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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轮流带班跟班管理制度
矿长轮流带班跟班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生产一线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切实加强生产一线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决定对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一、矿长带班跟班的职责
1、“五职”矿长轮流带班跟班,每班 1 人,实行 8 小时 入井跟班监管,与入井职工同上同下,跟班期间,对发现的 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安排处理,并做好入井跟班记录。
2、跟班期间对井下发现的违章作业、违规违法行为要及 时进行制止,对落实整改隐患不力的要立即采取停工停产、撤人等强制措施。
3、跟班领导每天必须参加调度会,汇报井下安全生产情 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掌握入井人数、井下采掘等作业地 点的工作安排情况。
4、跟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井下的安 全生产要负全面责任。
5、跟班领导带班入井次数规定:矿长 5 次/月以上、副矿长 9 次/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通风的副职 10 次/月以上。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其他带班矿长替班,任何情况 下不得有空班现象。
二、考核
1、领导跟班下井实行月考核,每月由矿长或企管办全面 考核一次。
2、领导下井次数按市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奖罚
1、跟班领导应完成每月规定的跟班次数,无特殊原因完 不成的,每少一次跟班罚款 200 元,造成空班的每次罚款 500 元,当班发生事故的罚款 1000-5000 元,并追究责任。
2、跟班领导下井前无在调度室挂牌,每次罚款 50 元。
3、跟班领导不参加当班职工班前会的,每次罚款 100 元。
4、跟班领导无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每次罚款 200 元。
5、跟班领导无全程满点跟班的,每次罚款 300 元。
6、跟班领导无认真填写跟班下井记录和跟班手册的,每次罚款 50 元。
7、圆满完成当月跟班任务的,每月奖励 1000 元。
四、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 矿长轮流带班跟班制度
1、跟班领导应有煤矿企业法人代表、集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组成。
2、跟班下井煤矿企业领导的职责,按照矿级领导跟班下 井有关规定,对当班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当 班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督 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查处“三违”,开班前会、及 时掌握和分析井下安全状况,认真填写跟班下井记录和跟班 手册。
3、利用种种形式定期宣传领导跟班有关下井制度,建立 宣传档案,再升降人员的井口设置“领导不下井,职工井口 等,工资照样领” 的警示牌,公示本班跟班煤矿企业领导(姓 名)照片、举报电话。
4、跟班下井矿级领导的名单、照片、职务在调度室上墙 公示,并显示当班值班领导名单(附照片)和下井矿级领导 名单(附照片),将矿级领导跟班下井各项制度在调度室上 墙。
5、跟班领导必须携带瓦斯监测仪器和矿级领导跟班手册、和工人一同上、下井、全程、满点跟班,并在跟班手册上填 写交接手续。
6、跟班领导出井后必须在 2 小时内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 导跟班下井记录表,由生产调度室统一考核。
7、经常组织跟班矿井领导进行业务学习,学习有关安全 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本矿应急救援预案,并 做好记录。
8、建立矿级领导跟班下井档案,调度值班每天对矿级领 导跟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当天调度会上公 布。
9、对矿级领导跟班实行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全矿公 布。
五、领导跟班下井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制度
1、矿长对本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全面责任,经常监督检查跟班矿级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工作 面特殊条件下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 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及时发现和查处“三违”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4、跟班领导必须检查井下所有地点安全生产情况,重点 检查以下地点:进、回风井口;主提升系统;井下主要运输 系统;主排水系统;井下供电设施;通风系统;各采、掘、维修工作面等。
5、对排查出的隐患,积极督促落实现场整改,暂不能整 改的要向调度室汇报,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六、领导跟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跟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做到接班不来、交班不走。
2、接班人在交班人跟班手册上签名后,交半人方可升井。
3、跟班领导遇特殊情况需中途升井,必须经调度室或者 矿长批准,并委派有资格证得矿级领导入井接班后,方可升 井。
4、交、接班领导必须同时交接清楚隐患情况,做到:隐 患交接不清不接班;当班能处理隐患未处理不下班。
5、严禁随意调班换班,如遇特殊原因跟班领导不能按规 定下井,由调度室或矿长安排其他具备跟班资格的领导进行 替班。
永川区 矿长(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煤矿负责人 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公司的统一要 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下井带班人员范围、下井带班时间安排 矿长(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安 全员、采煤队队长(含副队长)、掘进队队长(含副队长和跟班员)、机电队队长。在完成规定下井天数的同时,每月矿长(法人代表)下井带班 15 天,技术负责人下井带班 18 天、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下井带 班 25 天;安全员下井带班 25 天;机电队长下井带班 10 天;采煤队 队长、掘进队队长下井带班 26 天,采煤队副队长、掘进队副队长、跟班员下井带班 26 天。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与职工同进同出。早、中、晚各班 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二、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下井带班人员的首要责任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切实掌握当班井 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 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 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长(法人代表)、队长是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 班人员协助矿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 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队长、矿长报告。矿井发生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当班带班 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矿每月制定带班计划并遵照执行。
四、下井带班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 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矿建立下井带班记录。下井带班人员出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情况,定期(每月 21 日)在全矿职工大 会上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作为矿每月考核的重要一项纳入月终、季 度、年终考核,对未完成下井带班天数以及带班中失职者,矿将按照 有关制度进行经济、行政的处罚。
本制度自 2009 年 1 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