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_论善意取得制度论文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20:57: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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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XX 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善意的内涵界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如果受让人取得动产与不动产时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则其心态不符合社会的一般诚信观念,不能谓其善意。明知即为恶意,此点毋庸置疑。如果受让人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并且无过失,则为善意,亦无争议。但是,如果受让人应当知道而过失不知真实的物权状况,由于涉及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在是否为善意上则存在分歧。

在立法上,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善意的内涵不包括对过失的要求。如《日本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

明知土地登记簿之不正确时,为非善意。与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同,因重大过失之不知,不妨碍民法典第892、893条规定的适用。善意的成立不以受让人事实确已查阅土地登记簿为前提,只要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况对其权利取得为支持时,即可成立其善意。[Sl我国有学者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只要受让人不知登记权利不是真实权利,就足以构成善意,至于不知的原因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91也有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对登记的信赖即为善意。受让人成立善意,必然要求其在交易之前查阅登记簿,了解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状况,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如果受让人怠于查询,则推定其不构成善意。㈣笔者认为,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誉的支持,登记的公信力比占有的公信力强,而且《物权法》第l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而受让人只要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即构成善意,但这种信赖应是合理的,尽到普通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那就是在交易之前查阅登记簿,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并不难,却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避免对真实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果受让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重大过失,为非善意。

综上,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内涵应界定为受让人于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真实物权状况的主观心态。

二、善意的认定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 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善意取得的设立是为了平衡交易中财产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很明显,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会使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如果不适用则会使受让人丧失所有权,这些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各国民事立法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设立了严格的要件,在司法中也是严格要求。通过归纳梳理可以得出,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际运用过程中,主要问题不是对“善意取得”的认定,而是对“善意”的认定。笔者认为,对“善意”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二)善意的主体标准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的是受让人的善意,至于让与人是否为善意,则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即,假如出让人是恶意,但受让人为善意,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出让人为善意,只要受让人不是善意的,同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由代理人代理的民事行为

在委托代理中,在原权利人委托出让人代理自己的所有权与受让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知道出让人并非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且出让人的意思表示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的,善意的主体仍然是受让人,仍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受让人由其代理人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中,代理人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 权限的,如果被代理人是恶意的但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仍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时间应当以受让人取得物权、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时为标准;在实际交付中,判断善意的时间应当以受让人实际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为标准。另外,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所有权出让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一定期限或达成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应该以所有权让与时为标准,而不应该以期限、条件达成时作为判断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这是出于维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而考虑的。

对于不动产而言的善意认定的时间要件,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不动产申请登记时间为标准,一种以登记完毕时间为标准。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以登记申请的时间为准。因为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就是保持原不动产物权不变,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推定。因此想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在权利人试图保护其原不动产物权的时候适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申请的时间即是善意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善意的,对于之后的情况,不应当妨碍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这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

(三)“无过失”是否应该成为认定善意的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的判断标 准,但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明确规定:“房屋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即推定买受人为善意,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这一规定无疑为善意取得制度中无过失要件的适用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

笔者认为,“无过失”应该成为认定善意的要件。虽然笔者也同意从“善意”的本来涵义上来理解,是不包括无过失条件的,但是,为了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同时兼顾原权利人的利益,受让人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同样两个善意受让人,一个没有过失而不知晓物权的真实信息,一个由于重大过失而不知晓物权的真实信息,如果判定这二人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相对于第一个善意受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于原权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况且如果大多数人都秉承这种理念,人人都可以不进行基本的调查而受让、出售标的物而不用担心物的所有权问题,势必会致使善意取得制度得到滥用,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进而影响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无过失”作为确认善意的一个要件。

确认无过失作为善意认定的条件之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采用“无过失”要件还是“无重大过失”要件呢?笔者认为,无过失要件未免太过严厉,如果采用无过失要件,则会加重受让人的负担,因为受让人为了避免过失而不知,必须支付过高的调查成本,査明交易情况后才敢与出让人进行交易。如此一来,未免对受让人的要求过于苟刻,同时这样会影响交易的效率,跟现代社会商业交易的节奏不符,甚至会阻碍交易的达成。另外,从占有推定的角度而言,受让人看到出让人占有标的物,即可推定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无过失要件则跟占有推定制度相悖。而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中,通常是信息量相当充分,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通人的注意,但受让

保护。对此外形的信赖亦应该由法律予以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该种主张为学者Meyer Fischer倡导:(4)法俸特别规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根据社会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种主张主要由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倡导:(5)占有效力说,认为依照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占有作为公信力,故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第三人善意从占有人处受让动产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至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一般认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从事交易的一方往往并不知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不可能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核实是否为对方所有.适用善意取得,可以免除其心理上负担及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可以放心大胆的从事交易,这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物自身的经济价值.一方面,承认交易有效,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所有权,可以免于善意第三人受所有权追及:另一方面,善意取得通常都是因为无权处分而发生的,正因为原权利人可能忽视对物的财产权利,才出现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的第三人愿意取得该财产,表明善意第三人更愿意利用原物,原物在善意受让人手中可能比在原所有人手中更能发挥其利用价值,因此法律选择保护善意受让人对原物的权利而不是原所有人,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原物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二)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实践意义

重新构筑善意取得的内涵,尽管我国理论界及实践界均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著述及文章也比比皆是.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却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善意取得(gutglaeubigerEzTerb),亦称即时取得,谓动产让与人纵无让与之权利,以所有权之移转或其他物权之设定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梅瑞琦、汪淑华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之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以上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善意取得财产及后果方面进行论述,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受让人善意问题.有学者将善意取得概括为:即如果第三人对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或者不应知情时,其对标的物的取得即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该定义从受让人的主观态度来构筑善意取得的概念,着眼于第三人的善意即对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或者不应知情,自有其合理之处。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善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善意取得制度确定的法感情基础和价值判断正当性的道德源泉.在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作为受让人善意要件的内在性质铸就了该制度所以受法律保护、社会承认的基石。

四、结语

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繁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善意取得制度使用的频率日渐增多,虽然《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仍存在缺陷,例如将不动产列入保护的范围、未明确盗赃物遗忘物是否适用该制度等,但是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建立健全和学者们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更深入研究,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指日可待,必将对更好地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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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kind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XX Abstract: the good faith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how to define the connotation, reasonable determination of good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very important.However, China's “property law” lack of good definition.Acce to the system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ursuit of good faith.Bona fide aignee should acquire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is not due to gro negligence and the real status of the subjective state of mind not right.In good faith.Firstly based on the credibility based on poeion and registration presumption of fact of the aignee bona fide, and complemented by other objective factors, as is sufficient to identify the non bona fide aignee, then the presumption of good faith.On the other hand, is recognized goodwill aignee.This paper mainly wrote the three part, the first part is to define the meaning connotation;second part of good identification;the third part in the system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in the value of.Key words: goodwill;goodwill;recognition;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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