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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赔偿制度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保障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直属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均实行本制度。
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直属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因行政执法人员过错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局直属各单位集体过错造成的错案,并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过错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会同区法制办按职责范围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赔偿申请进行调查后认为损害事实存在,应当给予赔偿的或法院判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及其赔偿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