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_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23:39: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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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和监督中心各窗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责任自负的原则。

二、政务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调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相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各服务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或者

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实地勘察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实地勘察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

四、服务窗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赔。

五、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按照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

(一)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因审核人、批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集体审批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追究决策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承办机构或者经办人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情况,致使领导或者复核审查部门批准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追究承办机构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申诉、投诉、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舆论披露的案件;

(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发现和移交的案件;

(五)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发现和移送的案件;

(六)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

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

实、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可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取消当年度窗口和个人评优资格;

(五)行政处分;

(六)吊销《行政执法资格证》;

(七)按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立案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政务服务中心接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线索,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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