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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识别及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整治,实现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规范管理、超前防范,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危险源指安全事故隐患(源)、劳动安全伤害源和其它危险源,以下简称为危险源。
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源),是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设备、管理缺陷和非常作业行为。
第三条
劳动安全伤害源,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可能造成从业人员伤害的设备、设施、作业、作业场所等。
第四条
其它危险源是指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库区;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承压锅炉和一、二、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变电、配电设备、设施;其它固有的危险源。
第五条
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整治责任的不同,危险源分为A、B两个等级。其中A类源点是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需由镇级以上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由村(居)、企业单位自行解决的为B类源点。A、B类源点的现场控制责任均在基层单位。
第六条
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和等级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安全系统工程,应组织作业者、专业科室、专业主管部门、安监等有关人员,对每个工艺过程、作业环节、设备设施、作业处所及管理现状认真进行分析、查找,必要时可采取检验、测量、化验等手段。
第七条
为提高对危险源辨识的科学性、严密性,应学会运用安全评价的方法对危险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生事故的几率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由各基层单位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排查出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力量进行梳理、分类和审查,凡暂时无法解决,被认定为属于危险源范畴的,应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危险源源点录入要求:危险源源点由村(居)等基层单位负责录入。各基层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对排查出的源点及时录入上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源点内容进行动态修改;对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需纳入危险源管理的及时录入;源点整改完毕后,及时纳入历史源点库。
第九条
源点批复要求:对基层单位录入上报的危险源源点,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源点等级、控制及整改措施等在7日内提出批复意见;需投资解决的,提交镇政府镇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条
对危险源源点要按照分类和等级,分层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固有的危险源和劳动安全伤害源,应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验检测、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培训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等方面使其处于受控状态。对暂时无法解决、纳入危险源管理的事故隐患,应着力进行控制,特别是带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应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主要负责人,努力消除或减轻其危害程度,并从技术、作业和管理三个方面严加控制,超前防范。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源点特别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上事故的A类源点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可靠性,必要时应进行修订。应急救援处置使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应加强养护和保管,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使每一个职工熟知与本岗位有关的危险源,了解和熟练掌握危险源源点和安全关键点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和防控措施,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增强他们的安全警觉性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同时纳入对新职和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内容,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照等级管理要求,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量化要求,逐级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对所有A类固定源点,原则上镇政府每季检查应不少于3次,安监站每季抽查不少于二分之一源点;对B类源点,原则上镇安监站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源点所属基层单位,对所有A、B类源点和安全关键点都要明确检查责任部门和检查量化要求。具体检查要求,各基层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源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明确,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源点或非源点实施检查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信息反馈,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预警。各基层单位要指定专人每天定时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浏览,接到预警信息后,单位领导要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检查人反馈。
第十五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利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形式,对源点控制状态、监控和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对失控和发生事故的源点、监控整改措施及检查量化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源点要进行重点解剖分析,找出倾向性问题,制定应对措施,循环改进提高。同时要加强对危险源控制状态的评估分析。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要指定专人于次月5日前对上月所有源点按受控、基本受控、失控和事故四种控制状态进行一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安监站要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对危险源的整治应与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把危险源整治作为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既要通过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既有源点的监控和整治,又要通过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发现新的源点。
第十八条
对危险源的整治应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主要负责人,并切实保证资金、技术措施和人员力量到位。对确已彻底消除的危险源,经镇政府安监站和基层单位共同组成评审组严格审查和鉴定后,方可予以销号。
第十九条
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专业责任和岗位责任。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源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危险源负有专业管理责任;有关作业人员是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直接参与和实施者,负有现场执行的直接责任;安监人员应加强对危险源录入建档、监控措施落实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责任制落实,各基层单位应建立责任体系,实行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各级领导要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密切关注,防止人员伤亡以上事故的发生,其绩效要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危险源等级、分类标准的都要及时录入上报;凡危险源检查都要纳入日常干部工作定量中,对检查不到位、定量未完成的干部要在逐级负责制考核中给予失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因隐瞒不报、管理失控、整治不力而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