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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如时报告、统计、调查和事故处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工伤事故,员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员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员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仓库、建筑施工场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员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事故。
(6)员工在上、下班回家必经最近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员工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2.职业病,员工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 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超过105个工作日,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生产中心会同企管中心、安委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9.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政府处罚或通报的环境污染事故;(2)、环境污染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3)、Ⅳ、Ⅴ(铯137)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0.“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员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轻伤事故,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做好事故档案登记。
3.重伤事故,必须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及主管领导。做好事故档案登记。
4.死亡事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安委会及公司主管领导。
5.环保事故,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安委会及公司主管领导。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电话。7.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至公司生产中心及主管领导。8.员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9.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日报至公司安全生产中心。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分公司领导和现场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环境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主管组织生产、技术、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安委会、工会、企管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主管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生产中心、安委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进行调查。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生产中心、安委会、企管中心和事故发生的分公司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环保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中心进行调查。7.发生未遂事件,由分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8.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9.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10.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分公司负责处理。
2.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分公司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中心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委会。公司直属部门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中心负责处理。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公司安全生产中心根据事故报告进行研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按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委会。
4.发生各类工伤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应急应急救援预案》中的准备和响应进行救援。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分公司领导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环保事故,分公司领导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7.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财物损失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9.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员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1.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2.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3.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4.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5.公司在册员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部门领导)证明,班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