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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任制度
一、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 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自主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 和教师结构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 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学校和教师基于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按 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同时,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 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 程序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 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三、聘任双方任职期限固定,任务与酬金明确。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领
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务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聘任期满 后,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校方可依据本人表现、工作能力及岗位需 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则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充 分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它 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或地区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
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任务及工资待遇等,通常都要 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 原则。对符合条
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在聘任 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解聘的原因较多,有的是用人单位在聘任后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
件,有的是工作中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等等,已不适合继续聘任。由于 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任合同、解 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述,聘任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 任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照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