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的补充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请销假制度规定”。
院办[2014]17号
关于下发请销假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我院请销假制度已试行近2个月,但在试行过程中出现了原请销假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国家现行制度有冲突的情形,现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请病假的有关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休养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我院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请假的,视同出勤,请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奖金由各科室自行规定,并报核算小组备案。工伤请假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
1、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有第1条第(6)款情形的,其认定必须有本单位2人以上证明,有第三方责任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有其他情形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产假的补充规定
1、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产假增加到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也可产后合并使用。
2、在规定的产假和陪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保留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待遇不变,但午餐补助、营养费按天扣除,每月10元的满勤奖全额扣除。奖金由各科室自行规定,并报核算小组备案。
三、关于病假的补充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
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天扣除(含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保留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奖金由各科室自行规定,并报核算小组备案。
四、关于事假的补充规定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保留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保留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金由各科室自行规定,并报核算小组备案。
五、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补充规定
1、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全体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
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享受本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职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3、所有职工非工(公)伤因病请假,以及产假和事假的,在请假期间的午餐补助、营养费等按天扣除,每月10元的满勤奖全额扣除。因婚、丧、嫁、娶请假的,在规定假期内一切待遇不变,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按事假执行。奖金由各科室自行规定,并报核算小组备案。
4、行政后勤人员非工(公)伤因病请假的,以及产假和事假的,请假期间的奖金按天扣除(其中事假不含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期包含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婚、丧、嫁、娶请假的,在规定假期内一切待遇不变,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按事假执行。因工(公)伤请病假视同出勤,请假期间的奖金照发。
六、其他事宜
1、本单位原请销假制度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追溯到2014年7月1日执行。
阜南县妇幼保健院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