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共11项)_11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9 03:1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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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 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傲牛铁矿。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 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 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 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第二章 警示告知内容。第四条

一、岗前告知

1.人力资源处与新进公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含聘用合同,下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 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 位、工作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综合部长方国强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公布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结果等;

2.生产部王德海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公司综合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 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危害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 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 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 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 危害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 部门应了解设备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 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⑴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⑵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⑷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第五条 警示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⑴ 术语 ①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②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 符号; ③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④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基本形式 ⑴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⑵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⑶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⑷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⑸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 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⑹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① 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 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② 《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 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③ 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设置 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①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 “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 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⑵ 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①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 令标识。②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 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③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 “ 戴防噪声耳塞”指令标识。④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⑤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 护镜”指令标识。⑥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 相应的指令标识。⑦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 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 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7.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⑴ 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 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 视具体情况确定。⑵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①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 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 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② 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 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③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④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⑤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 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8.检查与维修 ⑴ 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⑵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 修整或更换。

9.采购 ⑴ 各车间部门根据 GBZ158-2003 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供应处。⑵供应处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 规范的标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办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环办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办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训。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 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2.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 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3.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 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4.1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2 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4.3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4.4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 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5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 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6 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4.7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安全生产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5.1 安全生产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 的安全性、可靠性。5.2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5.3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 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 5.4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傲牛铁矿防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 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5.5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5.6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1.选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

2.采矿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及井下(地采)有害气体(CO、H2S等)。

3.选厂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粉尘、噪声;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1.粉尘,各矿1次/月,粉尘分散度1次/月,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各矿(厂)噪声一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各矿、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傲牛铁矿。3 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职责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5 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记录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附加说明

本制度起草部门: 本制度起草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批准人: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 新员工录入后,公司安全部将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的资料。

3. 这些资料将为员工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这些资料必须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4. 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5.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将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 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 以及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5.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5.3 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 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 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并防止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 面监督。

5.5 各车间负责配合安全环保办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 物资使用等工作。

5.6 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 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 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浸出车间-----正己烷 8.工作要求

8.1 培训 公司安全环保办,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 救援工作培训。

8.2 应急救援

8.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8.2.2 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 援。

8.2.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8.2.4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 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车间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8.3.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8.3.3 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 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8.4 应急物资管理

8.4.1 公司在浸出车间东临设有应急物资,内设有防化服、正压式呼吸器、防 毒面具、溶剂回收设,并设有专人管理.8.4.2 公司配备气体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 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8.4.3 浸出车间装有溶剂泄露报警装置、防护风机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或保养,可保障作业场所安全。

9.监督与处罚

9.1 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9.2 安全办监督车间对安全防护措施维护保养监督,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 安全环保办,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 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4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的,造成严重伤害 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10.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人力资源部、质安监督部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即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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