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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督查工作制度(送审稿)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督查工作,提高县委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汉寿县委督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
1、上级党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反馈
2、上级党委和县委重要领导批示及新闻媒体批评建议的调查处理落实;
3、县委全会、常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的落实;
4、围绕县委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研;
5、负责全县党委系统督查网络建设,搞好督查工作业务培训和指导,推进全县党委督查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6、接受省委、市委督查室的业务指导,承办省委、市委督查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7、县委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
二、督查工作方式
县委督查工作分为三种方式,即决策督查、专项查办和督查调研,根据情况及时编撰督查刊物。《督查通报》用于向县级领导和各乡镇、县直部门通报县委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专报》用于向上级党委和县委主要领导报告中央、省、市和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决策督查工作程序
1、拟定方案,立项审批
2、明确责任,联系协调
3、掌握动态,督促落实
4、综合评估,及时报告
(二)专项查办工作程序
1、登记立项,催办通知
2、协调交办,跟踪督查
3、组织办理,实地查看
4、综合情况,及时反馈。
四、督查工作制度
(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制度
1、立项。对县委全会、常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纪要》和领导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确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督查内容、办结时间,制定。
2、送审。将督查方案呈送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主要领导签发。
3、通知。按领导签发的要求,以县委督查室文件的形式下发至责任单位。
4、督办。按照分解事项要求定期对立项内容进行督查,逐项催办。对周期短的决策事项,随时督办,随时反馈;对周期长的决策事项及时督办,直至决策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如果承办单位逾期未报结果,下发催办通知督促其尽快落实。
5、核查。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县委决策落实情况,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6、反馈。通过《督查专报》定期向县委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县委决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县委中心工作督查制度
1、分类立项。对县委中心工作列入重要督查内容,分类制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2、请示报告。中心工作的督查主要是了解和反映情况,促使县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做到尽职尽责不越权,尽心尽力不错位。没有县委或县委领导授权,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也不代替职能部门的工作。
3、全面督查。在中心工作实施过程中,督查人员主动深入实际,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做到讲真话,讲实情,既报喜,又报忧,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真实情况。
4、及时通报。县委中心工作下达后,迅速督促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县委报告情况。适时向县委领导建议组织督
查,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5、提出建议。县委督查室可根据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向县委提出奖惩建议。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失误的,向县委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建议。
(三)主要领导批示件督查制度
1、办理程序(1)登记。接到县委领导批示件后,及时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含:收件时间、来文单位、文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转办日期、上报时限。(2)呈批。登记后,县委督查室应及时拿出办理意见呈送办公室领导把关,领导阅批后,对批示件原件进行复印,随即下发《督办通知》,将《督办通知》和领导批示件复印件转发承办单位,原件留存备案。(3)督办。批示件转办后,县委督查室要及时督促、准确掌握批示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按时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报告结果。(4)归档。批示件办完后,办结报告要及时整理归档。(5)保密。督查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领导批示件的内容和处理意见;不准在办公桌上随意放置领导批示件和办结报告;电脑储存的重要批示件的办结报告必须加密。
2、办理时限(1)县委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一般限定为20天,比较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县委主要领导有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2)上级领导和市委督查室批转我县办理的批示件按要求办理,及时上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批示件,向上级领导或市委
督查室说明原因,积极催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保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上报。
3、反馈要求(1)对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一律需承办单位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上报县委督查室(电子邮箱hsxwdcs163.com)。(2)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没有按程序办理的,报请县委办公室领导同意,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查办件,及时建议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3)坚持回访制度,有重点地选择已办批示件,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对批示件涉及事项进行回访。(4)及时向县委领导报告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对向上呈报的批示件办理报告,须经县委书记审核签发、加盖县委公章后报送。
中共汉寿县委督查室
201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