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_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2:47: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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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社区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以除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联系相关部。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四、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五、相关人员人员应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食源性疾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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