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警示、诫勉谈话制度[推荐]_安全生产谈话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6:48: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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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警示、诫免谈话制度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谈话是指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诫免谈话,当面接受质询。

二、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辖区本年度内发生三起轻伤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三、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四、凡公司辖区内管理的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并到公司安委会警示谈话。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生产单位和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到公司安委会作警示诫免谈话。

1、各生产单位及承包单位在30日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2、1个季度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3、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4、政府部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5、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6、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情形的。

六、警示诫免谈话内容主要是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接受质询,研究明确改进措施,并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

七、警示诫免谈话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管安全的领导主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制作“警示谈话备忘录”。

八、警示诫免谈话对于不接受谈话的,公司安委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警示诫免谈话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建议撤销生产单位领导职务,承包单位取消承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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