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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故档案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公司领导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实行管理。
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五、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六、事故文件的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七、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1、有关
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2、驾驶员资料;
3、乘务员资料;
4、车辆资料;
5、事故报表;
6、其它有关事故的处理文件。
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要求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九、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