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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索票制度
为保证在购进进食品时,确何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特制订本制度:
一、初次与供货方交易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查时供货方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合法法有效的证件,并每年向供货方索取一次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由供货方加盖印章或供货方负责签名并署名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保存备查。
二、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地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三、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同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四、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萦取其他票证。
五、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好,保存备查两年,随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负责人签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