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不足_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2:41: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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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不足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行公务员录用制度与具体操作的不足之处。录用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统一、效能、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并从法律制定、程序设置、机构设立、试题制定、操作实施等环节入手,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以真正实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目标。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主要缺陷

1.1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限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明晰。当前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是由人事部1994年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的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法规,《公务员法》实施以后,该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应服从于法律,其法制的权威性必然受到限制。

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原定录取考生的录取资格被取消却未予以任何补偿。近年来,不少考生通过司法程序为后续考生争取到了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最典型的案例是,安徽芜湖市2003年乙肝案的主角张××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仍然没有获得被录用的资格,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赔偿。

第四,是法律监督的缺失。“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尚缺乏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系统。”现行法规对录用过程和录用工作加以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录用的管理与监督往往是同一部门实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纪委等监督机关在录用过程中的监督也处于边缘地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1.2法律程序存在缺失

实体的正义是一个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录用法规的实施程序。例如,就立法而言,公务员录用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公布也是采用机关公文的方式,导致行政色彩较为浓

厚。从具体实施上看,诸如“考核结论如何作出”等环节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中,且公开性十分有限;出现录用争议时,行政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还是复议主管机关,多位一体的角色,直接导致复议结果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

1.3操作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度偏低

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利用考试与调任的空间,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仅以2001~2003年为例,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仅为43.26%。各类关系、人情、面子等为录用中的变异提供了深厚的土壤。“长期以来的人治重于法,使我国政治、行政事务沾上了浓浓的人情味,人情味逐渐浓结,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在面试和复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2、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设计原则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着眼于政府法治、廉洁、高效、服务的变革目标,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2.1以法制化为基本前提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则是政治运作的有效机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工作,构筑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体系,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保证公务员制度高效、有序运转的首要环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因就在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纵观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均以法制化作为首要前提,如美国有《公务员制度法案》,法国有《公务员总章程》,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等。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颁布法律以后,会后续颁布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条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对文官或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内容、标准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我国虽然有《公务员法》,但具体配套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亟待加强。

2.2加强统一管理

不少西方国家,如美、英等,都建立了独立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集中对

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进行统一管理,履行职能时不受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1855年,英国成立了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试事宜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文官考试录用工作。美国在1883年颁布《彭德尔顿法》的同时,就规定由总统任命不同政党的人员组成“公务员委员会”,按照公平独立的精神,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法国从1945年起,设置了公职管理总局,次年10月成立了公职最高委员会,主持公务员考试工作。日本则于1948年成立了人事院,统一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可以说,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录用工作的人为干扰和无序风险,对录用工作公开、平等、择优等原则的维护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3坚持民主、平等、科学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六项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显然,考试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化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许多国家都制订有担任公职的平等竞争原则,为真正体现公开、平等和择优精神,坚持对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生理缺陷等受到歧视;对于退伍军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还坚持例外原则的倾斜政策。

3、保障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

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具体实施,都必须吸取我国历史上选拔人才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录用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使我国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改革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起完整、公正、健全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3.1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当务之急。要完善公务员录用专门法规,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行为。“国家对于一切公共机关的职务设置,除规定智力的及道德的资格以限制人民参加外,便不应别设其他限制。”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彻底面向社会;依照宪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避免因公众自身无法选择也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要在《公务员法》框架内,完善相关法规,改变以通知、通告替代录用法规的做法。同时,要改变相关法规中比较粗泛的规定,增强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要完善录用程序,针对录用中命题、考场、监考、阅卷、面试等程序,制定完善

相关法规,使录用全过程均处于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2强化程序设置,防止权力滥用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集中民众的智慧,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效防止法规制定中的不合理性,体现法律的科学与公正。在制订具体录用规章时,要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公开实施。在录用工作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在一些容易滥用权力的环节,如试题的确定、对应试者考核结果的判定、体检结论的做出等受个人意志影响较大的环节,都必须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确保录用工作的过程合法。

3.3考务机构独立,减少行政干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应考虑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各级人大系统之内,对公务员录用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独立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实行垂直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录用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考试录用机关由分治走向统一。尽量减少地方因素的不正当干扰,从体制上防止和约束不合理行为的产生,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体现录用制度的价值,使录用的正义性“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4完善考试工作,创新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试应杜绝当前各层级招考工作不同步、不统一所导致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各方面混乱无序的局面,实行全国统考,以增强考试的权威性。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录用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岗位分析,根据岗位特点制定出考试的内容和难度标准,从而使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岗位的要求。实施过程可借鉴高考,实行志愿填报、分批录取,并让应考者有选择的机会,尽量避免能力强、素质高的考生因“扎堆”报考而丧失去其他部门工作机会的现象发生。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提高笔试的标准化水平,并对命题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和政治审查制,达不到相应水平的人员,不得命制试 题;建立笔试试题评价机制,明确试题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国家级录用考试公共科目题库和专业科目题库,各地区各行业录用公务员的试题均从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资源共享,以此来减少各地各自为政、自搞一套的现象。要改革面试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讨论等新方法,客观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年审制度,并建立面试主考负责制,通过建立考官电子信息库,面试考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随机编号,使面试前的“暗箱操作”难以为继。逐步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登记格式,扩大考核参与范围,准确把握被考核人员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加强考试录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包括学科专家、测评专家、信息专

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内的专家队伍,为录用工作的命题、科研等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稳定、连续、高效。

3.5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执法效率

“任何有组织的系统,都有自身的运营程序,系统的各种运营机制在活动中应符合这些特殊要求。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干扰,可能产生异常情况使运营偏离正常轨道,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控装置,以便随时排除干扰,保证正常运营,即保证系统运营的有序性和方向性。”因此,要依据法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人大要加强对录用工作相关法规的审查,及时改变和撤销与宪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

规。对录用机关具体的录用行为要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发挥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作用,对录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真正做到公务员招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充分发挥非行政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代表进行评议,保障录用工作实现“阳光操作”。对录用工作争议比较大的环节,如面试和考核,可面向社会实行“旁听制度”;也可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交叉组建临时机构进行相关工作,还可对面试和考核的全过程进行录像监测。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党规党纪,对录用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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