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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用电管理,杜绝或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环部负责协调临时用电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问题,对违反临时用电规定的部门有进行处罚的权利;公司电工负责厂区内临时用电的负荷平衡、拆接线、现场管理、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有拒绝接电或停止供电的权利。
第二章 用电票证办理
第三条 纳入用火作业管理的临时用电,必须先办理临时用电接线箱处的用火作业票。
第四条 电工负责公司内维修及有关部门临时用电申请单的填写。安环部负责厂区内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票的签发。用电工作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档,第二联由电工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第五条 临时用电票是准许接入负荷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配臵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用电设施,并按照电气人员的要求摆放临时配电箱、用电设备,敷设临时电缆。
第七条 电气人员负责确认公司内维修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用电设施及外部施工单位总的配电箱的安全情况;施工单位对其二级配电设备及用电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确保达到相应安全等级要求,并承担相关的事故责任;电气人员负责对所有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临时供电的具体操作必须由取得电工操作证的人员实施,外部施工单位必
须配备专职的有操作证的电工,并随身携带电工证,以备检查,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操作。
第九条 安环部签发临时用电票前,要对用电作业票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临时用电票由安环部、电工、监护人各执一份,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条 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然后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且二者有效时限应
一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必须接入施工单位总配电箱,不得严禁随意变更地点和内容,严禁随意增加负荷。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线路全部采用电缆,并按要求架空敷设(装臵区内不低于2.5米,跨越路面时不低于5.0米),在地面敷设时应有穿管保护,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用电线路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
第十三条 电线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绝缘包扎要防水,保持绝缘强度,并且不经受外力。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接线,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段保护的功能,对搁臵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性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五条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十六条 配电箱应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停用的设备必须断电,锁好开关箱。
第十七条 涉及危化品的电气及生产设备、管线、储罐及法兰片间应设臵可靠接地,管架上的物料管线,每隔200米须与管架接通并接地,管线间距小于100mm时,应在每隔20米及管线交叉处设臵接地。接地线的接点要用焊接,确实无法焊接的可用螺丝连接,对接地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因施工拆下的接地线,应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 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含插座)。
第十九条 在涉及危化品的生产装臵和罐区等防爆区域内,严禁使用刀闸开关控制用电设备。
第二十条 使用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电焊机应放臵在防雨通风处,不得靠近易燃易爆物。施工中的照明必须控制相线,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
第二十二条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电源进线处需设臵防护罩。
第二十三条 电焊机二次线(焊把线)应连接坚固,无松动,接
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
第二十四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小于0.1S,Ⅰ类(基本绝缘,附加保护接地)工具,必须使用三极带接地插接装臵。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安全电压)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双重绝缘,无保护接地)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第二十五条 凡工作地点狭窄、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及特别潮湿等环境(如金属容器内、隧道井内等)的手提式照明必须使用12V安全电压供电,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一、二次电源线均应采用橡皮护套软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长度不应大于3米,安全隔离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其它防爆场所用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第二十六条 在停电设备上工作,应断开电源控制开关,落实安全措施,不得触及其它带电部分。
第二十七条 必须带电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要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先断开电源,采取积极的救护,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二十九条 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先切断电源并经确认不带电后,方可工作,同时应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停电操作期间需要两人以上合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内不允许接用临时电源和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工作必须时,可安设安全电压的防爆灯具,电线应是橡胶软线,且无接头。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电机盘车,大容量电机连续启动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