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相关建议_浅析价格听证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0:54: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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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与相关建议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

缺陷

建议

一、新闻背景

近几年,各地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如下:

(1)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物价局就教育一费制举行听证会。会前,教育厅、物价局都对听证的内容三缄其口,发给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材料也被当作机密,不让向外界透露。

(2)2004年9月10日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引来一片嘘声,先是媒体和市民质疑代表100%同意水价上涨,继而更多的人开始怀疑听证代表是怎么选出来的、究竟代表了谁。

(3)2005年6月,重庆举行的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近半数代表缺席。

(4)2009年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5)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不止这些,听证会还存在更多的问题,听证会的不透明,代表的产生问题,以及民意“被代表”等等。随着听证会的逐渐发展,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听证专业代表户”,有不少群众认为听证会更多是政府的形式主义。

二、听证会存在的缺陷与问题

1、听证会代表缺乏广泛性,代表的选择不够透明

听证会代表产生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不合理。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不能真正做到反映群众的意见。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1)政府部门能否做到公正,确保随机选取的透明性;(2)政府可以委托消费者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代表,推荐的代表只能代表这个组织的利益或者根本不能代表谁,因为其并不是主动想要参加的。第三款规定: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这同样产生了类似的问题。大多数听证会在举行前会向社会发出招听证代表的通知,但是大多数群众反映报名之就没有消息了。

《办法》第十八条: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办法》中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但具体产生的过程却是未曾明确要求的,在这一过程中,有些人被网友调侃成“听证帝”、“专业听证户”。

2、听证信息不对称

一般的价格听证会几乎沦为了垄断行业的单方面的涨价听证会,消费者看不懂财务报账,也不懂技术分析,而社会提供的支持与帮助也非常有限。而垄断企业却掌握着经济运行的规律和商品成本和价格的决定因素,一般的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无法对垄断者提出实质性的反驳,只能靠其对价格的感性认知来为自己的利益辩护。

其次,《办法》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但是有些地方的听证会却采取对听证会材料保密的措施,告知听证会参与者对材料保密,否则取消其听证资格,而且不允许媒体采访。听证会的不透明性也让信息公开的难度加大。

3、政府立场普遍不公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的很多决策是基于企业盈利而考虑的,这样就能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国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向政府寻租。最终导致,政府立场不公,腐败的产生。

三、听证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1、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2、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听证会作为利益的调节者,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众的认知度。但是《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规定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主持,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价格部门的负责人就不能很好的保持其独立、公正性。

3、听证会中公众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不明,发言时间受限,公开性不够,专业性程度偏低,组织化程度和参与效能不高。

价格听证会是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定价博弈的平台。保证听证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听证办法也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价格听证会一般只举行一天就结束。在这短短的一天时间之内,扣除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到场人员等所占用的时间,代表的发言时间就很短。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就遑论对价格行政决策的影响。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同时,在参与听证会方面,社会公众是一个分散的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这不仅分散了参与者讨论的主题,降低了参与过程的效率,也使社会公众对垄断集团的对话能力下降。

四、对听证会的建议

1、修改主持人产生制度,建立专业的主持人队伍

破除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主持人的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价格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主持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并对某些行业状况有所了解。依法赋予价格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一方面确保其独立、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保证充分发挥其作用。

2、完善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

应当对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专业性进行初步的评估,提高代表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使代表充分代表其背后广大群众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

对代表的产生方式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开,可以事先向社会广泛公告,再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随机选取,增强公信力。摇号活动既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还可以由新闻媒体组织,并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3、完善听证的信息公开

对于听证会的具体事项及相关材料,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一段时间向社会公开,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对于听证会,应当实行听证现场直播,参考***案的审判过程,通过微博,媒体报道,电视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对听证记录进行法律解释

很多的听证会只是走过场,只听不证,对于听证者的意见不给予法律参考,而在决策过程中又无视听证者的意见。对于这一点,听证会应当严格依照听证会的笔录决策。

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民众对特定价格决策的直接参与,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价格决策机关的权力。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价格具体听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将民主参与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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