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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毕业论文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完善思路——以杭州市为例
学生姓名
马可莹 指导教师 张雪平
分 院
财税分院
专业名称 财政学
班
级
08东方财政 学
号 0820200116
提交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答辩日期 2011年12月4日
2011年11月10日
声明及论文使用的授权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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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思路
——以杭州市为例
摘 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必然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成为亟待关注的现实问题。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许多缺陷。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针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本文从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出发, 从财政投入角度分析了解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实意义, 并且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财政学;完善思路
While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nd improve the problems of the mind
— — to hangzhou for example Abstract: Migrant workers is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must exist in the proce of a social phenomenon, with the constant expansion of migrant workers, their social security become calls attention to problems of migrant workers.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many defects.the government should gradually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 a while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relief system.From the city of social security situ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ose reasons, from the analyses about the town while social security iue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countermeasure.Key words: local government;public debt;Scale forecast;early warning mechanism
目录
一、引 言„„„„„„„„„„„„„„„„„„„„„„„„„„„„1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二)有利于维护杭州市区安全和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杭州城市化水平的发展
(四)有利于杭州市各区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杭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4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相关调查结论
(二)杭州市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4
1、浙江省政府实施的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文件存在局限性„„„„„42、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能衔接„„„„„„„„„„„„„„„„„„„53、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区域流动受限„„„„„„„„„„„„„„„54、缺乏有效的法制监管„„„„„„„„„„„„„„„„„„„„„„
(三)对比浙江省其他省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总结经验„„„„„„71、温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72、宁波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7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方案„„„„„8
(一)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8
(二)规定保险关系可以根据需要转移„„„„„„„„„„„„„„„9
(三)强化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10
(四)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监管„„„„„„„„„„„„„„„„10
(五)抓好农民工医保法制教育„„„„„„„„„„„„„„„„„„11
四、结论„„„„„„„„„„„„„„„„„„„„„„„„„„„„„„11 参考文献 „„„„„„„„„„„„„„„„„„„„„„„„„„„„„13
一、引 言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生存的边缘人, 城市化的主力军, 其社会保障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工群体向城市工人阶层完全转变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杭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农民工外出务工规模加大,形成一种特殊的人口类型,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大规模农民工在城市间流动为杭州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市政府也应对其作出相应的回报,为其建立一个有保障的生存环境。其中医疗保障是农民工最为迫切和需要的部分,现今很多城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包括杭州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这样会导致农民工的迁入潜在巨大风险,为化解风险,让农民工所在城市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现今已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了面对这一挑战,我们应加大力度,从各方面研究杭州市政府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为其建立适合他们自身的体系制度。
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对杭州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市政府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加快城市化进程,创造城市经济收入。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土地政策的转型,许多农村家庭土地得不到保障,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社会保障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安全网,现今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使得农民工别排除在了政府实行的“统分统包”政策之外,无法享受到包就业包养老,这么一来,就会出现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秩序。
(二)有利于维护杭州市区安全和稳定
城市建设离不开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来说,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农民工从事脏、累、苦、差的性质的工作,生活条件底下并且收入不高,会对城市构成隐在的不安定因素,杭州市有许多违
法犯罪案例,其中不少是由外来人员所造成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障,对其进行人文关怀,可以大大降低城市犯罪率,维护城市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杭州城市化水平的发展
城市化是指在工业化进程中, 人口、产业不断从农村向城市集聚, 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这引起了一系列问题, 如农民收入过低或增长乏力、就业压力大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有利于杭州市各区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与农村街道发展的不一致性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使得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相对比较狭窄,难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条件的优越性。从长远角度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杭州市各区域建立城乡一体化。
二、杭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相关调查结论
杭州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长三角的重要城市之一.无论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还是民营企业的数量和产值,都居于全国的前列,每年吸纳外来农民工的数量庞大。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杭州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医疗保障状况不仅维系着每一个农民家庭,关系着他们家庭的生存和未来.而且关系到杭州市乃至全国的劳动力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杭州市现共有外来务工人员147万,占杭州市所有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中20岁以下的占1.49%;20到30岁的占41.79%;30到40岁的占40.30%;40到50岁的占14.93%;50岁以上的为1.49%,绝大部分打工者为青年和成年人。农
民工男性比例占到了绝大多数的80%,女性相对较少,原因是农村的仍是女性以留在家中干农活照顾小孩为主,而男性由于体力上的优势在城市较容易找到工作。这样的年龄与性别分布使农民工主要承担体力型的工作。
而有关农民工文化程度的调查上,92.3%的农民工为初中文化水平之下,较低的文化水平导致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从工种看,一般都以苦脏累、无技术特长的工作为主。如建筑工地、普工、缝纫工、清洁工等。依据社会分层理论,以职业划分,这类工作属于无技术而又收入不高的最下层。
从农民工来源分布情况看,本省外市的占21.4%;来自江苏的占14.3%;安徽14.3%;河南11.4%;甘肃8.6%;湖北7.1%;四川7.1%;其他15.8%。
经过对杭州市农民工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44.1%的人认为医疗保险最重要;其次是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分别占35.1%、12.2%和8.5%。可见,多数农民工都认为医疗保险较其他保险更重要,他们希望生病后,尤其是住院医疗费用,能够得到补偿。
而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9.0%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35.2%的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31.6%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而4.1%的人不知道是否参加保险,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淡漠。
调查农民工对于城市和农村两种不同医疗保险参保的倾向结果显示,有35.8%的人更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他们认为城镇医疗保险的保障好,且就医更方便;18.5%的人更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这部分人大多认为自己将来还要回农村,所以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另有35.8%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知道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他们缺乏各类医疗保险常识;愿意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只占9.9%。
在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虽然已经达到1.24亿人,但许多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还仅限于城镇居民,城市外来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十二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由个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7.5%作为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杭州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外来农民工只要是有依托单位的,都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以在政策
上没有障碍。但杭州市外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状况并不乐观,有82.7%的人未参保或不知道是否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也只有17.3%,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占13.4%,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明显好于未签订合同的农民工。
调查发现,农民工对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够,医疗保险意识不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积极性不高,除了农民工流动性大、经济因素外,农民工医疗保险知识欠缺,缺乏应有的保障意识是重要原因。对是否能够参加医疗保险,86.5%的农民工不知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他们只有等发生大病时,才感受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性。所以在医疗保险筹资意愿调查中,那些发生医疗费用比较高的人群,比其他人群有较好的筹资意愿。因此,要做好农村务工人员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让他们理解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提高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二)杭州市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浙江省政府实施的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文件存在局限性
浙江省政府实施的《意见》有其局限性。2006年《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三点:(1)加强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规定用3年左右时间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报,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3)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保障方式。该《意见》从适用范围和对象上来讲,旨在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中.农民工医疗保障方面,一是工伤保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二是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该《意见》的不足之处表现在:(1)从形式上看,作为一个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是政府指导性意见,充其量只属于省级政府规章.缺乏
很强的规范性,如没有规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效力和执行力当然会大打折扣,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实。(2)从内容上讲,关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的规定已经明确,但基本医疗保险不够充分,因为只规定“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现实中,许多企业根本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形式的“规范”劳动合同,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缴费比例、保险账户的管理等都没有明确。
2、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不能衔接
由于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无法统一,所以医疗保险的地域差异就会给外出务工农民带来许多的不便之处。杭州市现今实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轨制。一方面,农民工的户籍在农村、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另一方面,他们在城镇务工.但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如果患病基本上要在户籍地定点医院就医。这种制度使得农民工生病之后需要回家乡治疗或者选就进医院自费治疗,非常不便,并且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与之前的调查结果符合,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也不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其中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不愿增加经济负担为农民工办理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城镇职工保险,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大,很有可能在农村与城镇之间来回流动,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又不够衔接完整,所以外出务工人员不愿参加保险。
3、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区域流动受限
由于杭州市的农民工都来自于各种不同省份,农民工流动性大,具有“候鸟式”的特点,工作单位和地点都不能固定,所以他们所参加的医疗保险应同样具有流动性和延续性。这里区域流动是指农民工因工作的地区流动包括国家层面的大流动、省级层面的中流动和围绕地区中心城市的小流动导致医保关系的转移。以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只是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才有所规定。即使有“有所规定”,也可能因这些“规定”不能协调统一.农民工医保关系的流动还是受到极大地限制。
4、缺乏有效的法制监管
2010年6月杭州市委印发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发改、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残联、信息、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界定各监督部门的地位和职责.但仍需要具体化,尤其是要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否则监管的力度和效果难以凸现出来。
许多企业尤其是私营和个体企业利用自己处于劳动力用工的需方市场的优势,不愿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据有关调查显示.杭州市国有和集体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比例达78.3%。而私营和个体企业等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率仅为8.5%。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低,不知自己有哪些法律权利,更不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他们考虑到自己的工作机会难得、工资水平低、工作流动性大,单位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也无所谓。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法律制度的缺失,没有有效的监管。如果完全由企业单位自觉地履行农民工医疗保障责任是不现实的.许多私营和个体企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低.更不愿为了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而增加其用工成本。依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等。参加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三)对比浙江省其他省市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总结经验
1、温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温州市在2008年4月1日起发布下达了《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法中说明了温州市区的农民工可参加医疗保险了,规定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享受参加医疗保险后带来的保障。《暂行办法》注重调动市区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重点保障农民工在患重病时期的医疗费用,确保了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届时,市区用人单位需为本单位的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工医疗保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参保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参加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
同时,《暂行办法》制定了“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由用人单位缴费”为基本原则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低费率”有利于广覆盖,能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促进我市医保扩面;“保大病”是重点解决农民工在患重病时的医疗费用;“保当期”旨在确保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由用人单位缴费”主要考虑到农民工收入较低,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利于减轻农民工个人经济负担。
对比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对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办法缺少针对性,不能根本解决农民工特有的“无钱、无权、无保障”问题,同时由于财政拨付力度不够,一些办法从根本上难以实施,所以温州市财政对提供给农民工固定医疗保险的投入是值得杭州市学习借鉴的。
2、宁波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宁波市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了《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市范围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并且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工的大病风险。至2009年7月底,全市新增住院医疗参保人数1.7万名。为让更多的农民工实现病有所医的愿望,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全面部署落实了农民工医保扩面工作,将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定期统计上报农民工参保数据,每月通报各地扩面进度和完成目标任务数,及时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且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医保基金管理,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农民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为了使更多的农民工纳入医保覆盖范围,2009年5月,宁波市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缴费水平更低、个人不缴费的住院医疗保险。所有使用农民工的城镇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政策法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既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且与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与温州市一样,宁波市也制定了专门针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农民工专门医疗保障,其中缴费水平低,分住院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符合现今社会上农民工看病难看病烦的特点,这方面也值得杭州市借鉴。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方案
(一)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在没有医疗保障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省、市人大、政府方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和农民工的不同承受能力.对医疗保障制度先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参考2010年6月印发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建议,(1)目标宗旨:实现全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2)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分类享受;费用分担;自愿选择:相互贯通;属地管理。具体内容是:对本省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以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用工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以各县(区、市)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3)医疗保险类型: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4)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6)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合理规定各类参保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职工医保费比例,参保后的连续缴纳、参保后中断的补缴以及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弥补和处理。(8)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一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9)医保账户管理和流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10)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11)统筹基金承担: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如何办理,如最高限额、住院起付标准等。(12)责任追究:用工单位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违纪责任等。
(二)规定保险关系可以根据需要转移
现今实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轨制度使得流动的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在两地或者更多地方自由转换与该地的保险关系,这需要一个自由的可转移的保险关系转变体系来应付这一特点。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跨地区或跨省的流动。在这一方方面,我国《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接接续暂行办法》已有规定。主要内容有: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职工因跨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这就能很好的解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跨省流动的医疗保障问题。
保险关系转移的另一方面是不同种类的医疗保险可以贯通,即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由于农民工的身份和工作特点,其参
加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允许转移,不仅可以实现与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而且可以保证医保与工作在时空上的一致性,真正解决农民工无论是进城务工还是在农村务农的医疗保障问题,从而大大提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比例.最终解决全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全范围覆盖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前多数企业没有明确告知农民工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权利,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参保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使得农民工丧失了参加医疗保险的机会和权利,这是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既要明确参加和办理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又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比例。同时,还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或者欠缴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农民工医疔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监管
对于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保护者,政府应该要做好自己的工作。需要在已经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的同时,做好自己的监管工作,加大监管的力度。如: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信息系统和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开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侵犯农民工医保利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对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速度,对案件仲裁费用酌情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这才能保证法律法规执行彻底,保障农民工拥有一个安全规范的劳动保障环境。
(五)抓好农民工医保法制教育
农民工由于教育程度较低,所以自我权益保障意识也比较低下,遇到医疗保障问题就不知道改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医保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有目的、有意识地去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医保法制教育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开展,如村、街道、社区、工会等,利用广告、画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农民工自愿参保和督促参保的氛围。医保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大量的人、才、物,农民工流出地和流人地的政府部门都要给予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
四、结 论
本文试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问卷调查、文件搜集、法规办法整理,了解农民工中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障现状与要求,以杭州市为例,剖析了我国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尽管目前农民工迫切需要医疗保障,但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农民工群体仍存在着诸多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问题。农民工中灵活就业群体的卫生需求量相当的大,但卫生服务利用率低,灵活就业农民工普遍反映缺乏医疗保障,期望政府给予关注,希望得到同城市民待遇。杭州市政府作为人民公共利益的代表,应高度重视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农民工的权益的保障问题,要树立和强化公民观和人权观,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予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享受平等的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要求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把全体社会成员列为保障的对象。目前杭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已经在逐步健全,但是外来打工人员的保障还十分不够,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必须解决造成灵活就业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农民工支付能力差、农民工异地流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等突出问题。建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让广大灵活就业农民工享有城镇人口相同的社会保障,有利于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所有社会成员自愿或强制参加各种社会保障的基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并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中央政府每年应该为他们支付一笔社会保障金,该经费由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承担。确立了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后,重点把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包括外来流动人口在内的整个社会人群,在制度设计上,把农村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纳入不同水平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中。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不同阶层有不同的需求,要求我们的社会保障与之相适应,解决农村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也要适应不同阶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需
求,宜“低缴费率,高覆盖率"。要提供不同层次的险种,增加其参保的选择性。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最终应过度到以个人为单位的居民医疗保险。改革征收体制,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对短期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医保费用将起到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大大便利个人帐户的流动。政府应加大法治和管理力度,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可以用来提把灵活就业农村务工人员纳入法定参保人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政府和企业共同对个人缴纳医保费用进行监管,为弱势群体负起相应的政府责任。强化政府部门对灵活就业农民工的援助职能,在他们权益受损时,政府应当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各方面素质。要对灵活就业农民工进行健康宣教以提高他们的卫生保健意识,让他们理解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提高其积极主动的参保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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