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_农业用水节水机制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6:24: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章程规章制度】

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业用水节水机制”。

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

二0一四年三月编制

一、水权

(一)水权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组成的一组权利;

关于水权的概念,很难达成统一。但是,为了更好的研究水权制度,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有必要对水权概念作一统一界定。我国学者黄锡生认为,水权是指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水的物权和取水权。水物权就是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水资源)和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物权可分为资源水(水资源)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取水权是指取水主体依法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是一种准物权。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

水权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或公众所有的基础上的他物权,是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用益权。

(二)水权的属性

1.可分解性

水权是一组权利集合体,可分解为不同的权利,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一系列权利。

2.有限性

水权的有限性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受到水资源有限性的制约;二是水权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多因素的制约。

3.排他性

水权作为产权的一种,在理论上具有排他性,但是由于水权排他性的成本非常高,在现实社会中,常常被弱化。

4.可转让性

从水权的概念和内涵来看,水权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的。但是目前,水权是否可转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国家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

(三)水权制度

1.概念

水权制度(water rights system),是界定、划分、配置、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水权,确认和处理各个水权主体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通常,水权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水权的所有制度,包括明确水权的主体以及主体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2)水权的使用制度,包括对水权的取得方式、程序等一般原则做出规定,同时在水权使用时进行严格的管理;

(3)水权的转让制度,包括建立水权转让方式、转让程序规范水权转让的内容,对水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管理等;

2.我国现行水权制度(1)水资源所有权制度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国务院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推行水资源宏观布局、省际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等多方面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服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的宏观管理。国家对水资源进行区域分配,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额度水资源和水域进行配置、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

(2)水资源使用权制度 由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水法》中还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

(3)水权流转制度

水权流转即水资源使用权的流转,目前主要为取水权的流转。水权流转不是目的,而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由于与市场行为有关,它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

国务院1993年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第30条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2006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水权变更进行了史无前例的认可。

3.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水权主体不明,权能界定不清 我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我国水资源的权属界定是明确而清晰的,但这主要是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角度出发,强调水资源的公有制。然而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作为抽象主体的国家和集体是无法直接管理水资源的,即使由中央政府来集中管理必定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2)水权的分配不合理

我国水利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制约,一直延续着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多头管水”体制。我国目前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中央、流域、省、市、县五级管理。再加上水资源产权的不清晰,常常出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矛盾;中突。同时,由于管理体制不顺,也使得防洪减灾、城乡供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工作存在着许多矛盾,致使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竞争性开发、掠夺性利用、管理粗放、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浪费和损失。

(3)水权转让、交易制度欠缺

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顺,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水权转让鲜为人知,这是客观因素制约的表现。另外,由于我国对水权制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于水权交易方面的规定凤毛麟角。没有水权交易制度,就意味着水权交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使水市场的建立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4)缺乏完善的水资源收益补偿机制

水资源收益补偿政策的不完善使得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资金既得不到保证,也无法适应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4.完善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几点建议(1)明晰水资源产权

产权经济学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的配置效率,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低、而效率较高的产权制度。既然水权是一种产权,就可以进行交易。国外的一些情况也证明,可交易水权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水资源产权明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2)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部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我国的水资源必须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快的进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际上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方式相衔接,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

(3)建立、健全水权转让、交易制度

交易水权制度的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即水权的界定、水价和水权交易市场及其管理。从水权的界定来看,其关键是清晰、明确。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水权交易是不可能的。目前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理论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特别是《水法》修订(2002)的出台,安排出有偿付费的取水权制度,为调动用户投资带来了机会,有可能改变中国水权单一的公共水权结构,从而为私水和私人产权的出笼打开了一扇窗户。2006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允许水权转让。这一规定的出台.对推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还没有相关水权转让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水权转让的公告制度,水权转让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及水市场的监管制度等,可见我国的水权转让、交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同时对于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的商品水交易应更多地由市场主体自主安排,政府负责进行市场秩序的监管。

二、水价

(一)水价定义

水价即水的价格,是指水资源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水资源所付出的价格。

水权的价值通常与所讲的水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水价是指水资源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水资源所付出的价格,合理的水价与单位水权价值的关系:

水价=水权价值+成本+利润+排污费

(二)目前我国的水价机制 1.相关法律法规及现状

我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内容、适用范围、核定原则及办法、水价制度、管理权限以及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998年出台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供水水价的分类及水价的制定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

总结这些法规政策,我国目前实行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②鼓励针对城市供水实行不同行业分类水价和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③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通过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机制。

2.水价现状存在的问题

(1)水价确定原则不明确,水价结构不尽合理,水价总体水平偏低。目前的水资源费标准不能完全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价值。全国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仅为0.3元/t。水价制定中不包括污水治理成本或者污水处理费收得过低,难以满足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大量未经过处理的或不达标的污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江河湖泊,引起水质恶化,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严重地破坏了水环境,城市供水价格还不能促使用水户转变树立节水意识和观念。另外,各种行业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明显,不同城市用水价格差距拉得还不够大,尤其以限制高耗水行业及用水大户为主的水价并不高。

(2)水费计收、使用管理不规范。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地区没有实行抄表到户,致使阶梯式水价难以迅速推广。污水处理费征收方面,各城市征收标准不一,从东部城市的大约1元/t到西部城市的0.3元/t不等,缺少独立公平的污水费评估机制。征收水费的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水利工程水费、污水处理费长期以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管理不严格、不规范,被挪用的现象常常发生。

3.完善我国水价机制的几点建议

(1)合理制定水资源费。根据水资源量和质差异、地区差异、水源结构差别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矛盾等情况,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合理制定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政策。

(一)建立差别征收体系。进一步拉大地表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费的价差。区别征收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的水资源费,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提高不可再生的优质地下水(如地热水、矿泉水等)水资源费标准,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对高耗水、高污染等易于造成环境污染或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高于一般工业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以经济手段控制其用水。

(二)试行容量水价制度。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开展容量水资源费征收试点,促进水权交易,限制深层地下水开采。

(2)提高增收污水处理费。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对污水处理企业定期实行成本监审,结合处理后的水量和水质情况,建立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与对污水处理企业考核相关联的制度。加强市场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和水平。提高重污染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拉开与一般工业征收标准的差价。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鼓励污水零排放,经有权部门批准,对零排放企业和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或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3)完善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价格。在完善计量收费,加强成本约束,提高供水效率、保证供水安全的基础上,建立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简化用水价格分类,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价差。研究居民小区高层二次加压供水价格政策,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改造后交由供水企业管理,运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在供水价格中予以平衡,对小区居民用户执行同一价格。完善区域供水价格政策,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合理确定乡镇转供水购水及输配水成本费用,转供水价与到户水价的差额空间,用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乡镇供水和污水管网建设。

(4)合理控制再生水价格。实施鼓励再生水生产和使用的价格政策,可参照水资源费标准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合理利用。加大再生水生产设施和管网建设,统筹配置再生水、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利用再生水达一定规模的节水项目实施补助或按一定比例给予节水奖励。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5)加强配套改革①积极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进一步优化供水基础设施配置,根据合理流向、就近供水的原则,加快推行区域联网供水,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②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培育力度,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强化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良性运行。③着力完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规划。掌握水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研究分析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确保饮用水安全。④切实加强供排水设施建设。城市供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正常运转。各地人民政府在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供水企业补贴和支持力度,加快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步伐,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将城市供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建设的投入,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网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网体系。

三、节约用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但目前全国年用水量约5500亿m³,已经占到了世界全部用水量的12%,是用水最多的国家之一。作为经济高速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面临的水资源压力更为紧迫。

目前,我国正常年份需水量约为6000亿m3,而各类水利设施年供水能力约5600亿m3。由于污染加剧使可用水量减少,全国正常年份缺水量约400亿m3。水危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节约用水的现状

1.用水量得到了控制、用水效益有所提高。我国从1949年以来用水增长经历了几个阶段。1957年以前是年均增长8.9%的快速增长期,1957年至1990年年为增速缓慢下降区,1957年至1965年为3.7%,1965年至1980年为3.3%,至1990年为2.0%。1990年至2013年为缓慢波动期。由于加大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力度,在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年用水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2.农业节水初见成效。我国十分重视节水农业,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农田,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把推广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努力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九五”以来,组织实施了多个节水增产(增效)重点县、在全国255个大型灌区开展了以节水为中心的续建配套和技术改造、建设了近1000个节水灌溉示范项目、12个节水灌溉示范市建设。与工程措施配合,在2.5亿亩农田中推广了各种形式的非工程节水技术措施。实现了在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抗旱能力有所提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技术体系方面,探索出了许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节水技术综合模式、旱地农业高效利用降水模式或技术体系。在用水管理方面,积极推进用水户参与管理、支持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在产业方面,全国生产节水灌溉设备的厂家已发展到几百家,年销售额也逐步增长。

3.工业用水实现“增产不增水”。我国工业取水量(不含工业的重复用水量,工业取水量等于工业用水量,以下同)由逐年快速增长过度到近年的缓慢增长。1949年为24亿m3,仅占总用水量的2.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水量迅速增加,工业取水量也迅速增加,由于加大了节水力度,工业用水量从1993年至1999年均增长4.2%转变为1999年至2012年的年均零增长。

4.生活节水力度加大。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绝大部分市镇都实行了计量收取水费办法,取消了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一些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等还实施了一些严格的取水定额管理措施,实行阶梯水价、计划取水超计划加价的办法,减少浪费,提高用水效率。

(二)节水取得显著成绩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1.规划不够系统。目前没有全国节水的总体规划,造成了一些节水目标不配套的混乱现象。由于城市和农村水资源管理的分割,工农业、城市生活用水的矛盾,对于节水问题还没有系统分析。

2.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国家有关节水管理的法规,只有国务院转发的建设部“城市节水管理规定”,全面节水管理还没有法律依据,监督力度更无从谈起。

3.市场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提高水价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合理水价机制远未形成,水价的提高必须适时、适度、适地,才能真正形成激励机制,才能使节水形成产业,形成市场。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业节水有些投入,对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几乎没有投资渠道,奖优汰劣的政策尚未制定。

4.节水的科技进步不够及时。节水的高新技术、节水的监测、管理和实施手段都很落后,与当前高新技术蓬勃发展,有益于水资源的高技术产业迅速形成的局面形成反差。

5.用水效率较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走的是粗放性利用资源的模式,表现在用水方面,即为普遍存在用水浪费和利用效率不高。农业用水绝大部分为农田灌溉用水,主要由各类水利工程供水,形成分布于全国的大、中、小型灌区。据分析,全国灌区农业用水利用率只有40%左右,部分地区灌溉单位用水量偏高,仍存在大水漫灌现象,而发达国家农业用水利用率可达70%~80%。全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到55%(含乡镇工业),而发达国家则为75%~85%。城镇生活用水一是供水跑、冒、滴、漏现象相当严重;二是节水器具、设施少,用水效率较低。

6.管理体制不够集中有力。节水应该是地域、流域和行业提高用水总效率的统一体,应该有权威机构在统一的法规和政策指导下,互相配合、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优化配置,才能实现用水总效率的科学提高。而目前全国节水管理仍处于分割状态,管理力度不够。

(三)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使用的合理化建议

1.控制总量,加强节水规划的组织指导协调,明确部门规划分工

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协调经济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的用水关系。确定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合理配置水资源,确定各区域的取水指标。建立和完善区域水资源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实现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要依据规定,加强节水规划组织指导协调,会商有关部委,落实节水规划的部门分工;同时在宏观上对规划目标提出要求,平衡协调,以保证能尽快启动和编制出全国节水规划。地方负责全面节水工作的部门,也应抓紧启动和编制地方节水规划。

2.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加强法制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尽快制定《全国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在法规中应明确提出有利于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同时节水主管部门也应与有关部门会商,制定一些有利于促进节水发展的优惠规定,地方也应根据实际制定有关的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3.加强节水工作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节水规划、计划规定的目标是硬任务,应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行全民节水。各级各部门都要健全节水管理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职能,明确措施和责任人,定期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节水工作。应重点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进行监督和考核,将节水措施落在实处。

4.防蓄并举。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水库等水利设施的作用,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上游地区兴建大型拦蓄控制工程,科学合理地留蓄调度雨季汛期的洪水资源,做到防洪、蓄水、抗旱综合利用,实现常年全流域用水平衡

5.水权转让。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各区域和主要供水河道、湖泊、水库控制节点的初始水权(或总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水资源配置。选择部分区域或小流域开展水权转让试点,制定冲突调节规则、水权交易规则,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逐步完善管理、公告、协商、第三方利益补偿等水权转让制度。

6.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节水

要不断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节水的新技术、新途径、新产品,大力推广现有节水新工艺新产品(含引进消化国外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纳入国家重点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成立节水高新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节水技术交流。国家要制定节水技术政策,对落后的耗水过高的项目、产品、设备实施淘汰制度。加强节水有关的重大科学问题与宏观战略的前期综合研究,建立节水技术跟踪、分类、评价信息系统。努力提高节水管理、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要积极建设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节水技术推广和服务网络。

7.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 由于过低的单一水价是造成城镇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同时我国缺水状况日益严峻,使得采用价格杠杆来节制和调配用水需求的设想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可是如果对现有的单一水价进行全面提价,可能会对我国的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的冲击。提高单一水价时需要考虑到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而且提价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滥用,而不是要加大生活和生产的成本压力。因此阶梯式水价就成为最受关注和普遍赞同的改革方案。

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强化水资源的分配和管理,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2002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政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通过以上材料可以发现,我国对城镇居民实行阶梯水价是非常提倡和十分重视的,不过在推行阶梯水价时也遇到了很过困难,(1)硬件方面:硬件是实施阶梯水价的最基本物质条件,阶梯水价实施的最基本要求是用户具有准确便捷的计量设施,即一户一表。可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用水户水表普及率并不高,缺乏用水计量设施普遍存在。我们以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共有水表252万只,其中居民有245万只,非居民占7万只。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2008年北京市共有481.2万户(户籍统计),其中非农业户369.3万户,农业户117.3万户,涉及户籍统计人口为1229.9万人,按此数据进行推算,2008年北京市没有水表的家庭为236.2万户,占总统计户籍的56.5%,也就是说北京市家庭只有44.5%拥有水表。值得说明的是,这里还没有考虑近600万非户籍统计人口,如果将其考虑进去,则北京市家庭水表拥有率更低。用户缺乏水表是阶梯水价难以实施的重要原因。(2)软件方面:软件是阶梯水价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经济、管理、政治、人权等各个领域,问题更加复杂。首先,基本定额的核定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定额过大,用户不需要努力也不会用到高一阶梯的水量,根本无法起到阶梯水价调整作用,阶梯水价成为摆设;基本定额过小,即便用水户采取各种措施也不够,尽管阶梯水价节水的效果很快能够实现,但又难以体现水作为生活基本品的特殊属性,也不符合方便、节约、保障生存的基本原则。其次,核定单位的确定有一定的难度,无论是以人还是以户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三,水费核定周期也是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究竟以月、季还是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需要进行研究。第四,阶梯水价实施对供水方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查表要及时,如果在查表日没有及时查表,如用水户在查表时候家中无人,出现阶梯水量的计量不准确,引发水费计算出现差错,可能导致居民与供水单位的矛盾;再如,要对供水计量设施进行改造,缺乏水表的要进行安装,一些老旧水表改造成智能化的水表,将室内水表移到室外(减少居民外出无法查表),水表改造需要大笔资金,这笔钱应该由政府、企业和用户谁来承担?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规范。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想推行城镇居民用户阶梯水价,应该做到下面几点:(1)对于所有新建居民住宅楼供水管道均按“一户一表”设计,避免以后重复投资。对原有一表多户住宅小区的管网改造工程由于需要改造的工程量较大,管网改造费用较高,应由政府、供水企业、用户共同协商解决。(2)制定合理的基本定额,这不是给多少基本定额的简单问题,涉及到人权等大问题,获得足够的生活用水是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居民足够的生存用水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我们可以看考国外阶梯水价制定的方案,采用科学的计算模型和定价方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合适的阶梯水价方案。(3)“一户一表”的实施使抄表员的工作量增加了十几倍,人员工资成为供水企业各项成本中急速扩大的一部分,提高了售水成本。对于这一问题的对策有两种:一是安装集表箱,对整体申请要求改造的用户采取集表箱的方法,使用集表箱不仅规范管道安装,改变过去水表安装杂乱的局面,同时也能够降低用户的安装费用,便于维修,便于抄表管理,减轻抄表员的工作强度;二是水表的更新换代,加快从普通螺翼式水表向IC卡智能型水表转变(由于lC卡智能型水表本身设计上的原因,不适合室外地下安装使用),推广使用无线远传型水表直至全部替代普通螺翼式水表。同时,应开发相应的收费软件系统,实行用户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为给居民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应增设多个缴费网点,便于用户就近缴费,以免因拖欠水费造成生活上的不便。

对于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接受节水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

四、经营性设施农业用水和地源热泵系统用水

(一)制定经营性设施农业用水定额

设施农业用水不同于一般的灌溉模式,应根据各种作物现有的基础资料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分析核定其用水定额值。

(1)有若干年灌溉试验资料的作物,如早稻、晚稻、单季稻等,直接利用其多年实测灌溉定额值排频或利用降雨与灌溉定额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核定。

(2)有若干年作物需水量试验资料的作物,如大麦、小麦、油菜等,利用实测需水量资料,根据农田水量平衡模型推算其灌溉定额值。

(3)无灌溉试验资料(或仅有短系列定额观测资料)作物,如各种蔬菜、花卉等,采用“实际观测+理论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分析核定。“实际观测”就是要尽量利用实测资料,如观测点的水文气象、土壤质地、计划湿润层、实际灌水量等;“理论分析”就是要借助理论计算模型(作物需水量计算模型、灌溉定额计算模型)来推求不同保证率的灌溉定额值。具体步骤如下:

①典型代表年选择:根据作物生育期,从观测点附近的雨量站摘录长系列生育期降雨资料,采用水文适线法找出相应的代表年。

②作物需水量(蒸发蒸腾量)计算:采用作物需水量计算模型计算作物实际需水量,即通过参考作物蒸发蒸腾量来估算实际作物蒸发蒸腾量。参考作物腾发量采用FAO推荐的彭曼-蒙特斯方法。作物系数KC值参照FAO给定的标准系数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修正。

③灌溉定额计算模型率定:采用农田水量平衡模型来计算作物生长期的灌溉定额,但需利用近几年实际观测资料(作物生长、土壤、灌水时间、灌水定额等)对模型的参数进行率定,直至模型计算值与实测值比较接近。

④不同保证率作物灌溉定额的推求:利用率定后灌溉定额计算模型、代表年水文气象资料、观测点土壤特性资料、作物生长期实际观测资料,推算不同保证率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值。不同分区同种作物的灌溉定额,主要参考双季水稻的趋势进行比拟。

(二)制定经营性设施农业用水收费标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因此(1)对于采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2)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在符合规定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三)地源热泵系统用水用水收费标准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对于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由于这种系统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回灌情况,造成地下水被大量抽取浪费,因此要加强对这类系统的管理,同时根据浪费水量征收一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当地物价局地下水收费标准。

下载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word格式文档
下载关于水权、水价、节约用水制度和设施农业用水、地源热泵用水的建议.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