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_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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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合安[2010]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督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在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上提议并组织。

第三条 联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专家编组按督查计划或方案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范围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重点电力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工贸企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学校安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旅游和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四)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体制和机制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臵的需要。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相应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七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 联合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十条 督查牵头单位及市政府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形成并妥善保管督查总结等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综合监管效能,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监管工作应当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强化监督的原则,实现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保障综合监管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情况专题汇报,分析、部署综合监管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落实主管领导,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掌握和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综合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章 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及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修订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第七条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及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拟定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合理界定各自的管辖权,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十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推动安全发展;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十一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并把整改措施的落实作为对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定期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备案、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构建安全生产宣教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

(一)完善专题协调会议制度。根据领导安排或应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在报请同级政府安委会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或视情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采取部门会签、联合发文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备案制度:

(一)有关部门应将涉及本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将批准发布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抄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评估情况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分析处理后,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意见,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一)建立全覆盖的考核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二)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纳入班子考核和工作考核,列入各级总体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内容之一,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把“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完善奖惩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报告;评估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政府对优秀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臵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督促整改,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发现需多部门参与的,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或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也可向主管(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一般应每半年牵头组织实施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随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八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联合执法的经费需求。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工作懈怠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问责规定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对策措施。

第六条 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第十条 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协调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四、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五、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五、联席会议的组成(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合肥供电分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消防支队。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公路局、市公交集团。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五)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4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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