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_质量事故奖惩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5:45: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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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作用,又能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与处罚。质量处罚一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部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第五条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方法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法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 责任事故发生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据此,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 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 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第九条 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条 如发生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于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 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报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章 附则

本制度由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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