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章制度(精选6篇)_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2-01-28 07:43: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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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l、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3、建立和保持获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

4、成立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小组,及时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程环境因素;

5、对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绿化,适时进行清理打扫;

6、各项重大环境因素的控制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7、现场主要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裸露地表应尽量进行硬化或绿化、适时洒水降尘;

8、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根据要求设置合格的厕所;

9、可回收的各类包装袋、盒、纸张等应分别存放,做好标识,统一处理;

10、按规定进行合规性评价。

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腾龙桥二级水电站项目部

二00八年二月十日

第2篇: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目的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及生态恢复责任

环保科、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

环保科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和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正常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内容

4.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 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4.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环保科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 废水方面

4.7.1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池经冷却后循环,经处理达标再利用。

4.8 废气方面:导热油加热炉燃煤产生的烟气经水膜除尘器处理通过烟囱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体经收集后送入导热油炉燃烧处理。

4.9 导热油加热炉产生的煤渣全部出售作建材原料。

4.10原料泵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产房屏蔽、绿化隔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 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5.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者;

5.2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5.3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5.4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5.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人员;

5.6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

安徽韶光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1-7-1

第3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第九条

设备机动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第十条 公司绿化队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 供销处对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第二十条

各单位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结合督察室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成立安环科,设置专职环保员,其他各单位要有兼职的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单位环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废弃放射源不得私自处理,上报安全环保处后,由使用单位或购置部门负责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往国家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更换岗位。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安全环保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表见附件一《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五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凡产生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生产处。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各单位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各单位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四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第四十二条

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二),除留存外,送至公司安全环保处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4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为了使其有效实施,及时进行了修补。

2、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公司正常生产中防治污染,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

3、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公司、科室、车间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安排,并认真实施。

5、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职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者不得打击和报复。

7、在公司干活的外包工、建筑队和其它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节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1、积极防治厂区和生活区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2、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使“三废”不产生或少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工艺过程中。

3、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第三节 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在环保科,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

2、拟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和技术方案、措施、制度、奖惩。

3、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计划和近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

4、根据环境检测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5、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四节 奖励和惩罚

1、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犯本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污染、破坏环境,危害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对污染严重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的环境设施包括:VOC吸收装置、事故水池等。

2、各种处理设施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噪音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各种处理设施应纳入所在车间的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3、各种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环保科审查和批准。(1)需暂停运转的;(2)须拆除或者闲置的;(3)须改造或更新的。

4、各种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以上环保设施环保科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保科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且纳入厂内经济责任制考核。

6、未经环保科批准,擅自做出将环保处理设施停止运转或闲置,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做出处罚。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同时”管理办法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三同时”管理办法。

1、凡是公司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2、在进行技改或扩建项目时,产生新污染源的须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报环保科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中,要列出环保治理设施投资额,并由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对外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环境污染,特对我公司外排污染物制定该管理办法:

1、公司的外排污染物主要是: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

2、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须达到国家规定污染物外排标准。

3、废渣和废弃物应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禁止任意排放和丢弃。

4、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取消声、隔声、防振装置,达到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5、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任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以及人身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6、公司内废渣、废弃物不按规定点堆放,要纳入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噪声监测

(1)监测地点:有噪声源的操作室及公司周围噪声(公司南、东、北、西)

(2)执行标准:车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暂行卫生标准》,车间环境内噪声85分贝,公司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即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dB(A)55db(A)。

2、每月对噪声监测点进行监测,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月底纳入当月考核。

3、为了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质检中心要依照上述分析频率进行认真准确分析,并于当天上报,及时反应当天情况。第六章 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污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于生产过程。

为改善公司生产环境,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取得最优化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

为保证公司清洁生产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公司特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车间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加强车间的清洁生产工作。

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1、各车间、专业、生产大班操作人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及相关部门进行检修处理,检修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物料回收,防止物料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物料损失。

2、随时检查装置、设备的运转和备机备用情况,确保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尽量减少因设备性能对生产装置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非正常停车次数,确保装置稳产、高产。

3、一次水使用完毕后,要随手关闭阀门,杜绝“长流水”现象。

4、按时开关生产装置内的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电耗。

5、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装置稳定运行,减少意外停车次数。

6、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金点子”活动,大力提倡公司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工艺操作,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三、清洁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科负责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财务预算,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保证预算结果的准确性。

2、清洁生产方案经可行性分析完成准备实施时,公司财务科负责可行性方案实施资金的落实。

3、财务科负责建立清洁生产专用帐本,记录清洁生产方案投入及方案实施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清洁生产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可作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清洁生产考核办法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巡检制度进行巡回检查,应巡检不及时导致意外停车并造成污染环境的,按巡检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长流水、长明灯”等严重浪费行为,公司每发现一次对车间主任罚款100元/次,当班值班长罚款50元/次,当班相关主操罚款20元/次。

4、公司定期进行安全业务、清洁生产培训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进行经济考核。公司将对业务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个人奖励50-200元,并作为年终评定岗位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的凭证;对于考试成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罚款20-100元。

5、公司制定的工艺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方法,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按相应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6、公司对在工艺优化、节能降耗、人员管理、废物利用等清洁生产工作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较多的个人奖励50-200元,合理化建议一旦被采纳,公司将对个人奖励100-500元。第七章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公司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5)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6、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7、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8、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 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9、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0、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备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环境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并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一并管理。)

13、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14、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15、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16、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7、对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18、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是指公司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2)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公司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公司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公司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公司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19、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司应当定期就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20、建立档案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公司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第八章 危险废物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漆桶。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保科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环保科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6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1、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18、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7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环保科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五、组织机构

1、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

2、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

现场管理人员:** *** 现场操作人员:** ***

第5篇:公司环境规章制度

公司环境规章制度

【篇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 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 *、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机构

二、环境管理制度

1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环保管理和操作人员,掌握环保工艺技术及环保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

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每月开生产会议时作一次环境报告。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工作。7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9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

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

传工作。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

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

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

12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1)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

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

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

造成污染事故;

(2)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 利用率;

(3)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

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

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4)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

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

调工作;

(5)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

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

生;

(6)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

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4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15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

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

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

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16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 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

排放。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

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

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

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9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负责人,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

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

司环保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按照事故处理规定分级处理,重大污

染事故要立即上报。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

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23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24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聚和化学有限公司 2001年1月1日

【篇3:企业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培育高尚的公司文化,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xxxxxx的员工。第二章 个人办公区域环境管理

第三条 办公区作为公司日常办公及业务开展的场所,员工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 避免茶水、饮料、食物等污染地毯,垃圾、茶水等废弃物必须放置于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五条 员工应注意清洁、整理个人办公区域,并保持桌面的卫生及整齐。常用的办公用品及卷宗应置于办公桌抽屉或文件柜内。不提倡员工在办公桌面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下班后要将办公椅放归原位。

第六条办公卡位屏风内侧仅允许粘贴工作提醒便笺条、电话薄等,但需保持整洁,不影响整体美观,屏风外侧严禁任何张贴。

第七条 员工衣服请勿放在办公椅上,以免影响办公环境。

第八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严禁上班时间接待亲朋好友或与业务无关的客人、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和报纸、上网玩游戏、闲谈、睡觉等。

第九条 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打牌、下棋及进行其它类似的娱乐活动。严

禁在办公区域内嬉戏、奔跑、大声喧哗。

第十条 办公区域内严禁抽烟。

第十一条 公司电话为方便公司与外界沟通、处理公务专用,注意调低说话音量及电话铃声,以免影响其他同事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区域环境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持走廊、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未经许可,不得在该区域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的相关卫生公约,维护公司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垃圾应放入指定的地点,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及口香糖。勿在(茶水间)洗手间水槽和便槽内倒茶叶、丢烟头等杂物,以免下水道堵塞。

第十四条员工应该爱护公司的公共设施,未经允许请勿在墙壁上钉钉、打孔、粘贴标语、口号、宣传图画、悬挂杂物、涂画等,确保办公区域内墙面的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员工要遵守厉行节约的原则,增强节水意识,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如水闸、水管等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前台反映。

第十六条饮水机放置于公共区域内,供员工和客人饮用。而饮水纸杯是供客人使用的,提倡员工自带茶杯。

第十七条 员工请勿在接待厅沙发上休息、闲聊或睡觉。第十八条 复印、打印、扫描、传真文件应及时取走,避免文件遗失或堆积。

第十九条 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打、复印公司内部非重要文件时尽量循环用纸和双面打印。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请勿随意调整办公区域内原有物品的摆放位置。第四章 办公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访客原则上不允许直接进入办公区域。所有送餐、快递业务指定在前台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请将桌面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待处理文件及已处理文件勿散放于桌面,及时归档于文件柜中。重要文件、资料、账册、报表等要随时妥善存放,防止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品请投放于垃圾桶内,无用的或过期的资料请及时粉碎。

第二十四条下班后如无其它加班任务,员工不应逗留公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物品,非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六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制度,爱护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办公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允许,严禁乱动电源或私自拉线、搭线。如发现电源插座、接线盒等处破损应立即通知前台。手机充电完毕,须及时拔掉充电器,以免引起短路、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二十八条 办公区内严禁明火。禁止在办公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第五章 仪容仪表及着装管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带员工卡。

第三十条 员工须注意仪容,要求着装得体、大方、整洁,以便于工作。第三十一条 男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不得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三十二条 女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职业套装,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它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第三十三条 员工必须保持手部洁净,男士不能留长指甲,女士指甲要修好,不能涂夸张色彩的指甲油或做怪异造型的美甲 第三十四条 员工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鞋袜整洁,不能有异味。男士需着深色袜子;女士需着深色、肉色袜子,请勿穿颜色过于鲜艳的袜子。

第三十五条 不要喷洒或使用气味过于浓烈的香水和化妆品。

第六章 会议室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会议室要提前到前台预订登记,使用完毕后要通知前台整理会议室。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请及时通知前台。

第三十七条 使用会议室期间,应指导与会人员服从相关管理,爱护会议室的设施、设备,保持室内清洁。对于故意损坏公物的,则由损坏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会议室设备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请及时与前台联系。第三十九条 会议室内严禁大声喧哗。

第四十条 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桌椅等物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借出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会议室为无烟会议室,与会者不得吸烟。

第七章 门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大门开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9:00,其余时间应由侧门(货梯间进出口)出入办公区域,非上班时间内侧门须保持关闭状态。

第四十三条 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须检查并关闭照明设施及打印机,同时确认侧门(货梯间进出口)关闭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就餐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午12:00-13:00为午餐时间。禁止在敞开办公区内就餐,公司的2、3、5号会议室为指定用餐地点。

第四十五条 微波炉使用时间为早上9:00前,中午12:00-12:50,晚上18:00后。员工在使用微波炉前,必须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对未食用完的食物须即时带出办公区,严禁将带有异味的食物带入或丢弃在办公区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各位员工应认真遵守本制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6篇: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一、校园环境办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杰出的学习、工作和糊口环境,特拟定校园办理制度:

(一)办理机构

1、建立学校环境教育带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规则的拟定、执行,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护。

3、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发爱护校园绿化的杰出习惯,学校划分肯定是的绿化责任区,由各中队、各年级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引导。

(二)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不准轻率砍伐、挖掘、搬移树木。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者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脚踏车等物依靠在树身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脚踏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撷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18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7、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8、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举措措施。

(三)损坏校园绿化的惩罚办法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5倍罚款。2、采折花朵,每枝以3角~3元不等罚款。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4、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1个罚款X X元。5、采撷花果,以每枝2元罚款。

6、损坏园林小品举措措施者,按修理价两倍赔款。

7、不准将学校花卉、盆景、树木幼株带着出门,门卫有权扣押,并处以市价5~10倍罚款,由校派出所协助执行。8、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1元罚款。

9、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者已经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管惩罚者,情节严重的除执行惩罚外还要提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望全校师生员工自发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将给予肯定是的奖励。本办法由总务处监督执行,保卫部门共同实施。2、绿化养护办理标准

1、成活:新种树木特别管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2、植物保护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害率达到85%,无虫害串达到90%以上。

3、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身苗由苗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杰出。4、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

5、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回数。

6、浇水施肥。按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者排涝,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两次。

7、清理。绿化地区范围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砖石不超过3立方厘米,除下的杂草,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措置。8、种植及临时劳动。及时完成当年树木种植,搬迁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校庆、节日、会议会场的绿化。

9、查抄评比。根据每1个所承担的绿化种植、养护责任,每月查抄评比一次。3、苗圃办理制度

1、苗圃是校园培植树木幼株、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目标,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2、苗圃必需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 18 3、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生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及补进新品种各2~3个。

4、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需建立账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出入苗圃时间、去的方向等情况。5、苗圃不准存放私人花卉。

6、苗圃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处以原价五至十倍罚款。

7、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

8、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交来适当费用。

9、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树木幼株制作盆景发售,对花卉爱好者进行管养技术引导。

四、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办理办法

(一)环境彻底扫除

1、工作量:每1个环卫彻底扫除人员承包的责任片块,包括路边绿化地及此中小径。

2、彻底扫除时间:每天至少彻底扫除两遍,并不受天气限制保洁。3、环卫彻底扫除人员还负责房屋下明沟的彻底扫除、冲洗,并要拾清绿化地上的果皮、纸屑等垃圾,并负责清倒路边废物箱垃圾。4、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地,做到责任片无蚊蝇孳生地。

5、责任片内发明乱倒的垃圾,要及时处理,遇到难题即报上级办理部门由校爱卫会出头签字处理。

(二)日常办理规定

1、克制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不接管批评教育者,给以登记过时。

2、克制在食堂、教师、走廊、窗外、道路、绿化和操场等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饭菜等。

3、克制向校园河内投掷石头、丢弃废物、排放污水,克制在室内外乱倒污水、乱扔各种垃圾。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捞出。4、克制在各种建筑物、举措措施、树木上招贴大小字报和乱刻画,各部门的通知、海报、广告、启示等必需在指定的广告栏内招贴。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擦洗干净。

5、克制在办公楼、走廊、盥洗室及厕所内用火处理废纸、杂物,严禁将火种倒人垃圾箱内。

6、克制在室内、走廊、门厅和绿化地带、建筑物周围以及道路地区打球、踢球。违者没收其体育用品,造成门窗损坏的,按原价两倍赔偿。

7、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走廊、盥洗室、教室、办公室等非指定地点停放脚踏车;校内不准乱停放各种车辆。违者批评教育。8、不准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在树杈枝、树身上挂晒衣被等物。

9、不准粉碎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举措措施。对任意堆物堵塞交通、未经允许自行搭建、影响观瞻或者损坏花木和公共举措措施者,/ 18 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如有损坏,按原价5~10倍罚款。

10、各部门应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在责任区范围内连结人行道、墙脚清洁,地面无痰,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室内由各部门承包卫生。

11、不准在绿化地带或者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

12、不准在校内外、门口等地任意设摊。如经本能机能部门同意临时设摊,摊主应连结摊位周围场地的环境整洁卫生。违者就地清理。13、垃圾分类倒放,垃圾箱内只准全部倒出不可回收垃圾,并连结垃圾箱周围的清洁,垃圾不准倒出垃圾箱外,建筑垃圾不准倒人糊口垃圾箱内,违者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临时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和阻塞人、车进出的通道,违者就地清理。

15、施工现场要有指定的质料和垃圾堆放点,不准乱堆乱放。施工结束后在两周内要清理好质料和垃圾。

此条例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和小我私家,希望师生员工自发遵守。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二)

一、办公室及办公区域内的所有环保设施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二、办公室配置垃圾桶3个,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识,对办公垃圾分类进行处理。

三、办公大楼每层配置消防栓4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器材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办公室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

四、对办公大楼每层卫生间内配置的节能水龙头和冲便器,办公室负责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和出现故障及时向后勤人员汇报进行维护检修。

五、办公楼大院内的绿化喷灌设备由专人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定期开放,并进行维护。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有关规定爱惜维护设施。

六、办公大院内的垃圾箱均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准设置,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回收清理。

七、办公用品、用具的更换由专人负责认定,尽可能提高使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三)

为了加强学校环境治理工作,促进校容校貌建设,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保护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

1、严禁在校园及这些设施上涂抹乱画。

2、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践踏草坪、折枝摘果,教学楼区域内不许打排球、篮球、不许踢足球。

3、不得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和进行可能损害橱窗、树木等设施的各种活动。

4、保持校园清洁,不随意乱扔纸张及各种废弃物,随地吐痰,负责卫生的各班要按时清扫。/ 18 5、凡有破坏学校花草树木及教学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维护教室内秩序

1、在校内行走要靠右侧,不得多人并排行走或勾肩搭背,不准追逐奔跑。

2、在校内须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

3、不准乱扔废弃物和随地吐痰,废弃物要投入垃圾箱。

4、做完间操或全校大会结束后,各班须按秩序进入教室,不得拥挤,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5、爱护室内设施,不准坐、踩管道,不准破坏桌椅。放学后,值日生要及时关闭门窗和关灯。如因门窗未关,玻璃损坏,按规定赔偿。6、要注意保护校内标语牌。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更不准破坏。7、不准在校内玩任何球类或从事其它体育活动。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心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卫生事宜,中心及公司全体人员须一律遵照执行。

第三条 凡新进员工,必须了解清洁卫生的重要性与必要的卫生知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宣达。

第二章 办公室环境卫生 第四条 办公环境是中心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的区域,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第五条 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第六条 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值日人员负责清洁。

第七条 原则上办公桌椅每天清洁一次,地毯和墙面每周清洁一次。

第八条 卫生值日工作每周轮值一次,各办公室安排好卫生值日名单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卫生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卫生

第九条 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内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第十二条 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保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实验服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穿时挂在指定位置或放置于更衣箱内。

第四章 员工宿舍环境卫生/ 18 第十四条 员工宿舍是中心提供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保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第十五条 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保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第十七条 屋内经常保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办公区域和实验室及员工宿舍的卫生和安全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18(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 18 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 18 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 18 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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