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_服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1:19: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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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州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面向征管、面向基层,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部门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离,钱和物分离,单位财务章戳分开保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制约的原则。

三、市局购建(购置)、核销、报损固定资产、交通工具、进行大宗物品的购置以及重大开支项目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重大开支项目是指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活动,除工资、水电费、电话费、养路费、暖气费、医疗统筹、住房公积金等外,未经州局批准不得开支。

四、市局3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报告局长后,按程序先由会计复核,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对于2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会集体研究后报批。

五、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由各部门按季上报计划,办公室汇总后,经局长审核签字,然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购置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事项经办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属于物资采购的,经办人(部门)、验收人(部门)、入库人(部门)、使用人(部门)必须相分离。

六、机动车修理费必须先填制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到市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定期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修理费,不得先斩后奏。过路费,驾驶员按月凭派车单报销。

七、差旅费报销。根据昌州国税发{2006}15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下列标准:

1.凡工作人员(含驾驶员)到阜康境内下户办事一律不领取出差费。

2.一般工作人员到州国税局开会、办事、学习派车的不报销出差费,可凭据按标准报销住宿费;未派车的按规定报销出差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3.因工作需要一般工作人员到本县以外其它地方出差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25元,派车的公杂费5元,未派车的公杂费10元,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州局抽调检查工作的按州局规定办理。

4.驾驶人员出差离开阜康境内的行程在100公里以下(单程),40公里以上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元,公杂费5元,单程100公里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公杂费5元。40公里以下(单程)一律不享受差费补助。

八、出差及其它急需借款的,按州局规定的限额标准,须填制借款单,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应在出差结束后的5日内报(核)销帐务。对已有借款未清的人员财务部门不再办理下一笔借款,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未报(核)销的,财务部门要从其当月和以后工资中扣除。

九、基本建设管理。凡属新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投资额逐级上报立项。市局的零星维修项目必须先申请作预算,经局领导研究后再进行维修,杜绝先施工后报批的现象。

十、固定资产管理。除严格按市局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外,应进一步加强财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各部门建立实物台帐,每年至少由办公室、人事或监察部门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帐实核对二次,做到心中有数。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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