位的基本手段不变(人事任免制度)
单位功能:行政管理、政治社会化和政治动员、政治参与、第九章
1、利益集团的概念与类型 利益集团的概念:基于共同的利益或态度组织起来的、在政治过程中进行利益表达的行动性群体。
类型:机构型利益集团、公司型利益集团、社团型利益集团、无组织型利益集团
2、利益集团如何影响公共政策?如何治理利益集团? 第一,政治过程中的机构型利益集团:
机构型利益集团,本身具有组织制度、资源与权力上的天然优势,同时又是决策的决策者,对政策的议题、议程和决策起着决定作用,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政治过程的垄断者。因此,这类利益集团对中国政策的制定、执行、反馈等各个阶段,政策等价值取向等方面影响重大。 首先,是使部门利益国家化、制度化。 其次是阻碍公平竞争。(垄断)
最后是制造社会不公。(收入水平,垄断企业远远高于全国职工平均水平;教育和医疗制度不公;行业对消费者的剥夺;)第二,政治过程中的公司利益集团。
公司利益型利益集团中的国有垄断公司主要通过影响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政策。
同时,有着特殊的官商关系的采矿和土地开发等行业的暴力公司则以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影响。
大权在握的公司型利益集团,不仅利用各种资源将自己的偏好和利益要求输入政治过程,影响政策决策的指向,而且当他们成为政策目标时,还极力采取选择性服从,既支持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抵制甚至是暗中改变不利于自己的政策。治理利益集团:
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一方面,它们能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政治沟通提供一种垂直的渠道,利益集团的中介角色可以公民免受国家机器的压迫。另一方面,利益集团就是代表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有可能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形成冲突。
利益集团的治理基本目标是通过制度建设,抑制利益集团的不良影响,扩大其有利影响。
首先,改革政府体制,立法体制。其次,完善市场机制建设,(《反垄断法》)第十章
1、如何认识中国政府结构中的“条块关系”?
“条”是指从中央政府到县政府,所有的政府部门的设置都是对应的,即下级政府都是按照上级的结构而设置政府部门,实行分口管理。
“块“,政府的职权几乎无所不包,辖区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都处在政府的管理之下。
在制度化的条块之中,权威性结构具有人格化的特征。
“条块关系”是指不同层级的政府组织在“条条”和“块块”基础上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条块关系” 中存在着诸如行政效率低下、地方政府权责利益失衡、公共产品的布局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 其变革的困境主要在于职 责同构的政府管理体制。为此,要通过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划清条块界限、对条块管理的过程进行设计等几方面 的措施,来推动条块关系的规范化。
.条块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条块关系与政府机构改革的互动。中国各个层级的政府在 设置机构时大体呈现出一种典型的特色———“上下对口”, 这种“上 下对口、左右看齐”的机构设置理念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瓶颈,它 严重导致政府机构庞大,阻碍着政府的机构精简和优化。
“双重从属制”阻碍行政效率的提高。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要 接受双重领导,是我国条块关系模式的一个特色。“所谓双重领导就是 指,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除了要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外,还要接受上级职 能部门的领导或业务上的指导。”[5]“双重从属制”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纵 向上的“条条”在同一系统内能做到行动统一,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横 向上的“块块”在全面管理本地区时能有效形成一个整体。 条块冲突易加剧地方政府的权责和利益的失衡。
条块分割与政府职责同构的互动。中国各个层级的地方政 府的机构设置基本与中央政府呈现出“同构”和“一体”的特色, 它是 中央政府各构成要素的复制。 条块矛盾影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布局和最优化。
本人认为条块关系变革的主要困境应该在于“职责同构”的政 府管理体制。“所谓职责同构,就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 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7] 也就是 在这种政府管理模式下,中国每一层级政府在机构设置上都表现为 “上下对口,左右对齐”。这种制度困境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2)机构设置的同构(1)职责和职能配置的同构。.打破上下对口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划清条块界限,依据各自职能因地制宜地设置机构
以合理界定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来界定条块的职责范围
2、如何认识中国中央—地方之间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3、如何认识当前中国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二元化结构?
政治单一制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经济联邦主义,经济上的地方自治与治理分享并存的局面,是一种典型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二元结构。政治单一制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市场秩序。第二,在区域平衡发展中实现多经济中心治理。二元结构下的问题: 第一,权威资源的流失 第二,基层财政状况恶化 第三,社会公正问题
4、什么是经济联邦制?
“维护市场型联邦主义“,即联邦制经济。
存在一个政府内的层级体系,在政府之间存在权利划分,任何一级政府都不拥有绝对的制定政策法规的垄断权,同时又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每一级政府的自主权都是制度化的,从而使联邦主义的约束能够自我实施。 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经济事务享有主要的管理权;
一个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利用它们的经济管辖权制造贸易壁垒;
各级政府之间都面对着硬约算的束缚。结语
1、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制度和制度绩效的统一性
政治属性:“国家治理体系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而抽象的概念是有政治价值属性的,那就是社会主义。 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历史条件:“长期发展/渐进改革/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适应性和包容性
狭义:认为总目标就是以法治化为核心的“法治中国”。
广义:就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军事体制等所有方面的现代化。
2、国家能力与有限政府的内在逻辑关系
行政性分权和市场性分权。行政性分权是指:上级向下级让渡、下放管理权和事权。市场性分权是指改变权力性质的分权,更多的是所有权和产权意义上的改革,即从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一元结构改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或多种所有制平等的产权变革。
第二,第三,法权的国家性(集权)与治权的地方性(分权)。
国家建设中的“时间性”发达:先有社会组织----再有经济组织---再有政治组织,即国家和政府。发展:国家权力---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第四,制度变迁中的关键时刻和常规时期。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