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_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3:58: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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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九江港务有限公司船舶服务分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

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长或当班驾驶员应及时用无线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向调度或分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重就轻进行施救。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4、事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或协助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认真载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交接班记录,24小时(根据船舶所在位置)由当事人向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事故报告。

6、发生事故接到上报后,由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如实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事故及以上在10日内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9、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应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小事故处理按《船务分公司小事故处理标准》,一般事故及以上,严格按分公司规定和上级处理决定执行。

3、对发生事故隐瞒事实不及时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挽救损失,追加责任人直接损失金额的20%处罚,24小时内不提交事故报告,班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事故直接损失金额的10%追加船长和责任人的处罚。

4、如属船长、班组长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事故,按直接事故金额的20%予以处罚;

5、对所发生的事故分公司管理层应负管理和监督责任,一般事故以下,分公司负责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按直接事故当事人处罚金额分别给予40%、20%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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