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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1、坚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原则,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即公开办事项目、时限、程序、依据、纪律、结果、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申办事项前所需的有关资料。
2、公开形式要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形式、多层次予以公开,即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进行公开。中心日常办理的政务事项,可采用设政务公开栏、印政务公开手册、开设咨询电话、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
办理事项人员到中心咨询或办理事项时,接触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如果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受理,如果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受理的事项,要及时告知或引导申请 1
人到应受理的岗位。对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事项,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应受理的部门。对首位受理人存在推诿、敷衍、拒受等不负责任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
办理事项人员到中心办理事项时,申请人如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时间内办结。即办件要当场予以办理;承诺件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上报件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上级部门,并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补办件或退回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而需延期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进行解释,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不及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实行服务承诺制
中心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要围绕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等向社会作公开而明确的承诺。即要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受理资料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因服务态度不好,服务承诺不落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
效率和工作秩序,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行政过错人进行责任追究,可作出训诫或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进行党、政纪处分。
六、实行超时默认制
凡中心办理的事项,如果超过承诺的办理时限而没有办结或明确答复意见,即自动视为同意或许可,中心必须立即办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