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_政府对旅游经济的管理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20:47: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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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它为人们分析经济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尤其是在一个新旧体制转轨的国家中,它更有用武之地。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党和政府提出要在本世纪一二十年代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政府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给我国政府管理中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法治与德治关系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所带来的启示。

一、从体制及制度的创新上加大反腐力度,同时不忽视思想教育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有三个假定:①人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即人不仅追求财富最大化而且也追求非财富最大化。非财富最大化动机也常常约束着人的行为,它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经常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但是,实现非财富价值不能总是以牺牲个人财富为代价。制度能够改变人为其偏好所付出的代价,改变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的权衡,从而使理想、意识形态等非财富价值在个人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②人是有限理性的。诺思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环境是复杂的,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认识环境的能力。③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很微妙的、隐蔽的手段,会玩弄狡诈的伎俩。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机会主义动机常常是和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机会主义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机会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可被看作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出现了三次腐败现象泛滥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价格实行双轨制从而造成官倒、私倒十分猖獗。第二个时期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土地市场的不健全及土地产权制度发生滞后,政府官员们掌握了土地的批租权力,从而出现了许多权钱交易和官员的腐败。第三个时期是近年来我国国企改制和产权改革中出现的腐败。从以上三个腐败现象大规模爆发的时期可看出: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官员们有了腐败的可能,官员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所以反腐败应主要以制度为主,教育为辅。

反腐败应从体制及制度的创新上下功夫,从根本上消除寻租及设租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并不增加任何新的产品或新财富,而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一部分的社会财富装入私人腰包,寻租导致了不同政府部门及官员争权夺权,从而影响了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寻租还妨碍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降低行政运转速度甚至危及政权稳定。寻租活动是政府干预的产物,没有政府干预就没有寻租活动。所以寻租与设租是紧密相连的,没有设租行为的话,也就不可能有寻租活动。为了遏制寻租行为,我们可以加强舆论监督、变革制度结构等。另外,在政府决策中用委员会表决的民主方式能够比其他方式更能减少寻租活动造成的资源浪费。针对设租行为,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反设租:一方面,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并对设租者严厉惩处,与此同时,清除超法律因素对执法行为的影响,提高设租者受查处的概率。此外,还应建立激励性的公务员薪水制度,薪水的提高能相对降低设租行为带来的超额收益,也能提高设租活动的机会成本,使公务员主动抵制设租活动的诱惑。只有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或用制度的力量才能抑制或最大限度减少权钱交易、寻租和设租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规范公共部门的职能范围,削弱政府官员的公共权力。当然,仅仅依靠制度来反腐败是不行的,黑格尔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由于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既追求财富最大化,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再加上制度也有失灵的时候,所以我们也不应该忽视思想教育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廉洁行政的保障,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心治”。我们应培养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美好的行政伦理理想目标,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信念和价值观。

二、法治与德治并重,两者缺一不可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特征,它明确用奖赏和惩罚来规定人的所作所为,社会越复杂,正式制度形成的收益率就越高。诺思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约束体系中,非正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约束的[3]。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成功的意识形态可以有效地克服搭便车的问题,意识形态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的费用以及实施其他制度的费用。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也是非正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的价值观念规定着制度,不同的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制约了不同的利益追求机制与方式。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只有量的差异,而没有本质的不同。在现代社会中,正式制度总是和国家权力及组织联系在一起,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是正式制度的代表。非正式制度是无形的,这使得非正式制度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发挥作用。正式制度只有在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当然,非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性发挥,也依赖于正式制度的支撑。

目前我们国家政治领域中存在的许多弊端,其产生的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人们随意违背宪法,践踏宪法,人治现象突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对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为之提供秩序,而行政权的加强必须有相应的控制、制约机制的加强与之伴随。否则不仅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秩序,而且还可能破坏已有的秩序,导致新的混乱,损害市场主体的权益,阻碍市场经济的发生[4]。所谓科斯定理,就是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法律制度极其重要。市场经济就是有效的产权制度加有效的法律体系。当前随着我国非帕累托型改革地深化,社会情况变得日益复杂,正式制度的收益率也随之增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当然,任何正式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的辅助作用。法律离不开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维持和执行依赖于人们在道德上的共识、认同、确信和尊重。道德原则是制定正式规则的规则,法律正式制度对伦理道德规范具有很大依赖性。我们在发挥法律对社会规范作用时,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规范调节,法治离不开德治,“以德治国”实质上就是要重视非正式制度,主要是发挥非正式制度中的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的功能。法律正式制度对一个国家来说固然极其重要,但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伦理道德同样也不可或缺,它在一个国家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巩固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德治的核心内容。由于“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所以在当今价值冲突多元时代,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马克思主义牢牢地占据意识形态阵地。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两者缺一不可[5]。

三、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政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保护和支持社会的制度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府的保护性职能是有局限的。在政府的保护性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政府管制来实现的,管制就其终极目的而言,是制度服务于民。现在许多国家在保健、安全和环境方面正实施着的大量管制却并不符合这一检验标准。这类管制的激增造成了交易成本,并削弱了竞争市场的协调控制功能。斯蒂格勒认为,经济管制主要不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应,而是行业中的一部分厂商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努力。在管制条件下,市场竞争已失去作用,谁获得了管制的特许权和经营权,谁就获得了垄断地位,同时谁也就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行业管制的过程实际上是消费者剩余转变为生产者剩余的过程。国家的生产性职能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公民提供某些公共品,这种公共品主要是一些公享品,它们与成本和收益能由个人充分内部化的私人品相比,私人所有者不可能恰当的行使其产权,包括不可能行使排他性的权利,搭便车问题严重,公享品将供给不足,由政府供给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效应[6]。另外,私人经济部门或者由于投入太多、效益低而不愿意或无力生产;或者容易造成垄断,导致成本上升、效率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也只能靠政府提供公共品。阿莱西分析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可比物品上的大量资料,证明了政治性企业的业绩的确比类似的私人生产者差。在公共部门产权条件下,执行和监督相同任务的成本更高,当缺少由真正的竞争市场所施加的无情约束时,行政控制的约束往往相对较弱,而代价却相当高。针对与国家的生产性职能相关的各种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通过将社会化生产活动移交给相应竞争的低级别政府,使社会化财产转变为某种俱乐部品;或者社会生产私有化,同时保证获取这些物品和服务的权利继续存留于公共领域之中。另外,可以改革会计系统,使之与运作最佳的私人企业看齐。激励和监督方面的现代管理技能可能有助于为纳税人获取效率红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让经理的政治性老板为经理制定出明确的可测度的产出目标,但在选择被用来生产该产出的方法和如何购买必要投入的方法上,经理承担责任。在无法实行这类改革的地方,就应将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从公共部门中剥离出来,并使之私有化,从而使其采用竞争性的私人企业的纪律[7]。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外部性、公共品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源不在外部性与公共品本身,而在于产权失灵。外部性的产生和不少公共品的形成往往与产权界定不清有关。对于这些领域的问题,如果不从产权问题入手,而仅仅从国家干预入手可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在铁路、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城市公用事业等公共企业仍占垄断地位,由于这些行业的垄断性,从而导致了政府管制的持续性。现代经济学认为,基础设施领域是影响社会交易费用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当前基础设施领域的产权安排及垄断格局可以为政府带来较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这种格局越来越受到这种运作体制的低效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另外,我国基础设施的这种格局从总体上讲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所以政府应该在基础设施领域放开管制,引入竞争。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针对市场失灵,政府也不是一副灵丹妙药,政府也会失灵,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应从产权问题入手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我们应在经济转型时期采取“亲市场”的态度,即市场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尽量让市场机制起作用,政府只能补充市场机制,政府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现实经济运行状况,确定好干预的内容、范围及手段,使干预保持在恰当的限度之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行为的目标、内容和方式应逐步缩小,强度应减弱,市场机制的调节范围和力度应逐步扩大和增强,从而做到“尽可能的市场,必要时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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