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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一、文明接访。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与要求,细心了解情况,做好必要的记录,认真填写《环境监察投诉信访处理单》。
二、当场答复。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答的应当面解答,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向来访人解释说明,并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涉及重要问题和疑难问题,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呈交有关部门和领导解决。
三、认真处理。对群众诉求,按“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处理”的原则,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遇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要及时汇报,积极慎重,沉着冷静,妥善处置。
四、限时办理。对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事项,及时查处,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重大、复杂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特别是越级上访的发生。
五、适时督办。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要进行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处理,按期办结,回复来访群众,促进“案结事了”和问题解决。
六、加强宣传。积极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向来访人宣传环保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正确行使权利。并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及时归档。做好接访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一、登记。凡群众来信来访要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或家庭住址,信访反映主要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登记内容力求完整、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二、报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阅,并送承办部门和单位,承办部门和单位应预报处理结果时间。
三、承办。承办部门或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依法办理的原则认真调查,妥善处理,15日内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到期不能结案的,主动说明原因。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承办范围的事项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四、督办。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要督促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办理,依法查处,落实国家有关信访法律法规规定,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答复。信访事项的答复实行“谁承办,谁答复”,承办单位在查办期限内向信访人回复处理结果。
六、归档。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将信访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信息及时整理,定期统计分类,按照规定立卷存档。
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5、遵守行为规范;
(二)环境监察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环保局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准则:
1、环境监察人员要熟悉自己的专业技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掌握了解所分管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排放和防治设施基本情况。
2、办实事、讲实话、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严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收贿、索要物品和凭感情收费,搞议价收费。
3、环境监察人员严禁在企业就餐。
4、环境监察人员在巡回检查和在企业收费期间,当好企业的环保参谋,为企业提供环保信息,为企业环境保护排忧解难。
5、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三)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五、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八、自然生态环境监察。
九、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承担县局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l、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环境监察频率;
2、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6、现场环境监察必须两人以上,持证监察;
7、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相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装备,执法文书及相关材料;
8、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做好现场询问笔录;
9、填写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10、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提出处理意见,职权范围内案件要及时处理,对于复杂疑难或把握不准的案件,要提出2个以上处理方案,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政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三、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四、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察部门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排污收费严格依照《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执行。
(一)排污者(竹溪县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产生建筑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四)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进行核定,核定工作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完成。
(五)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未脱硫核定其二氧化硫排污量。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安装在线监控设备而不正常使用的,根据未使用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间,按照监督性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最高值核定其排污量。
(六)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后,由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复核;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传送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竹溪县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竹溪县环境监察大队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