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务员制度1_中国公务员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3:50: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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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务员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正在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政府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府,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虽经过这么多年的运行,但仍然很不完善。原有《条例》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环境变化的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亟待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完善公务员制度是作为一个与时俱进的现代政府,应该积极顺应新形势,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学习了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识,对其虽了解得不是很透彻,掌握也不很全面。但就我个人的认识,再加上老师的讲解,在这里有一些浅显建议和应对方法。不过我们现在仍停留在理论和纸上谈兵的状态,真正的公务员制度在实际社会中是十分复杂 实施起来又十分困难。所以,论文有不到之处还请指正和包涵。

针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制度,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才是国家公务员。这就是说,其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该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这些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这就使现行的公务员范围划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失去意义。实际上,这些机关都是掌握国家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就这一点来说,是相同的。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

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

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其次针对我国官员申报财产制度亟待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以下建议。在对中国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构想。

1、立法方式

如本文上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对国家廉洁政制的维护和对公职人员财产隐私权的限制,事关重大,应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此事亦引起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

2、申报主体的范围

确定合理的申报主体范围,对于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监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确定申报主体的范围,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有重点原则,二是有效监督原则。

根据有重点原则,财产申报的主体不应是所有公职人员,而只限于负责首长及一些重点部门的公职人员;至于哪些负责首长及部门的公职人员作为申报的主体,则应考虑是否符合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原则。

3、申报财产的范围

确定财产申报范围应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从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的规定看,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和债务。

4、受理申报的机构

通观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关于受理申报的机构,大都是享有独立监督职权的政府机构。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受理申报的机构可以分别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同时应将申报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

在受理财产申报时,受理机关还应当根据申报主体的级别不同进行具体的分工。即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不受理同级首长的申报,此类首长的申报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受理。如省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不受理本省正副省委书记、正副省长的申报,此类首长的申报,应由中央纪律检查监察部门受理。之所以如此构想,是基于对申报主体之财产和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的考虑,以防止同级首长利用职权在申报财产时对受理机关施加不正当影响。对于国家级领导人如中共总书记、国务院正副总理等等,可考虑在中央设一较为权威的专门机构予以受理。此种特别机构,可在党内、全国人大分设,亦可设统一机构,专理此项事务。

5、违法处罚

本处所指的违法,是指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身的行为,而并非因其财产来源方面的违法。因此,处罚的对象仅限于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之申报人;至于其财产来源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适用其他法律予以处罚。

从各国立法的规定来看,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处罚有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三种。中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中亦应含有此三种处罚。

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政府行为依法作为的政府,政府权力多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府,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

现下的公务员制度的不完美和缺憾是众所周知的,但就目前的我国现况而言,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他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它是一个很繁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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