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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规章制度分类
规章制度分类
【篇1: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
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㈡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㈢制度类
⒈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㈣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㈠行政法规的写作
⒈标题
由制定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⒉正文
开头部分写明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等说明性文字。如:“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主体部分写明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复杂的可分章节,简单的可直接分条列项书写。结尾部分说明实施日期、执行权、解释权及其他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㈠故意毁损人民币;
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义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㈠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㈠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㈡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㈢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㈣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篇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
【篇3:规章制度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规 章 制 度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1.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三、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1.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
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3.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4.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1.制度 2.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3.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4.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5.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四、规章制度的写作
规章制度作为一种事务文书,看起来只是一些条条框框,内容单一,篇幅不长,似乎没有多少文采,不需要什么写作技巧。但要真正写好它,却并不那么容易。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台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也不少。除了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原因外,一些规章制度本身的毛病也影响着实施或执行的效力。比如,有的由于内容相互矛盾,条文漏洞甚多,执行中很难“严格”起来;也有的由于标准不统一,上下左右不协调,执行中矛盾重重;还有的由于大话空话太多,语言表达含混,令人无法具体实施;更有甚者,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相抵触,根本就不宜施行,等等。这些情况表明,规章制度的写作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既涉及管理体制及领导者的指导思想问题,又涉及体式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技术性问题。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必须努力把握其写作特点,讲究内容体式的规范,坚持以下“四性”。
(一)维护建章立制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属于机关事务文书,写法上没有法定公文那么严格,执行中也不像法律文书那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来说,规章制度无疑具有行政强制性。为了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起草时必须做到“三明确”:一要明确领导意图。规章制度是领导者管理思想的载体、管理意图的物化。因此,规章制度的写作不仅要有本部门本单位领
导的安排或授权,而且必须吃透领导意图,吃透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意向、目的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规章制度的要点和重点。这样,写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权威性和可用性。二要明确行文基调。写作前应深入了解该规章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的现状,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限制的范围及程度,需要把握的侧重点或表述尺度,形成一个清晰的写作思路。对于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写作前尤其要做好调查研究,定好写作基调。三要明确制发背景。制度管理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任何部门与单位都不可能仅有一项或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因此,起草前应弄清楚以前是否有过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如果有的话,应分析是否需要修订,弄清是文字提法上的修改,还是内容方面的补充、增删;是基本维持原规定的精神,还是要推翻重写;原来的规章制度有什么优点,有什么不足,等等。有时,一种规章制度中会涉及好几个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同一个问题或情况的管理又可能涉及好几种不同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从各方面考虑内容的制约和平衡,用好有关参考资料。这样订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连续性和可执行性。
(二)考虑条文内容的可行性
规章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其内容必须准确、规范,有可行性。
首先,内容要有针对性。内容是规章制度的内核和基础,除了必须真实准确之外,还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样一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里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内容要求。如果其内容“千人一面”、“千部一腔”,毫无自己的特色,那规章制度就可能成为“样子货”。只有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写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规定,才会言之能行,行之有效。
其次,内容要有依据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延伸或细化,它必然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允许与之相抵触或违背。如果上级的有关规定内容已经比较具体,适用性也比较强,本部门或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就同一内容作出规定和要求了。为了显示内容的严肃性,有的规章制度还应在文中写明批准和公布机关,写明规章制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规章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再次,内容要有协调性。为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写作时必须十分注意与同类规章制度的纵向或横向联系与协调。纵向关系的协调关键在下级。下级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这里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规章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各级有什么权限,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步调要协调,避免出现矛盾或混乱。横向关系也必须协调。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面对同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规范的对象,几个部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需要出发,都制定了规章制度,但由于互不通气,结果出现矛盾,发生规定“撞车”、制度“打架”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让一些人钻了空子,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会有什么执行性的。
(三)讲求体式结构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是一个统称。规章制度常见的种类有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等,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写作时应把握其不同的体式特点,准确地选用。
规章制度属于法规性文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其文字表述必须严谨、周密、规范。既要体现严肃性,又要考虑稳定性。在结构安排上,通常采用分条式叙写的方法,这就要求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内容主次进行精心设计,十分注意条与条、段与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做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比如,要起草一个“规定”,先要弄清规定的结构方式和基本写法。规定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其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也有的标题部分简化发文机关。其落款主要写制发规定的机关和制发日期。也有的规定将发文机关的日期写在标题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规定的正文结构分三部分。开头部分一般写制发规定的依据和目的,写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等。主体部分写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较简单的,用分条式写法一一说明;内容较复杂的,可用若干小标题分出大类,小标题下再用序码条目表示。结尾部分意尽而言止,通常只有一句要求性、程式性的话。明确了这些写作要点,就能够写出结构体式比较规范的文稿来。
(四)重视定稿过程的完整性
规章制度的写作不同于一些公务文书的写作,它往往不是在一两天内就可完成的,通常都要经过几上几下、多次反复认真的推敲、修改、酌定或试验、实证。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成型后,先要制成讨论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给有关同志,经过有关会议或有关部门的认真讨论、逐条审议修改后,方能定稿。有些规章制度即使在反复讨论审定后印发下去,也还须批注“试行”或“暂行”字样,尚须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施中不断地完善和修订。对于文秘写作人员来说,规章制度的反复推敲和修改定稿的过程,就是对管理对象和客观事物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亦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一个认识的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写作者要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其认识要经历两次“飞跃”。尤其是定稿后的调查研究,既是对文稿的反复推敲过程,也是认识的深化和升华过程。直至修改到不能增减移易一字,才能算是基本上完成了规章制度的写作任务。
第2篇:公司规章制度分类
公司规章制度分类
【篇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
【篇2:企业制度规范的分类】
企业制度规范的分类 1、企业基本制度 2、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技术规范 4、企业业务规范
5、企业个人行为规范
第3篇:单位规章制度分类
单位规章制度分类
【篇1: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⒉规定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
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㈡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㈢制度类
⒈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㈣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㈠行政法规的写作
⒈标题
由制定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⒉正文
开头部分写明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等说明性文字。如:“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主体部分写明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复杂的可分章节,简单的可直接分条列项书写。
结尾部分说明实施日期、执行权、解释权及其他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发行。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㈠故意毁损人民币;
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义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㈠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㈠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㈡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㈢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㈣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篇2:单位规章制度汇编】
莒房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单位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单位规章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经职工大会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一、工 作 制 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集体观念、团结协作,优质、快捷、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公开执法依据、办件条件、工作程序、税费标准和服务承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严肃性。全面推行办件质量抽查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待群众咨询,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负责到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一次性明确告知,不得推诿搪塞,不得让群众多跑腿;不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在做好解释的同时负责介绍到相关科室;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不得擅自随意答复。
(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时限认真负责、积极办理。能办的事情马上办理,需要研究的事情抓紧研究,不能办的事情做好解释,不推、不拖、不等、不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重要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越权行事。
(六)除局内部统一安排的公务接待外,工作日(含值班、加班)中午一律不准饮酒。凡违规饮酒者,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工资30元;因酒贻误工作或酗酒闹事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并在职工会议上作出检查,造成财物损坏的,照价赔偿。(七)遵守纪律,文明办公。认真遵守请销假制度,严格考勤,禁止脱岗、串岗;工作时间一律穿着工作服、佩带服务牌,做到端庄大方,服务热情,杜绝语言生冷、态度粗暴,严
禁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工作场所保持肃静,禁止打闹嬉笑;搞好环境卫生,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文明和谐的工作秩序和整洁优良的工作环境。
(八)完善各项便民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人人是窗口,个个树形象”,切实提升全局的服务水平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就是要求工作人员在对办事群众所要办理的业务类别进行准确判断的前提下提供负责任的首次咨询。
(二)工作人员要负责向办事群众一次性解答所提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搪塞办事群众。回答问题要耐心细致,简捷明了,准确无误,并视需要向办事群众提供明白纸。
(三)在接待办事群众的咨询过程中,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的,要准确指明办理该业务的窗口,必要时应直接带领办事群众到该业务窗口,交待给窗口工作人员。
(四)因回答问题含糊、交代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办事群众多跑腿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扣发相关责任人工资100元。
三、承诺服务制度
(一)文明办公、热情服务。工作人员着装上岗,挂牌服务、文明用语,举止大方,做到热情周到、解答耐心、认真受理、工作细致。
(二)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馈赠,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严格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办件质量。
(三)方便群众、讲求实效。对群众咨询做到一次性告知,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行动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上门服务。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房屋登记实行“复杂业务周内办结、一般业务当日办结、简单业务立马办结”的限时服务制度。
(五)实事求是、违诺必究。坚持“有诉必受、有受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究。”凡违反政策法规和服务承诺,态度粗暴、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超时办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登记错误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四、错案追究制度
(一)因工作失误、以权谋私、违反规定、未到实地调查勘测等造成登记发证或审批事项错误的,都属于错案,均在责任追究之列。
(二)违反业务审批程序登记办证或非本岗工作人员受他人指使登记办证,都属于越权办证,均在责任追究之列。
(三)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丢件、压件、落件等情形致使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均在责任追究之列。
(四)因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并经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1.因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工资50元至200元,直至停薪待岗处理。
2.以权谋私、违反规定造成登记错误的,视其情节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工资100元至500元,直至停薪待岗处理。收受他人钱物的,要全部退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办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超时办件的,除有正当理外,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工资10元至100元。
(六)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登记审批事项进行抽查,发现错案,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工 作 纪 律
(一)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上下班需提前10分钟到交易大厅签到,上班后10分钟以内签到的为迟到,下班前提前10分钟以上签到的为早退,考勤机未有记录的为旷工(因公出差或请假的除外)。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每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月累计旷工超过4天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并给予批评教育;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需在职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违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者,经职代会通过,给予停薪待岗处理。因指纹无法识别而使用密码考勤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委托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各扣发工资50元,并在职工会议上点名批评。
(二)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科室确需加班的,【篇3:公司规章制度及各部门分工职责划分_文档】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s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
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
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
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
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
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
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 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
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总 经 理 职 责
工作目标
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全面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及工作指令义务,对所承担工作全面负责。下属公司部门(岗位):办公室、财务部、经营部、材料设备部、劳动工资部、生产技术部、水电安装部、质量部、安全部、各项目部
工作职责: l 执行公司决议,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确保完成公司的各项经
济指标
l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l 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组
织实施
l 确定公司组织机构与人事编制,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 l 负责审批公司人员招聘和人事安排,决定各部门人员的任
免、薪酬、奖罚
l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季度、年度计划、财务计划、利润分配使
用方案
l 负责审核建司资金使用、费用开支、财务预算方案、物资采
购计划
l 负责组织项目竟标,并审核投标方案
l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检查督促、评价考核各
部门工作业绩,协调各部门工作
l 负责组织和贯彻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l 负责组织建司员工培训及考核,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l 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l 负责做好公司对外关系的协调
办公室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公司办公室
直接上级:总经理
下属部门(岗位):行政助理
部门本职:日常行政办公事务管理、部门沟通、公务催办
主要职责:
l 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
l 负责协助领导搞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 l 负责公司级各项重大活动的具体办理 l 负责公司工作车辆的调配安排
l 负责公司会议的安排、会场布置、会议纪要; l 负责人事、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l 负责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
l 负责公司往来公文的传递和处理
l 负责对集团公司和本公司重要会议决议的安排、落实、催办
和查办 l 负责对外联络,搞好公共关系
l 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计划、安排、落实、上报、执行和
督导
l 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学习计划的拟报和执行。
经营部部门职责
l 部门名称:公司经营部 l 直接上级:总经理
l 下属部门(岗位):招投标员、预决算员
l 部门本职:业务开拓、公共关系维护、投标及分包管理、项
目预决算管理 l 主要职责:
l 业务信息、客户资源管理、业务项目公关 l 工程建筑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关系维护 l 行业市场、政策研究 l 投标分包组织管理
l 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合同 l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项目款结算 l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管理 l 工程项目业务档案管理
l 负责工程项目的经营统计工作 l 负责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工作
l 根据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单价 l 负责审核材料采购价格 l 负责协助编制劳动定额
l 协助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手续
l 负责针对业主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控制
材料设备部部门职责
l 部门名称:公司材料设备部 l 直接上级:总经理
l 下属部门(岗位):资料员、采购员、设备员 l 部门本职:施工建筑材料与设备的采购与租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