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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中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概念(课本40页)
• •行政区划特点:政治性;地域性;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
(二)沿革1、1949-1954年2、1954-1966年*前3、1966-1976*期间
4、*结束以来
(三)现状
(四)原则
(五)变更及审批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次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产生和组成(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
(一)设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意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五节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产生、组成和任期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三、乡级人大主席团
四、乡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
第六节 人大代表(自习)
第七节 继续完善人大制度
一、坚持和改善中共对人大的领导
(一)党对人大的实行政治领导
(二)党组织不包办人大的工作
(三)党组织带头尊重和遵守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
三、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一)各级人大代表应经常联系本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注意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
(二)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知识,公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情况。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一)减少代表数量,优化代表结构
(二)加强人大的组织机构建设
(三)完善人大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蔡定剑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06
•林伯海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0
5•李正斌著:《人大感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0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乡级人大的职权
乡级人大主席团
1、乡级人大主席团的历史沿革
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79年第一次修改《地方组织法》
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
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2、乡镇主席团的职责
(1)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负责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3、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乡镇人大主席团性质不明确
(2)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地方立法比较混乱
(3)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不明确,工作举步维艰。
1、加强了人大的作用。
2、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
3、加强了代表联系工作。
4、便于及时、有充分准备地定期召开和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