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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HSDFDZD-60-SC06
反违章管理规定
2009-3-31 发布 2009-3-31 实施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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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反违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工作,培养员工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安全理念,特编写本规定。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是企业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公司管理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职为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车间(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管理组织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把实现“无违章企业”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目标。
第三条 反违章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惩教结合”的原则,避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注重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各单位要重视《安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应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成绩与奖惩挂钩,促进员工安全素质和“三不伤害”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联责制度,按照概率论的原理,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违章的数量大大高于下级部门自行发现违章数量的,应视作下级人员的管理不作为,并对该单位领导给予联责。对于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
第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班组、职能部门反违章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反装置性违章工作,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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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章的分类及定义
第九条 由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讲,违章可以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第十条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十二条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第十三条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要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第十六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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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违章罚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培训、购置安全设施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支出。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
第十九条 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班组是电厂安全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反违章的重点单位,班组长应带领本组成员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检查并纠正违章行为,将违章情况记录在不安全情况记录本中。
第二十条 常见作业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
第四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一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见指挥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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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职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应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安监室,同时还应抄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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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常见装置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
第六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管理性违章现象被查处后,应及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四条 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管理性违章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常见管理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典型禁令规定了专项作业的违章现象,作为反违章的专项要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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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一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17)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18)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天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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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10)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18)酒后登高作业;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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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5)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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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15)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可燃气体检测仪。
(16)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17)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1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五)防止中毒、窒息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2)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进行工作。(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未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未定期检测。(7)使用没有定期检验的监测毒害物质的仪器。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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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火罩;(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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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控制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一)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二)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三)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四)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七)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八)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九)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十)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一)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二)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三)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四)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五)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六)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七)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八)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九)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十)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十一)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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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十三)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十四)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十五)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十六)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十七)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十八)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十九)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二十)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二十一)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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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典型安全禁令
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一)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二)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三)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四)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五)使用氢气,应执行GB 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六)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七)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八)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5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九)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十)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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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三)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养护;
(四)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五)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六)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八)在建工程“四口”防护必须规范、齐全;
(九)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十)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区域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一)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二)无证指挥、无指挥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准吊;(三)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四)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大件吊装”无吊装方案,现场无安监人员“旁站”不准吊;(五)各类吊物上方站人,不准吊;
(六)斜牵斜挂、埋入地物、粘连、附着的物件等不准吊;(七)机械安全装置失灵、带病时,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八)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九)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十)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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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焊”规定:
(一)不是电焊、气焊工、无证人员不能焊割焊;
(二)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三)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四)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五)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九)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十)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防腐施工作业等)不能焊割。
高处作业“十不登”
(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禁忌症的不登高;
(二)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不登高;
(三)安全帽、安全带、软底鞋等个人劳防用品不合格的不登高;
(四)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不登高;
(五)饮酒、精神不振或身体状态不佳的不登高;
(六)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的不登高;
(七)携带笨重工件、工具或有小型工具没佩工具包的不登高;
(八)石棉瓦上作业无跳板不登或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的不登高;(九)设备和构筑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附近没采取隔离措施不登高;(十)梯子没有防滑措施和度数不够不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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