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_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免费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22:3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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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做到把劳动保护用品管好、用好,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辅助作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是生产过程中必备的条件,属生产资料的范畴,不是生活资料和福利待遇,是国家无偿发给工人劳动中的劳动用具,属公有财产,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保证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必须把这项工作与改善生产环境及劳动作业条件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单纯以发放防护用品来代替改善劳动条件的不正确做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在册职工、合同制职工、合同工、季节工、劳动服务公司的厂在册职工、但不适用于专职消防队员、保卫干部、人民武装干部。

第四条根据劳动状况和国家规定发给职工个人在生产中使用的防护用品,职工在上班时应按发放标准穿戴,并爱护和节约使用,技安环保处、各级工会组织和各有关车间部门有权督促检查。

第五条外单位实习人员和技工学校、中专学校及其它到厂的实习生及各类到工厂各生产岗位上参加工作者,需按所到岗位的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得上岗工作和学习。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由派出单位发给,不能发给的由我厂根据岗位的需要发给,派出单位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职工调离本厂(包括自愿退职),由技安环保处按本人所领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折款,交财务处后,方能办理离厂手续。

第七条职工在厂内变换岗位工程时,应在《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片》上填写变换工程情况及日期,并由原车间(部门)把卡片转到新到车间(部门)。

第八条职工变换工程后,应按新工种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享受劳保用品,不该享受的用品交回技安环保处或按使用期限折价后到财务处交款。

第九条旷工、病假、事假、产假、疗养、探亲假、文化补课、职业培训,办理护理假及各种休假时,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顺延,并记入卡片。

第十条技安处应按时编制工厂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含开远分厂部份用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每月应根据库存情况结合发放需要,编制预算表,由供应处按预算负责购买发放。

第十一条劳保用品的领用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片》由技安环保处统一办理签发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技安环保处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结合工厂实际,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种范围及标准见附表。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八四年制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附劳保发放标准表:

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经费及管理事项的管理。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

1.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由厂技安环保处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管理,并督促检查实施。

2.厂控安全技术措施由计划处统一平衡纳入技术措施计划。

3.生产场所安全隐患、零星整改措施项目由各分厂及有关处室根据国家和厂劳动保护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项目,计划方案,报安全环保处审核后实施。

4.工业建设物保安措施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设计、基建施工部门按“三同时”规定负责同时完善。

第三条管理内容与要求

1.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⑴安全技术: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等。

⑵职业卫生:以改善有害职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消除噪声等。

⑶房屋设施:为保证职工劳动卫生,必须设有更衣室、浴室、女工卫生间等。

⑷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方面,如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展览等所需的设施。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⑴厂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安全环保处呈现报厂长审批评定,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⑵零星安技项目由分厂、分公司、部门于每年三季度末向总公司技安环保处报送下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含自定零星项目计划)。经技安环保处审核,汇总呈现报厂长批准立项。

⑶凡构成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都应有工程设计、预算、决算。

3.安措费管理

⑴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由计划、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渠道和比例计划安排落实。

⑵一次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计划处统一掌握控制。

⑶一次投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由技安环保处审核掌握,在年度计划经费内开支。

⑷ 一次投资5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和临时隐患整改措施费用,由各单位安排,报厂备案。⑸ 工业建筑物保安措施费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安排落实。

⑹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国家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规定的范围统计。

4.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⑴ 厂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技安环保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⑵ 零星安技项目由技安环保处和使用单位检查验收。

⑶ 安全设施设备由所属单位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纳入设备管理,纳入设备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⑷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投产三个月后,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价。

5.严格贯彻“三同时”规定

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做到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⑵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三同时”原则同时完善。

第四条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主管厂长负责,技安环保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与考核。

2.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属于科技成果管理,其中社会效益大、实际效果好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本制度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对违反本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者,按本标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已建成的生产线必须按照GB50089-98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改变不安全状况。

第二条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大多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条工厂应从工艺、设备、环境、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安全装置,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 开工

1、经批准新建的生产线施工前和竣工后,工厂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经批准,工厂由于增加品种、扩大生产能力新建或改扩建的生产线施工前和竣工后,工厂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宴请,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

3、工厂在大修或经较长时间的停产后复产前,必须由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厂长或生产副厂长批准开工。

4、复产或竣工检查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工厂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必须符合GB50089-98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定的要求。

4.2、各种设备、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试运行记录。压力容器、计量仪表和生产器具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标定,并有检定、标定合格证。

4.3、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和消防等设施必须完整有效。

4.4、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4.5、有完整准确的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

4.6、生产区域及工房内外应整洁有序。

第六条生产

1、生产前,操作者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按规定做一次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生产。

2、工厂应根据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

3、工厂的危险生产工序宜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生产,夜班作业不应超过零点(工艺规定必须连续生产的除外)。当出现狂风、暴雨、雷电、地震等恶劣气候情况时,应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认真贯彻执行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需要变更时必须书面申明理由,报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审批。

5、工厂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时检查,发现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对危险工序的温度、压力、时间、药量、砣重、转速等工艺参数,除在工艺规程中明文规定之外,还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6、工厂从事危险品生产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6.1、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合格证。严禁无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危险的关键岗位(如雷管装配等),必须配备思想、技术、身体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

6.2、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正确地使用消防与安全设施,当发现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6.3、操作中要做到严、细、稳、准,对危险品应轻拿轻放。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报告班组长,事后作出完整的记录。

6.4、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严禁脱岗、串岗、倒小班,严格将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通信设备带入危险品生产区。

7、工厂的危险工序不应实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奖励制度。

8、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工(库)房,需要进入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限制一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数。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护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烟火和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9、各种设备、仪表、工具和计量仪器,必须严格执行预检预修和定期校验制度。

10、危险品生产必须有严格的供水和供电制度,并制订停电停水后的安全措施。消防用水不得低于规定压力和水量,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水措施。危险性大、上下工序失去联系容易发生事故的岗位,必须保证通信设备、联系信号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况。

11、危险品生产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工艺要求。

12、产品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包装规格,粘贴明显的标志。生产工房内的存药量不得超过该工房设计规定的最大存药量。成品应及时运送到转手库或成品仓库储存。生产工房不得进行组批,严禁作为发货的场所。

13、严禁将危险品直接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定期检查清理;地沟、沉淀池和检查井内的危险品应定期清理,并进行安全处理。

14、转换产品生产时应根据转产前后两种不同产品的性质采取预防措施,作好停工清洗、安全处理和开工检查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符合要求后方可转产。

第七条停工

1、工厂应根据本厂设备状况、产品性质以及停工时间的长短,制订有关停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2、长期停工前,工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必须按规定分别送入库房贮存。废弃的危险物品要进行妥善处理和销毁。工房内外所有设备、罐槽、地沟、风筒及管线要进行彻底的清理,并经生产副厂长和技安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

3、每日停工前,应按规定将作业场所及设备清理干净;放置好工具、仪器和量具;半成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切断热源、水源、压缩空气、电源;闭好门窗。

4、在停工期间应指定专门的安全值班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第八条定员定量

1、危险工(库)房及工作岗位,均应规定工(库)房内的总定员,总定量及岗位的定员、定量。

2、确定工(库)房内的总定量,必须符合GB50089-98的规定,抗爆小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应根据抗爆结构的抗爆强度确定。

3、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由工厂工艺技术部门提出,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4、定员、定量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科研试验和技术革新的安全技术规定

1、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在生产线上进行科研试验或技术革新。当科研或革新取得阶段成果,需要在生产线进行批量试验时,应事先全面地收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安全评价,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审查批准后实施。试验工作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2、有危险的试验作业应采取遥控、遥测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人身防护措施。

3、试验用的设备、工具和计量仪器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试验场所应符合整洁生产的要求。试验中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4、参加试验的人员必须了解产品性质、试验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5、试验和试生产的开、停工,应符合“开工、生产、停工”的有关规定。

6、当改变试验方案中某些条件和参数而可能改变安全状况时,必须事先做出书面变更报告报总工程师或生产副厂长批准。

7、科研、革新的成果应用于正式生产前,必须按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制订出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8、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执行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兵爆(1992)7号文件“关于严禁在民爆器材行业中非法进行技术转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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