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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卫生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政法规,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二、卫生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院长对卫生院一切财务活动负总责,分管副院长负责日常支出管理并接受院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财务负责人负责记帐、凭证审核、现金支付等日常会计事务,并向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提供会计报表。
三、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每季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汇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合理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医院的预算、决算、支出等必须报请职代会和院办公会审批。
四、积极配合有关科室,定期对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医院财产进行监督清理,防止浪费和积压。
五、坚持凭据报账的原则,凡一切费用报销必须凭证(票)办理。原始凭证须具备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签字或盖章,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开支由经手人、验收人和分管副院长签字,院长审查后报销。5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院长同意后支付;单笔2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支付。
六、加强现金管理,凡因公出差或需现金交易的购置项目等借现金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借款人在完成交易后三天内应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七、财务工作要认真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防止拖欠、控制呆帐,保证收支平衡。
八、医院每日的现金收入,必须按时送交银行储存,财务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限定的限额,并专人专柜管理。
九、凡财务的一切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单(册)、财务预算、决算等资料,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妥善保存。有价票证必须实行顺号登记,顺号领用,原始存根顺号注销后再行领用。