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_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5:39: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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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族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1号)精神和自治区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启动会议的要求,为推进和静教育县教育强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促进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及中小学落实教育强县工作各项措施,发挥各单位在实施教育强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实做好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和静县教育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实行权责统一,做到有错必究。继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努力推进和静县城乡互补、布局合理、均衡协调、资源优化、设施完备、师资合格、质量优良、管理完善的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责任目标

按《和静县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2012-2018年)》进程要求,完成教育强县的各项指标,基本形成较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我镇教育强县工作,切实做好学前“双语”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程度,确保全面达到《自治区对县(市)级政府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一)组织领导

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各社区、村要建立以社区、村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县教育强县工作责任制,在“两基”的基础上,要把教育强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社区、村全面承担教育强县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长效机制,抓好教育强县的各项工作。

(二)普及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

1、各社区、村要认真向辖区内村民、居民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和静县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免费学前教育和职业学生免学费、住宿费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其明确监护子女完成学前教育(3-5岁),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其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监督保证适龄子女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对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完成“双高普九”工作和教育强县工作规定的各项指标。

2、各社区、村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学前教育儿童、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数量及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下达《入学通知书》或《辍学生反校通知书》。对已经下达“通知书”仍不送孩子入学者,社区、村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社区、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责令家长(监护人)送子女入学,保证其子女完成学前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

3、各社区、村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贫困生入学问题,保证本社区、村学生入学率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学前两年教育普及率达98%以上(少数民族儿童必须达到99.6%),农村小学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8%以上,县城所在地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100%,高中教育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要求。

4、积极承担本社区、村所在幼儿园和学校相应的办学责任,加强幼儿园和学校安全、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其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成人教育工作

1、扫盲工作要坚持两个不动摇,即“一扫二堵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学文化和学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核实本社区、村文盲底数,对全社区、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认真登记文盲,全社区、村进行汇总统计,准确掌握文盲基本数据。

2、各社区、村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社区、村扫盲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切实落实扫盲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扫盲和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三年首培率必须达到90%以上;学校在承担扫盲教学任务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师资,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复盲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确保扫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

(2012-2018年)》和《和静县创建自治区教育强县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育强县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督促及时整改的。

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

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各社区、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建立本社区、村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本社区、村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社区、村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治区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自治区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情况,由县教科局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组织程序批准实施责任追究。

(二)各社区、村、“两基”成员单位及学校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本暂行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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