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奖惩考勤制度_考勤奖惩制度最新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7:04: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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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考勤、请假、医疗护理文件书写、院内感染管理及奖惩制度

一、各种奖惩制度:

(一)奖励:

1、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扬以院为家的精神,爱护公共财产,工作突出者作为评先进、晋级的条件。

2、经医院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发表在国家级、省级、盟级统一刊号刊物的论文每篇可奖100(国家级)、70(省级)、50(盟级)元。

3、经医院科研领导小组审核,实属引进新业务,开展新项目,填补本地区空白者奖励100—300元。科研项目获得盟级一等奖者奖励1000元、二等奖者奖励800元、三等奖者500元。

4、举报私自收费、私自卖药、私自收受红包等三私现象及乱开诊断、转院证明、开坐车方、伪造病历等医疗文书者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奖励100—300元,并举报者给予保密。

5、义务献血者可奖50元。

(二)惩罚:

1、实行以科室为单位签到制,迟到、早退一次者罚5元。

2、旷工半天罚50元,一天罚100元,旷工者不得评优,旷工累计半个月以上按自动辞职处理。

3、发生责任事故,依照相关条例处理。

4、发生差错,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114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者视为自行休岗,停发工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6、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可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计划生育法处理。

8、违造病情,乱开诊断书,伪造病历等医疗文书,随意办理转院手续者按执业医师法处理,并罚款200—500元。扇动病人介绍给其它医疗机构、其它药店就诊或买药者罚款100—200元。

9、工作期间擅自漏岗(离岗)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后果者负全部责任。

10、职工因服务态度不好,造成病人不满者罚款100元。发生与病人争执、吵架、打架造成极坏影响者停止工作,扣发工资。

11、行政、后勤、财务、药剂科人员因服务不规范,不及时提供水、电、氧气及不能及时上账、收款、取药者罚款100元。

12、工作人员对病人吃、拿、卡、要者退还病人财物,并加倍罚款。

13、私自收费和收受红包者,按原数退款外,并10倍罚款,并视情节停止工作,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资格。

14、给病人造成不合理损失,如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罚款100元。

15、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行医、手术、护送病人者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停止工作,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处理,且一切后果自负。

16、禁止上班期间干私活、串科室、大声喧哗、带小孩值班、吃

零食、饮酒、玩牌,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7、不许饮酒上岗,工作期间不许在办公室内卧床休息,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停止工作。

18、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换班、替班者各罚款50元,造成后果各负50%责任。

19、职工内部吵架、酗酒、闹事者不得评优,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

20、住院处、门诊收款处漏收、少收费用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罚款50---100元,多收费用者,如数退还患者,并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

21、药房划价不准(少记、漏记),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罚款50—100元。

22、药房投错药,由当事人负责追回,并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23、查出传染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者每次罚款50元,严重者上交卫生行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4、病人出院后病历七天之内必须交给病案室收病历人员,七天之内不交者每份病历罚款10元,其中哪一个环节(经治医师、科主任、护士长、住院处结账员、病案室收病历人员)出现滞留病历者由当事人负责。

25、8小时未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者,每份病历罚款10元;24小时未完成大病历者罚款10元;48小时无主治医师查房记录者,罚款10元;乙级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记录者,罚款10元;手术记录未按

规定书写、未在24小时之内完成、无术者本人签字,罚款10元;无知情同意书各罚款10元(包括手术、输血、使用抗生素、使用不报销药品、有创检查等)。手术、输血、有创检查未作感染性疾病四项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以及肝功能者,罚款10元;患者住院七天之内者不少于两次医患沟通,七天以上者不少于四次沟通记录,未达到者罚款10元;

26、乙级病历罚责任人10元,丙级病历罚责任人20元,乙级、丙级病历均罚科室主任5元。

27、门诊处方、住院处方不合格,每张罚款5元。

28、护理文件书写质量,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客观、护士签字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2元。

29、不按要求填写入院卡、床头卡、输液巡视单,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元。

30、医务人员禁止在病室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10元。

31、走廊、楼梯、广告宣传栏、玻璃、门窗等发现一次不清洁罚款2元。

32、医疗废物不按要求分类、毁形处理,发现一次罚相关科室负责人5元。

33、医疗垃圾交接处理登记记录不及时,发现一次罚款5元。

3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无菌物品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发现一次使用过期物品罚款5元。

35、各药房、药库及各科室药品及抢救药品发现过期、变质、标识不清的,每种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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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

1、请假权限:职工请假,必须先写出请假条,科主任、护士长准一天假;分管院长准假三天;三天以上经院长批准,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2、科主任、护士长请假,通过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3、职工赴外地探亲、学习、进修、办事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回院时,应及时与本院联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应立即返回。

4、不属医院指派,自己申请护送病人的按事假处理。

5、请事假扣100%工资;病假:档案工资的50%,临时、聘用者扣岗位固定工资的50%;产假、婚嫁、丧假、探亲假发岗位固定工资;进修人员每月发600元。

6、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为期二十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为期二十天。(4)探亲假期间,路程不计入假期内。

(二)、以下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

(1)夫妇双方两地分居,如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新调入我院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18(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4)结婚当年,虽然与配偶分居两地,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职工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5)职工与父母在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6)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母,系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间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病、事、产、婚、丧假: 病假:职工因病可请病假。事假:职工因事可请事假。

产假:(1)女职工生育后,一般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十五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十五天。(2)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二十三周岁),除享受正常产假外,另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再增独生子女假三个月。(3)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和婴儿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不值夜班。(4)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节育和上环)施人工流产手术后给假十五天,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给三十天以内的产假。(5)放环休二天,取环休一天。(6)婴儿未满十二个月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日上下午各给一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

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职工(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应享受婚假三天。

1192、对实行晚婚的职工(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另加晚婚假十五天,计十八天。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假三天,如死者生前居住在外地,职工本人赴外地治丧时,可另给路途假,费用自理。

(四)、以下行为按旷工处理:

1、病假当日不交诊断书。

2、有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

3、请假期满没有按时归院或未经批准者。

4、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未上班者。

5、旷工累计半个月根据劳动法,按自动离职给予除名。本管理制度根据目前医院的具体情况,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级领导严格把关,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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