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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岭镇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责任
1、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3、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均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
4、各岗位员工为本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
5、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教育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除课任教师上课时间之外,学生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均由班主任老师负责。)
6、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学生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和班主任负责。
7、学生在课堂上的安全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间接责任
人。
8、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炊事员、采购员为第二责任人。
二、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安全职责
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
3、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5、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各处室主任安全职责
1、在各自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所属的各部门、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教学楼、档案室的安全;并负责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
(2)、教学教研处:负责实验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的安全,并负责教师及所属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3)政教处、少先队:负责广播室、体育器材室、体育设备和各教学楼教室的安全。并负责学生、班主任的安全教育培训等。
2、定期召开所属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研究本处室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方法和隐患整改意见。
3、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学生到多媒体教室或外出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5、在学生上下楼梯比较集中的课间操和放学时,应合理安排学生的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教师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6、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防护,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每年组织1-2次紧急疏散演练。
(三)班主任安全职责
1、根据学校安排和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学生了解学校的安全制度
和安全规定,使学生掌握一定自救、自护技能,提高意识。重大节日前和放假对学生安全提
出明确的安全要求。
2、要安排好课间操出退操,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教育学生按顺序上下楼,以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3、要经常对教室的门窗、电器、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
抓紧时间解决。
4、如遇突发事件如失火、地震等,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班级及时观察险情,并组织学生
严格按照学校应急预案,进行有序的疏散。
5、如平时遇学生之间发生矛盾,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疏导,避免矛盾进
一步恶化;对于缺勤的学生要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原因。以上两种情况都要及时向学
校汇报,说明情况。
6、一旦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
救护,并通知学校和家长,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值班人员安全职责
1、行政值班人员负责安排当天值班教师及值班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人、定点、定时间、定职责”。负责当天安全、纪律及学生就餐秩序、偶发事件处理等事宜。
2、值班教师依照行政值班人员的安排,维护出退操、课间、午间安全和纪律,发现并处
理安全纪律相关问题。执行安全问题上报制度。
三、安全责任追究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个人财产的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校内安
全事故,要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一)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由于学校责任造成师生死亡、火灾损失在5万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等,要依次追究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安全责任人,主管副校
长,校长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要依次追究有关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处室主任,安全
责任人和主管副校长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发校长基金,取
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三)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要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责成其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和学生受伤害程度给与必要的行政处
分,扣罚校长基金,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工作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由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或因患严重疾
病学生要救治时,不积极组织救治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
学校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