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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塑钢门窗等建筑构配件实行进场复试制度的通知》
长城乡质字〔2001〕19号签发人:刘海山
各建设(开发)、施工、装修、监理单位:
根据近年来各种建筑用塑钢门窗等构配件质量差和不稳定的现状,为确保建筑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用的塑钢门窗建筑构配件实行进场复试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和二次装饰、修饰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的塑钢门窗、水暖阀门及管路连接件,塑料管材、水暖气包片、低压电气插座、开关等(以下简称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复试检测。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配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纳入认定、认证、准用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书。
三、每个单位工程按不同品种在场材料中,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随机抽取试样送检。
四、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且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等级的配件各抽取一组;门窗一组三樘,其他各一组,管材一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抽检两组。
五、检测内容为:塑钢门窗的风压变形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 阀门及管路连接件:耐压力;
气包片:耐压力
管材:耐压力、耐冲击;
电气开关、插座:分断容量、正常使用寿命。
六、凡未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已用于工程的要限期拆除,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凡未实行上述构配件进场复试制度的工程不得验收,质量监督站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八、上述构配件检测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试验费用,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试验费用。非疲劳和破损的合格试件,检测后方可返回工程使用。
九、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上述构配件的复试检测工作。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