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经过法定的程序被确定为陪审员之后,依法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有关陪审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诉法第147条规定,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以上规定,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参政议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可以及时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还可以防止法院或法官武断专横、偏听偏信、主观擅断,使诉讼各方受到公正的对待;另外,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群众代表,可能来自各行各业,当犯罪涉及到某些专门问题时,吸收这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无疑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虽没有较大幅度上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已达4万件/年。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前的单纯性侵财型案件向犯罪形式、类型多样化等特点转化,犯罪出现如下特点:
1、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我院1998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7件,判处刑罚159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0人,占6.29%;1999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9件,判处刑罚166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1人,占6.63%;2000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43件,判处刑罚210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6人,占7.62%;2001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210件,判处刑罚301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31人,占10.3%。从上述数据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
2、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14至16周岁及刚达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未成年人在不满10岁时就有了一些偷窃等恶习,并依仗自己年龄小,不会被处理而不服管教,其对社会的主观恶性不浅。
3、犯罪性质由单一的侵财型向复杂化转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为主,尤以盗窃摩托车为多。此外,由于媒体对青少年性心理的不良导向及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关注不够,疏导不力,性犯罪也时有发生。另外,涉毒及伤害、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及突发性暴力案件在各个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
4、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及文化程度未成年被告人以农民和无业人口居多,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无固定职业和学业寄托,这部分少年在社会上游荡,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高中、职高等中学就读的在校生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交友不慎,涉案人数有上升趋势。
5、家庭背景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大多为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家长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或忙于生计,对子女缺乏管教或教导不力,或望子成龙心切,孩子一旦出现问题,非打即骂,不能有效引导,使孩子从心理上对父母产生反感,以致经常不归家,在外游荡或结交匪类,从而误入歧途或越陷越深。
6、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明显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中不乏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的人。在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中,一般作案有组织、有预谋,甚而有分工,在犯罪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能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作案,并模仿影视等作品的情节,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人民民主革命时期,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着优良的传统,它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也源于此。但是,由于陪审制度本身不健全,陪审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寥寥数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更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
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参加案件评议。在合议庭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陪审员应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自己观点,这样,可杜绝“陪而不审” 及审判长一言堂现象。此外,我国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故还应赋予陪审员以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事中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同样,权利义务是对待的,陪审员应同审判员一样,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对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发生严重失误,同样适用错案追究制,但对其的处罚,可采用不同于对审判员的处罚方式,如扣除陪审员的津贴,免去陪审员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等,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对陪审员故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接受贿赂的,如构成犯罪,可按照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侧重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应选择教师、共青团、社区等具有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中,不仅应参与查明案件事实,还应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堕落原因、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心理历程、案发后的悔改表现等;在评议案件时,要有所侧重,陪审员要偏重评议事实问题,审判员偏重评议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选准突破口,利用自己的专长,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觉悟,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强他们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7、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待遇报酬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原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人民法院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解除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免除后顾之忧。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虽多数情况下是出于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不是出于谋利目的,但其参加审判,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故对于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除按规定在原单位工资、奖金待遇不变外,另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津贴,这部分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一定的专款拨给法院,由法院按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发放给陪审员,这样可调动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也可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失误时作为一种处罚手段予以相应扣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能正确摆正陪审员的位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最终对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