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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考勤制度
为严肃工厂劳动纪律,确保出勤准确统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考勤以车间为单位自行考勤,机关统一签到,每周一8点班全厂集中点名一次。
二、考勤必须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杜绝考人情勤,每次点名完毕点名册不允许出现空班现象,严格按照考勤说明准确记录。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三、请假、一天假期由班长审批,三天以内由车间主任主管厂长审批,五天以内由主管厂长、厂长审批(注:职工五天假期每月厂长只能审批一次),五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副主任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由主管厂长、厂长审批,请假以请假条为准。
四、考勤时间:
正常时间0点为23:30分—7:30分;8点为7:30分—15:30分;4点为15:30分—23:30分。
五、公出
因公出差、公司批准的学习、各种有资假期经主管厂长、厂长同意方可外出。
六、迟到
点名结束后,15分钟以内到达视为迟到,超过15分钟以内到达当天不记工。在一月内,迟到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迟到罚款20元,第三次以后(含第三次)迟到按旷工论处。(注:若遇特殊情况,点名前电话请假,事后可补假,否则按按旷工论处。)
七、早退
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下班15分钟以前离岗当天不记工。在一月内,早退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早退罚款20元,第三次以后(含第三次)早退按旷工论处。
八、旷工
无故旷工两天以内,查明原因,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于每天30元罚款;无故旷工十五天以上者(含十五天),交公司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