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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我国农民增收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林瑜胜
[摘要]农民收入问题关系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中央连续出台“一号文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农民增收的外部空间逐步打开。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民增收目前还受到土地制度、农村财税和金融制度、农产品流通体制、劳动力市场制度、户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合作组织建立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稳定的农民增收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农民增收 制度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农民收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近年来,随着中央多个“一号文件”的颁布和推行,农村发展问题受到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农民增收的政策环境有所改善,外部空间逐步打开,但稳定的农民增收仍然受到诸多制度性因素的制约。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增收制约因素的问题开展了很多研究。进入农业发展新阶段后,在加入WTO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下,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越来越小(赵瑞华,河北经贸大学)。大量的扶贫款、临时的“送温暖”只能缓解农民眼前的困难,却无法解决农民的根本问题(刘韬,人民日报社)。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增长放慢影响农民增收,非农收入的减少也与全国大气候及乡镇企业发展不景气有关系(葫芦岛农村调查队,辽宁省)。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成本过高导致农民增收缓慢(李春亭,山东省)。我国农副产品保鲜技术落后,导致大量已经生产的农产品腐烂和浪费,质量下降导致国内外销售价格下跌,使农户受到损失,严重影响种植业收益(马继军,西北工业大学)。我国农产品规格标准只有尽快和国际接轨,才能在国际国内贸易中占据优势,扩大出口,也是减少中间环节损失、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保障(李里特,中国农业大学)。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束缚了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这二者都确认“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村和乡镇究竟谁能代表这个“集体”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农民个体虽然名义上属于集体,但实际上却无法对自己手中的土地进行处分和收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确立和实行进一步固化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即农民拥有所分配土地的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当前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农村土地闲置开始出现。由于没有处分权,农村土地的流转十分不畅,妨碍了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除此之外,近年来失地农民问题的不断出现也与土地产权的不清晰有关。正是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导致了失地农民在土地处分话语权上的失语,无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大量失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后,收入来源载体消失,增收难度越来越大。
二、现有的农村财税和金融制度对于农民增收的支持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基础一直十分薄弱,农民收入徘徊不前,农民增收难度不断加大,其中与我国的农村财税和金融制度对于农民收入增长的支持度不够有很大关系。
1、农业财政支出总量偏低,结构不尽合理。
“十五”时期,“三农问题”进一步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逐年增长,但是与我国农业薄弱的基础地位和宏大的发展目标相比,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十五”时期,国家财政农业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分别为2000年7.75%,2001年7.71%,2002年
7.17%,2003年7.12%,2004年才略升为8.28%。此外,农业支出的60%-70%左右被用于行政开支部分,直接用于流通领域的补贴也存在过高的问题,而和农民收入增长密切相关的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财政支持力度严重不足。1998年以来,政府支农投入中,每年用于粮、糖流通的补贴占政府农业支持总量的30%以上,而一些关系农业发展大局和农民增收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项目,如农作物品种改良、重大病虫害控制、农业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农村食品安全保障、农村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等,却缺乏足够的投入。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教授萧灼基2006年4月16日在“新农村基本建设优化论坛”上曾呼吁说,国家应该加大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萧灼基说,由于农民经济力量薄弱,难以承担巨额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议“十一五”期间大幅度提高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
2、城乡分离的两套税制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合理增长
2000年开始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从税收负担看,在没有免除农业税之前的农村地区,农民税负普遍高于城市居民。现在城市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上调到月均1600元,而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月均收入仅为271.25元,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行业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利润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税制上的不平等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农民收入的合理增长。同时,已经有不少事实显示,农业税免除后,农民负担的减轻程度并没有预想中的那么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2004年农村增值税税款和车辆购置税等税收,有将近5000亿元,约占农民总收入的15%左右。由此可见,农业税免征以后,农民仍然承担着一定的负担,而且与城镇的居民相比,相对于享受的公共产品的服务而言,也是不对等的。从基层财政来说,因农业税免除带来的基层财政收入的不足已经有向农民变相转嫁的迹象。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民来说,农业税是可以不交了,但其他各种名目的收费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又纷至沓来。农民增收的预期面临着新的考验。
3、农村金融体制支农不力
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针对农民个体通过资金扶持,扩大非农产业收入,但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支持农民增收的考虑明显不够。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虽已形成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业发展银行更多的是为政府采购提供资金,根本不与个体农户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农村商业银行也因为利益的关系正在逐步撤出农村市场。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减员增效”的呼声中,农村商业银行设置在乡镇及其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仅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就减少支行及其以下机构5043个,减少12.43%。据统计,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4万多个,这种撤并目前还在继续。对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大多数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是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垄断性供给。可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农村信用社也走上了撤并机构之路。2002年底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总数为35168个,比1990年底减少了39.57%。
除此之外,仅存的农民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扶持的最大依靠——农村信用社,目前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经营中“商业化”倾向十分严重,信贷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常
常难以得到急需的贷款。
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6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83.8%,但农户贷款覆盖面仅为25%,多达3/4的农户没有享受到农业贷款。近年来,随着中央几个一号文件对增加农民收入问题的重视,这一现象才开始有所改观。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593亿元,比年初增加2098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532亿元,获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服务的农户数为707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57.6%,受惠乡村人口有3亿人左右。
三、价格机制扭曲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导致农民利益不当流失
2006年底,山东、广东、北京等省市的粮油价格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专家解释说,此次粮油价格上涨实际是一种“恢复性”上涨,属于价格正常波动范围。“恢复性”就说明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粮油价格实际是处于一种低水平。这次上涨不过是对扭曲的价格的矫正而已。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推行了十几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农村市场经济水平仍然不高,突出表现就是农产品的流通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导致农产品的价格一度或较长时间的扭曲,农民的应得利益遭受损失。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发育不足,市场分割明显,价格集中生成的机制尚未形成,大量集贸市场生成的价格信号刺激资源生产的市场化配置功能十分微弱,农民个体对市场价格信号也没有形成快速的捕捉和反应能力。同时,农民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相比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没有影响农产品价格的话语权。因而农产品的流通往往是在价格扭曲的背景下实现的。现在来看,农产品收购价格较过去几年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相对价格大幅度增长的农村工业品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依然很大。种子、化肥、农药和农膜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的大幅度增长导致农产品生产成本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各种“创优”“达标”或其他形象工程,还不时推出限制农产品销售的措施,不仅损害了农产品自由流通机制和农产品价格市场机制的建立,也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南京、郑州等地禁止瓜农进城卖西瓜的举措就曾引发社会的强烈质疑。
四、带有歧视性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户籍制度约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三部分组成。在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是农业收入)相对固定或增长缓慢的情况下,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农民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据统计,2002年,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约为5278亿元,其中,约有3274亿元返回了农村,接近于当年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的全部财政投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2006年前三季度,农民务工带来的工资性收入人均为948元,占中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的34.3%。由此可见,农民的务工收入对于农民的增收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可是目前我国现存的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对于农民仍带有较浓厚的歧视性色彩。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和部分省市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做出了许多修改和放宽措施,但农民进城务工在就业机会、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歧视性的规章制度。
和歧视性劳动力市场制度紧密相连的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因应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根据我国目前每亩耕地投入的劳动力计算,农业只需1.5亿劳动力,还剩余2亿多农村劳动力待业或隐性失业于农业。不仅如此,由于人口增长的巨大历史惯性,2010年前,我国农村平均每年还将新增劳动力约635万人,累计约6400万人。作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主渠道的乡镇企业,则由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
业增加的原因,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大幅下降。这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必须去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茫茫城市,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兄弟始终只能是城市中的“边缘人”:城市需要的是他们为城市工作,但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一切福利待遇和他们是无缘的。
五、缺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的增收基础十分脆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民政部统计,至2005年1月底,在已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473.3万村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同期增长35%,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同时,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医疗保险也有了较大进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但这些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土地养老,养儿防老的局面,也没有从根本上加固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因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覆盖面低、保障水平低的“两低”问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存在报销门槛高和报销比例低的“一高一低”问题。在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急剧增长的今天,一个农民的一年的收入很可能生不起一次不算很大的病,交不够孩子普通大学的一年学费,更别说养老问题了。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农民的增收基础就危如累卵,脆弱不堪。
六、低水平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程度使农民增收犹如孤军奋斗
目前,中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阶段,农业发展、农民增收面临着空前的困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竞争激烈和瞬息万变的市场,作为个体的农民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如果农民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充分利用合作组织的力量,而单枪匹马地闯市场,市场风险和机会成本将大大增大。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有可能有效地去跟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谈判,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争取合理的经济利益,增加自身的收入。据了解,在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销的产品占60%的份额。丹麦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经销。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市场份额的95%、78%、70%。在美国,4/5的农场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80%。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农村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大有可为。据农业部2005年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超过15万个,合作组织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数据显示,加入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要高出10%到40%。但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仍存在覆盖面不高、组织自身松散、成员权利义务分担不清等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农村合作组织既不是企业实体,也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就面临着法律地位的尴尬,导致合作组织难以以独立的法人身份与各方主体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其活动的正常开展,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不顺,农民增收就难上加难。
七、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农民增收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据初步统计,现在全国约有92%以上的乡镇和86%的村开展了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但在经济发展至上的理念引导下,近年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特别是一些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由于文化经费有限,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几乎陷于停滞。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经济发展是相互借力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仅影响着农村的文明程度,更影响着农民落后生活方式的革新和健康消费习惯的养成,进而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有序增长。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惠农和支农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随而来的是农村居民生活观念的大转变。这种转变有好的方面如效率观念和市场意识的增强等,但一些不良和落后的观念也在农村重新兴起,农村残留的旧风俗、旧习惯也有升级加码之势,特别是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这两种陋习尤盛。如今,不光是婚礼、老人做寿、丧事、孩子满月、盖新房等活
动,就连孩子升学、周岁也开始大摆宴席,大宴亲朋。酒席越请越多,排场越搞越大,一年辛苦所得所剩无几。有些地方甚至开始流传“儿子结婚,老子发昏。一堆外债,何年还清”的说法。许多农民面对开支越来越大的人情往来,也不禁生出“礼金猛于虎”的感叹。笔者去年回安徽老家农村过春节,对当地明显超出收入水平的消费习惯十分震惊。熟人见面,递上的香烟都是软盒中华,而婚宴用烟也是当地最贵的近20元一盒的本地香烟。可是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不过500元!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特征之一,如果仍由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的陋习在农村蔓延,农民的收入增长将又要被戴上一个沉重的枷锁。
参考文献:
1、米强:《我国农业财政支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农业经济,2006年第9期 2、国鲁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南方农村报,2006年9月22日
3、朱健、陈清浩、李俊杰:《以农民合作组织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南方日报,2006年9月27日
4、国际在线:《中国着手在农村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林瑜胜,1975年生,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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